•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平装) 978751304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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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平装) 978751304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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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编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5131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98元

货号28978978

上书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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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迄今26年。在这26年的时间里,知识产权审判庭不仅审理了大量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先后出台了各类型案件的司法意见和操作指南。专利案件的审判和调研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非常突出的业务领域,相应地先后出台了若干份重要的司法文件。其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集大成者。这一司法文件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颁布的《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2001年意见)。在经过12年多的积淀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该指南发布以来,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疑难、复杂的专利案件,有很多经验需要总结、提炼。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适应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专门成立调研组,着手2013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广泛收集案例、提炼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数易其稿、反复研讨、精益求精的基础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与2013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相比,不仅在总数上增加了20个条文,而且在内容上增、删、并、改,有非常大的变化。概括言之,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的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侵权抗辩方面增加和调整了很多规则。其中,外观设计专利部分的变化是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方面的内容,专利侵权抗辩部分的变化是增加了“不停止侵权抗辩”,包括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停止侵权抗辩内容。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发布在知识产权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客观地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这一领域的探索,起到了引领作用。从2001年意见,到2013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再到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凝聚了北京法院数代知识产权法官无数的心血,是大家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的集体智慧结晶,是北京法院贡献给知识产权界的智力成果。

近几年,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自2014年年底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全国先后成立了20家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于2019年1月1日揭牌成立,自此形成了“1 32 43”的格局(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2个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3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40个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法庭)。在此格局下,专利案件的管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专利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二审民事案件全部归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二审专利案件的统一管辖,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虽然不再管辖北京地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二审民事案件,但是仍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的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第二审外观设计民事纠纷案件。【注:本书出版过程中,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在就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意见,基本思路是继续执行2010年1月28日《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标准,上亿的大标的额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将仍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办一审案件总数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这样既可以保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类民事案件的法官队伍,同时也可以通过标的额的大小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保障数量较少的大标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因此,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可以说本指南凝聚了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智慧,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成果。正因为此,本指南对全国其他法院会有一定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我们非常高兴,也非常期待,2017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能给全国知识产权界持续带来影响。

本书是在2013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基础上,由多人集体创作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为了提高本书的学术价值,增强时效性,收集了大量案例,替换、增补了部分案例。受编者能力所限,书中缺点与问题在所难免,特别是一些观点难免有失偏颇,不够全面,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帮助我们在今后不断完善和提高。

编者



导语摘要

本书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与《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相比,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的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侵权抗辩方面增加和调整了很多规则。其中,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方面的内容,专利侵权抗辩部分增加了“不停止侵权抗辩”内容,包括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停止侵权抗辩。



作者简介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这二十几年的时间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不仅审理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且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先后出台了各类型案件的司法意见和操作指南,在专利案件的审判和调研等业务领域非常突出,起到了引领作用。



目录

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节解释原则


第1条 专利权有效原则


第2条 公平原则


第3条 折衷原则


第4条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第二节解释对象


第5条 以权利要求为准


第6条 权利要求的选择


第7条 从属权利要求


第8条 技术特征


第9条 一审判决前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第10条 二审判决前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第三节解释方法


第11条 以终有效的权利要求文本为准


第12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第13条 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


第14条 整体技术方案


第15条 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第16条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第17条 权利要求区别解释规则


第18条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第19条 功能性特征应为实现功能不可缺少的特征


第20条 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


第21条 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制备方法特征


第22条 实用新型的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


第23条 应用领域、用途的限定作用


第24条 使用环境特征


第25条 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


第26条 封闭式权利要求


第27条 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第28条 自定义词的解释规则


第29条 相同术语相同解释,不同术语不同解释


第30条 附图的作用


第31条 附图标记的影响


第32条 实施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第33条 摘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第34条 印刷错误、明显错误或歧义


第二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节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第35条 全面覆盖原则


