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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鸿飞主编
出版社河海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3082636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14159846
上书时间2024-12-21
第一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立法
一、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之演变
(一)初创阶段(1949—1979年)
(二)起步阶段(1979—1990年)
(三)提速阶段(1991—2001年)
(四)加速阶段(2002—2011年)
(五)提质阶段(2012年至今)
二、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污染控制法与自然资源法理念逐渐趋同
(二)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
(三)地方水事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四)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
(五)注重水管理的“放、管、服”有机结合
三、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二)流域治理规划缺少必要的立法支撑
(三)流域相关主体的协商机制缺失
第二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域外立法
一、流域立法立足于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
(一)美国田纳西河流域
(二)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
(三)法国罗纳河流域
二、法律规范中设定明确的标准
(一)美国《清洁水法案》相关标准明确
(二)《欧盟水框架指令》概念制定详细而明确
(三)德国标准制定的统一
三、立法明确多方合作管理
(一)美国WSRA《自然与风景河流法案》的体现
(二)欧盟通过法律规定利益各方的通力合作与协商
(三)北美五大湖流域加强利益方的协作治理
四、水事管理的公共参与
(一)德国制定与公众相关联的流域规划
(二)加拿大魁北克省可持续发展的合作
(三)澳大利亚流域管理设置的要求
第三章 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完善
一、开展流域综合保护立法
(一)树立整体性治理的立法理念
(二)对流域一体化保护的各项制度作更为细化的规定
(三)流域生态环境立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提高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科技水平
二、加强流域共同体治理立法
(一)形成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
(二)建立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
(三)建立健全流域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四)构建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
(五)完善跨流域生态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六)构建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机制
第四章 长江流域跨区河流治理协调机制
一、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现状
(一)域外立法中流域协调机制的隐性表达
……
第五章 我国跨区域水资源用途管制
第六章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衔接
第七章 国际河流法与我国相关政策
第八章 “一带一路”中哈国际河流保护合作协调机制
第九章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坎儿井合作
第十章 澜湄流域跨境水资源合作机制
第十一章 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开发及中国参与
第十二章 国际水权视角下的澜湄合作
第十三章 湄公河水问题的安全化
第十四章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争端预防与解决
第十五章 美墨水债问题:国际水权纠纷的新发展
第一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立法
一、我国流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之演变
(一)初创阶段(1949-1979年)
19 世纪以来,我国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市场经济、科学技术不发达,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严重滞后,缺失环境法、水法等法律产生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水法等未能获得充分发展,未能与世界环境法的良性发展同步。相比于农耕文明下的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是“新生事物”,甚至,在这个阶段的国家行政机构设置中,环境保护的相关机构也儿乎不见踪影
20世纪50年代,我国以“人定胜天”的理念指导经济建设,面对各类自然灾害,强调人的主观意志和拼搏精神,试图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改造自然。由于工业化水平低下,工业污染甚至被人们误认为是发展的代名词。到了60年代,生产力依然低下,“人定胜天”的思想继续盛行。围湖造田、大炼钢铁等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人类活动使自然环境被破坏,导致生态退化恶化,至此人们才开始认识到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1972年,中国派出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的首个代表团参加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由联合国牵头的、以环境为议题的全球性会议。受这次会议的启发,1973年,国务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环境保护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由国务院发布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自此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与世界基本同步展开。同年,首个国家级环保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同时,从生态环境行政机构设置的演化进程中四,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前的重点和中心是以生态建设为主。为了利用自然,我国也短暂组建过以森林砍伐、农业垦殖为职能的森工部和农垦部。
改革开放前夕,基于我国当时快速发展重工业的迫切需求,加之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偏见和刻意回避,我国一些流域开始水污染日益严重5。1971年,北京官厅水库发生严重水污染事故,造成多人中毒。1972年北京市官厅水库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是我国在国家层面最早实施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标志性事件,自此我国开始探索有特色的中国水环境保护道路。当时考虑水污染跨行政区域和水污染治理跨部门等特点,国务院成立了由中央部委和北京等四省(市)参加的“官厅水库水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官厅小组”),统筹协调官厅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官厅小组”随即整合大量资源投入水库上游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其高效治污工作促使国务院随即要求“全国主要江河湖泊,都要设立以流城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1974年,长江、黄河等流域保护领导小组及执行机构相继成立,这些流城水资源保护机构接受水行政部门(时为水利电力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时为设在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双重领导。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不仅将《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确定的“32字方针”③以立法方式加以确认,而且明确了“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还对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做了明确和具体的制度安排。以上史实说明……
本书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立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域外立法、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完善等方面深入研究跨界水治理法律问题,以促进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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