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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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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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幼芳著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8245197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8元

货号15935326

上书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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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金幼芳,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浙江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美国华盛顿大学国际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主要为经济法、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等。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的基础研究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内涵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国内外制度分析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进程

第二节 中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梳理

第三节 国外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比较

第四节 国内外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分析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积极效用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特别表决权约束制度

第一节 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运行机理

第二节 特别表决权行使限制体系的短板

第三节 特别表决权行使限制优化机制

第五章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困境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第六章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日落条款制度

第一节 日落条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日落条款设置的比较研究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中日落条款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中日落条款设置的完善建议

第七章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事后救济制度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股东权益的事后救济路径

第二节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中事后救济路径的局限性

第四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中事后救济路径的优化建议

第八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与法律修订的衔接

第一节 《公司法》修订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第二节 新《证券法》修订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第三节 其他法律文件对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回应

第四节 双层股权结构衍生样态的法律制度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双层股权结构的基础研究

传统公司法以股东“同质化”为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的逻辑假定前提,从而将一股一权结构作为公司的默认股权结构。但在金融创新潮流的冲击下,现代公司的股东是现“异质化”倾向,一股一权结构可能无法适应部分公司的发展需要。因此,本章首先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内涵进行界定,其次阐述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最后从公司自治理论与契约自由理论、创始人特质愿景追求自由理论、被代理人成本理论以及股东实质平等理论角度展开,论述上述理论为公司差异化配置股份所附带的权利、满足公司的特殊治理需要以及充分运用特殊股权结构制度价值提供基础理论支持。

第一节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内涵

双层股权结构译自dual class share structure,也叫不同投票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结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等。2019年,上交所科创板正式开展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实践,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中首次采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表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通过自治制定契约,将公司股份划分为普通股份和特别表决权股份,并通过非比例配置股份的表决权与剩余利益索取权,从而形成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份。相较于传统的一股一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差异化处理表决权,优化配置股权这种复合表决权与经济性权利的资源,实现股权融资多样化和公司控制关系多样化并实现从标准契约向差别契约的跃迁。可见,双层股权纬构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公司自治将股份的表决权与其他权利分离,并根据契约对股份的表决权重新分配形成不同类型的股份。因此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本质是公司股东间的契约安排。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多元化,双层股权结构衍生出更多内涵。广义的双层股权结构是指所有与“一股一票”表决方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在现代公司实践中创制出了无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份、优先股份、黄金股、复数表决权股等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类别股份。甚至还有公司通过订立契约实现表决权差异安排,比如表决权信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及征集委托投票权协议等。类别股份的设立一般需要公司法等上位法提供法理支撑,而关于表决权的协议则可以通过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协商达成合意而实现。狭义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仅指公司发行两类股份的一种公司股权架构,一类为每股仅有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股份,另一类为每股具有多票表决权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其中普通股份由公众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常见由公司创始人持有。本书以狭义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上市公司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在实践中,双层股权结构的设立方式分为事前设立和事后设立两种,前者是指发行人在IPO阶段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后者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一股一权结构上市后通过股权重组、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等方式建立双层股权结构。由于事后设立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剥夺公司原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在事实上以缺乏补偿的方式接受公司治理合同改写,因此多数法域禁止事后的双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赋予特别表决权股份高倍数的表决权引发公众关于代理成本及控制权滥用风险的忧虑。因此,各法域对特别表决权股份作出了限制,比如从表决权的最高倍数、行使限制的范围以及高倍数表决权的失效情形等方面制定约束条件,以实现对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潜在风险的有效控制。

……



精彩内容

本书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书稿以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实践广泛开展的背景,探讨中国法语境下双层股权结构制度运行的潜在疏漏。通过比较法视域,探寻不同双层股权结构制度规则背后的立法逻辑,并从域外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实践中获得经验启迪,探索消解双层股权结构治理潜在问题的方案,从而为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完善,实现特别表决权行使约束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博弈均衡提供可行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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