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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精选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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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焕文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40710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0978407

上书时间2024-07-13

哲仁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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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孙焕文,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执业领域: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为擅长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刑民交叉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代理,具备解决涉民事、刑事、行政多领域纠纷的综合能力。执业以来承办刑事案件近百件,其中代理的多起大案要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法律研究:出版专著《婚姻家庭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参与国内首套原创宪法少儿图书《熊猫欢乐谷系列绘本》出版工作;在专业期刊上发表《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浅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认定》《法律新媒体能否颠覆业界规则:法律新媒体的崛起与发展》等多篇论文。

目录
第一章  受贿罪审判实务
  1.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2.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动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是否应认定为受贿罪?
  3.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4.受贿罪中“及时退交”的情形如何认定?
  5.事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6.收受贿赂用于公务支出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
  7.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民事债权债务时是否构成受贿罪?
  8.以“合作投资房地产”名义收受款项是否构成受贿罪?
  9.“感情投资”型的受贿罪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
  10.“礼尚往来”与受贿行为如何区分?
第二章  贪污罪审判实务
  11.国家出资企业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1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3.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到完全不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集体、民营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其身份如何认定?
  14.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15.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是否构成贪污罪?
  16.股权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以及侵吞股权数额如何计算?
  17.贪污罪中的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18.贪污钱款“用于公务”部分是否应该扣除?
  19.挪用公款向贪污罪的转化应如何认定?
  20.贪污罪中如何理解职务之便?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审判实务
  21.退休后被返聘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2.国家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将公款私存,但仍归单位使用且未改变用途的,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3.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私用、挥霍以及归还部分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24.因单位经营需要,根据集体决定,行为人将国有企业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人所有实为国有企业下属企业使用,其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5.“小金库”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审判实务
  26.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与行为人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关?
  27.公司负责人隐瞒合同标的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仍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收取转让费用未上交的行为如何认定?
  28.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29.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30.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向单位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认定?
……
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审判实务
第六章  盗窃罪审判实务
第七章  抢劫罪审判实务
第八章  过失致人死亡罪审判实务
第九章  故意伤害罪审判实务
第十章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审判实务
第十一章  寻衅滋事罪审判实务
第十二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判实务
第十三章  组织传销活动罪审判实务
第十四章  合同诈骗罪审判实务
第十五章  诈骗罪审判实务

内容摘要

1.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东

  二、诉辩主张

  ()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东在因贪污问题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其收受王某明、张某松贿赂各5万元,以及指使他人做假账掩盖受贿问题的事实.这两次收受贿赂行为已查实。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85条、第386条、第67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并且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自首,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东辩称:我虽收受-F某明、张某松各送的5万元,但没有为二人谋取过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明、张某松送钱给刘某东后,刘某东从未为二人谋取过利益,其行为不具备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因此不构成此罪。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法院认定的事实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东于19971118日任某县财政局局长;19981020日兼任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分管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等;2000512日任副县长,分管城建、商贸等工作。2003530日,刘某东在因涉嫌伙同何某共同贪污问题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王某明、张某松各5万元的事实。案发后.刘某东的家属退款10万元。

    20004月的一天,某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经理王某明在被告人刘某东驾驶的汽车上,送给刘某东5万元,请其多关照。

    20018—10月的一天,某县市政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经理张某松到被告人刘某东家,以装修房子送礼为名给其5万元.要其在今后承建工程等事情上多关照。刘某东收下此款后,全部用于装修私人住宅。20033月.张某松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刘某东担心自己收受张某松5万元之事暴露.遂指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主任龙某祥在人防办做假账后.给其开具一张收到刘某东现金5万元的收据。

    另查明:2000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东交给其司机谭某林1万元.让谭作为垫付款备用金使用。2001年春节前,刘某东发给其下属工作人员谭某林、龙某祥各1万元.刘某明5000元。

    还查明:2000710日、2001114日,被告人刘某东在一建公司请求拨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30万元,此款由挂靠在一建公司的王旭某领取;2002118日,刘某东在一建公司给某县财政局的委托书上签字,同意某县财政局扣划应付一建公司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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