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内容 动物生而自由(序)人权完全不像哲学家和政治家所想象的那么有影响或重要。正如理查德·瓦萨斯乔姆(Richard Wasserstrom)说的:“如果任何权利都是人权……它一定只配人才能拥有,也只能被人所拥有。”这种学说是反对奴隶制、种族歧视主义、性别歧视主义等等的强大武器。然而,如果其他物种的成员也具有对人来说极其重要的权利(如,自由的权利),那么,关于人权的全部话题就会变得不如先前那么有影响,而且,从道德的观念来看,我们还会明白:人和其他动物之间的差别几乎并不如我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重要。一些哲学家认为,非人动物(有时候我会遵循通常的习惯,把他们简单地称为“动物”)完全没有权利,因为他们不是能够拥有权利的那种生物。我要论证的就是动物的确拥有权利(具体地说,他们拥有自由的权利)。我们要遵循下列方法。首先,我们选择讨论我们认可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权利;然后,我们要质问,人与动物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否会使我们否认动物的权利。如果不能证明的话,那么,我们正在讨论的权利就是既为人所有,也为动物所有的。现在,让我来详细地阐述根据这种方法所获得的各种结果。《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五条指出,所有人都具有不受折磨的权利。人具有不受折磨的权益,因为他有感受到疼痛的能力,而不是因为他会数学或者做任何这类的事情。然而,兔子、猪、猴子也具有体验疼痛的能力。那么,不受折磨的权利就要为所有能感受疼痛的动物共享;所以,它不是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此外,《人权宣言》8条指出,所有人都拥有随其所愿的信教权。我认为,这是一条仅仅属于人而不能属于动物的权利,因为只有人才有宗教信仰,才有信教的能力。不受折磨的权利和自由信教的权利是相对清楚,并不复杂的。但当我们思考一个更加复杂的权利,如财产权利,情况将会怎样呢?这里我们可以接着问一问,为什么我们认为人拥有这个权利?其根据何在?而且,相同的情形是否能够代表动物的利益?让我们来思考一下诸如洛克的财产权利观: 我们可以说,身体的劳作,双手的劳动,都确切地属于他自己。那么,无论他怎样消耗自然提供和赋予的这种状态,他都已经把他的劳动投入进去了,并把劳动和他自己得到的某些东西融为一体,并由此使之成为了他的个人财产…… 他从橡树下捡拾橡果,从森林中的果树上采集苹果当作食物,他理所当然地把它们据为己有。……是劳动把这些(采集的)果实和那些(天然的)果实区分开来;劳动给这些(采集的)果实添加了某些比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更多的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了他的私有财产。 如果洛克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紧接着就可以说:像松鼠这样的动物也有财产权;因为松鼠采集坚果作为他们食物的方式和洛克描写的人类劳动的方式是一样的。人和松鼠之间没有相应的差别:他们都是捡拾坚果,把它们带回家,存储起来,然后吃掉。因此,说人对他所采集的坚果有占有权,而松鼠却没有,是不合理的。现在,我转而论述自由权。在现代史的大量宣言中,例如最为重要的三大宣言——《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1776)、《法国人权宣言》(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1789)、《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都把自由权看作是最基本的人权。事实上,每一个探讨过这个主题的哲学家都有过不懈的追求;我还没见过不把自由权作为首要权利的“人权”观。考虑到这点并记住,一些哲学家怀疑动物是否能够拥有任何权利,因此,发现他们在某些方面限定了自由(就当前的目的来说,自由〔liberty〕或自主〔freedom〕说的都是一回事),而在这些方面只有人类才可能拥有自由权,这是不足为奇的。如,J. R. 卢卡斯(J. R. Lucas)说道: 自由的要义是:一个理性主体,当他能够以其最好的方式,而不受制于外在因素干扰其行为之时去行动,就是自由的。 如果我们一开始就以这种方式去理解自由,那么,动物是否具有自由的权利这个问题就不会产生了,因为 “理性主体”这个观念,很明显只有人在思维中才能形成。但是,同样明显的是,这个定义没有被当作关于自由的一个普遍定义,因为这个观念既适用于人,也适用于动物。一头狮子在其自然栖息地单独行动,是自由的,而他被关在动物园,就不是自由的。一只关在小铁丝笼的鸡就不如一只在农场空地上溜达的鸡更自由。一只鸟从笼子里释放出来,飞向蓝天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获得自由”。