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含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全新修订,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逐条撰写释义,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罪、渎职罪……)978751975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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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含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全新修订,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逐条撰写释义,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罪、渎职罪……)978751975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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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爱立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53320

出版时间2021-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68元

货号1868162116763636224

上书时间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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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本书特邀国家*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本书此次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适应了我国刑法发展现状。本书详细讲解我国刑法对总则和分则及附则进行的规定,总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本书附有该法草案、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作者简介
王爱立,男,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

目录
目    录部分  释    义编  总    则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第二条  【刑法任务】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六条  【属地管辖】第七条  【属人管辖】第八条  【保护管辖】第九条  【普遍管辖】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  犯    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  【主犯】第二十七条  【从犯】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三章  刑    罚  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  【刑罚种类】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业】  第二节  管    制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三节  拘    役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    刑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与死缓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    金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条  【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    刑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涉案时物的处理】  第二节  累    犯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    刑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    刑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    释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    效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第二编  分    则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百零九条  【叛逃罪】百一十条  【间谍罪】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犯罪】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犯罪】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其他情形】百五十条  【单位实施相关犯罪的处刑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五十四条  【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犯罪】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共犯】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犯罪及处罚】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百九十条  【逃汇罪】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百九十九条  【删除】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罪】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犯罪】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处罚】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目    录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特定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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