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制度建构——以司法审查强度为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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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制度建构——以司法审查强度为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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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美丽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7242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10967657

上书时间2024-07-20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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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穆美丽,1985年9月生,内蒙古呼和浩特人,2017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18年3月入职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聘副教授,现为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秘书。主要研究方向和讲授课程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目前是法律硕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组组长与授课教师。读博期间参与了若干课题,2019年主持了中蒙俄经济走廊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课题一项,近年来于《法大研究生》《科学管理研究》《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发表文章若干。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建构的紧迫性
  第一节  内外环境:司法审查与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节  路径选择:传统监督模式外。助力司法审查制度的落实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瓶颈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前提与立场
  第一节  受案范围:突破附带审查瓶颈的前提
  第二节  研究基础:司法审查场域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价值立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哲学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强度
  第一节  审查强度的内涵和意义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原则
  第三节  影响审查强度的主要因素
第四章  现实审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
  第一节  入口问题:管辖机制的空缺与国外模式
  第二节  合法审查原则的不足——以行政行为检视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审查强度为视角
  第四节  出口问题:司法建议的间接性
第五章  建构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保障机制
  第一节  管辖制度的配置
  第二节  确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审查标准
  第三节  走向区分程度的司法审查
  第四节  建议司法当转型、法院应有裁判权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建构的紧迫性

  随着传统禁止授权原则的衰落,行政规则在行政国家兴起的过程中日益膨胀。其中,活跃于执法一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论是在沟通宏观层面的法律与政策问题,还是在满足与治理公民生活的微观需求和秩序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枢和导引功能。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权力无边界、程序不规范、主体常越界、落实无监管的尴尬局面。而文山泛滥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诸如僭越法律底线的出格文、公权打劫的创收文、部门本位和部门利益化导致的掐架文不仅影响了文件的权威性,更降低了行政效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1]与此同时,来自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效果却并不理想。但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又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的机会和前景。本书认为,传统模式之外,以审查强度为论域.展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保障机制的研究与建构是我国当下工作和未来修法的重点。

    第一节内外环境:司法审查与其他监督方式

    博登海默说:“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是对上位法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未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的相关事项的补充与细化。它是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现实关系的中枢。可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点燃了法的生命。本质上讲,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在执行法律。然而,面对数量远远超过法律规范[2]且存在诸如不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就公布实施、以内部通知方式下发本应公开的文件、违法增加当事人义务或克减其权利等程序和实体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监督方式则多是地方层面的立法调整和一定程度上处于虚置的传统审查。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众多立法调控.以及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高密度、强效果的监督相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依据,并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且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事业则远未被重视。因此,如果我们不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附带审查制度在审查强度和保障机制方面给以积极推进的话,那就可能面I临只要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被权力机关或相应行政机关给以撤销与追究,它们恣意横行的局面就难以遏制。现实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常常打着执行法律的名义,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些行政机关往往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炮制出对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所谓对策的情况也将愈演愈烈......

 




精彩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行政诉讼法》修法的重大革新之果。然而,该制度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表现出审查强度不足、审查流于形式等弊端。面对大量涌现而违法情况频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便成为拷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大课题。而打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受案范围之门、创设相应的管辖制度、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裁判权则是消弭问题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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