因此,我们要对自由重新定义,消除这个定义倾向于人的偏见,其定义如下: 自由的要义是:一个生物,当他或她能够随其所愿,而不受制于外在因素干扰其行为之时去行动,就是自由的。 这个定义很好地表达了我将涉及的关于自由的概念。按照前面所说,我们也许会继续追问:为什么认为人有这项权利?它的依据是什么?相同的或非常类似的情形是否能够代表其他物种的成员?一种可能是把自由看作是一种自在的善,完全不需要再做进一步的证明。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态度,那么我们也许要争论的是:人具有自由权,仅仅是因为他们有能力享用任何不可剥夺的内在善的权利。但是,这种推理过程将同等地应用于其他动物物种。如果我们把自由权赋予给人类,仅仅是因为他们有能力享受我们把自由当作自在善的某种东西,那么,我们也必须把自由权赋予给任何其他动物,因为他们有能力追求行动的这种方式而不是那种方式。然而,并不是多数哲学家都对这种方法感到满意,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自由权可以看作来源于一个人更为基本的权利:不使某个人的利益因受到外来的限制而受到伤害。但是,许多其他物种的利益同样会因缺乏自由而受到伤害。许多野生动物被关押在笼子里不能很好的生活是一个常见的事例:把他们从自然栖息地掳走并投进动物园,他们开始变得疯狂和抑郁起来。有些动物变得很凶残,极具破坏性。他们在关押中通常不会生育,即使是生育了,幼崽也常常不能存活;最后,许多物种的成员在关押中比在他们的自然栖息地死得更早。一本广泛使用的心理学教科书讲述了动物园里雌性狒狒被同伴撕成碎片,而在自然环境中,这种事情几乎不会发生。科学家们在关押动物对动物的影响方面进行了许多研究。其中70年代著名的恒河猴“绝望井”的试验证明了禁闭对动物的影响是终生的。那些用来食用的动物也遭受了受到限制的痛苦。在被屠宰之前,奶牛一生在“饲养场”度过,被剥夺了任何放牧的生活,甚至适当的活动。小肉牛被限制在非常小的圈子里,甚至不能转身。更不用说养殖场里的鸡的处境了。我们需要区分两件事:首先,我们需要区分该类动物他们的利益是否由于剥夺自由而受到损害;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在何种自由程度下,动物的利益才不会受到伤害。狮子(而不是小鸡),为了他们的繁衍需要在他们的自然栖息地设定完全的自由;然而,大多数昆虫的需要非常有限,以致他们完全不涉及自由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关于人类的不错理性的问题需要重新解释。因为,认为只有理性主体可以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对理性主体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对非理性的生物却无关紧要,如此定义自由其实是一个错误。在所有哲学家对自由“人权”讨论的著作中,几乎都可以找到各种形式的这种思想。关于这点我想做两个初步的评论。首先,这与我所具有的某种感情有关。关于大型动物如狮子或大象在动物园被展览,是非常可悲的事情,而且他们被降格为仅仅是为了人们欣赏的一种景象而已。我在这里提到的理由是,在过去,曾经缺乏“理性”的人类遭受了同样的命运。沙尔特(Salt)写道: 两、三个世纪以前,靠救济生活的人和精神病患者常常被关起来。孩子们也许就在保姆的带领下一起去“观赏”他们,而且这种景象是给人带来愉悦的某种事情。我曾听我妈妈讲过在萨洛斯伯里(Shrewsbury)的这种事情。保姆问:“孩子们,今天我们要去哪儿啊?”孩子们就会囔囔道:“噢,我们去看疯子,求求你了!” 我们大多数人会为此感到震惊,可以给出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这种做法是野蛮的。首先,因为它也许传授给孩子的是麻木不仁的态度。当然,面对动物的类似情景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效果。然而,难以相信我们最初的反应是经过这种思考的。这种景象充满了悲哀和侮辱。事实上,不管是精神病患者还是狮子,被展览示众几乎都是不合理的。其次,我对与自由价值的相关的各种推理表示普遍怀疑。正如哲学家们经常强调的,如果我们人类要去发展和行使作为理性主体的权力,拥有我们想要的生活,那么拥有自由就是必要的,这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同样正确的是,对于许多非人的动物来说,如果他们以对他们来说是很自然的那种方式生活、繁衍;或者,简单地说,正是因为他们是各种各样的生物,他们才能认识到他们所具有的权益……那么,自由也是必要的。综上所述,无论赋予给人类的自由权是怎样推理的,似乎都是同样适用于至少是某些其他物种的情形。那么,自由权,就不是“人”独有的一种权利。 詹姆斯·里查尔斯 (美国著名平权主义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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