第36条 专利产品在侵权比对中的作用


第37条 双方专利产品不是侵权对比的对象


第二节相同侵权


第38条 相同侵权的认定


第39条 下位概念侵权


第40条 新增技术特征的侵权


第41条 封闭式权利要求


第42条 功能性特征的相同侵权


第43条 从属专利


第三节等同侵权


第44条 等同侵权的依职权认定


第45条 等同侵权及等同特征的认定


第46条 基本相同的手段


第47条 基本相同的功能


第48条 基本相同的效果


第49条 “容易想到”的认定


第50条 四要素的依次判断


第51条 特征替换的具体性和对应性


第52条 等同特征的对应关系


第53条 等同特征的替换


第54条 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点


第55条 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第56条 功能性特征的等同认定


第57条 数值和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判断规则


第58条 捐献规则


第59条 明确排除的方案和背景技术方案


第60条 可预见性规则


第61条 禁止反悔原则


第62条 对限制或放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第63条 导致禁止反悔的放弃必须明示


第64条 禁止反悔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原则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5条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第66条 整体比对原则


第67条 设计要点


第68条 色彩保护


第69条 色彩保护的相关证据


第70条 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


第71条 相似外观设计


第72条 成套产品设计


第73条 图形用户界面


第四章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第74条 种类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第75条 虚实对比


第76条 直接观察对比


第77条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审查


第78条 功能、用途、使用环境


第79条 相同或相近似标准


第80条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第81条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体


第82条 一般消费者


第83条 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


第84条 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


第85条 由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第86条 静态图形用户界面


第87条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第88条 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惯常设计


第89条 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以图案、色彩为判断重点


第90条 形状、图案、色彩


第91条 不透明材料和透明材料的相互替换


第92条 变化状态图与参考图


第93条 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


第94条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


第95条 双方外观设计专利的比对


第96条 终审判决作出前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


第五章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节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第97条 非法实施行为


第98条 临时保护期制度


第99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


第100条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


第101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第102条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的制造行为


第103条 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


第104条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第105条 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第106条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第107条 许诺销售


第108条 侵权产品的出租


第109条 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第110条 方法专利延及产品


第111条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2条 新产品


第113条 同样产品


第114条 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第115条 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的侵权


第二节共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第116条 共同侵权


第117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侵权


第118条 教唆、帮助侵权


第119条 提供专用产品的帮助侵权


第120条 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


第121条 诱导侵权


第122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教唆侵权


第六章 专利侵权抗辩


第123条 抗辩理由的提出时机


节专利权效力抗辩


第124条 形式无效抗辩


第125条 实质无效抗辩


第二节滥用专利权抗辩


第126条 滥用专利权的认定


第127条 恶意取得专利权


第三节不侵权抗辩


第128条 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抗辩


第129条 不构成相同、不构成等同的抗辩


第130条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第四节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第131条 权利用尽抗辩


第132条 先用权抗辩


第133条 先用权抗辩的成立要件


第134条 临时过境抗辩


第135条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抗辩


第136条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抗辩


第五节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第137条 现有技术抗辩


第138条 现有技术


第139条 现有设计抗辩


第140条 现有设计


第141条 法律的过渡适用


第142条 抵触申请抗辩


第143条 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


第144条 现有设计抗辩的认定


第六节合法来源抗辩


第145条 合法来源抗辩的内容


第146条 合法来源的认定


第七节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47条 善意使用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48条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49条 标准必要专利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50条 标准必要专利不停止侵权抗辩的法理基础


第151条 FRAND义务的证明


第152条 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判断


第153条 被诉侵权人明显过错的判断


附录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附录二Guidelines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2017)


附录三北京市高級裁判所《特許権侵害判定指南》修訂(2017)


后记


原版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与《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相比,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的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侵权抗辩方面增加和调整了很多规则。其中,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方面的内容,专利侵权抗辩部分增加了“不停止侵权抗辩”内容,包括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停止侵权抗辩。



主编推荐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这二十几年的时间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不仅审理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且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先后出台了各类型案件的司法意见和操作指南,在专利案件的审判和调研等业务领域非常突出,起到了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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