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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金玉主编
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ISBN9787516031407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0元
货号11158703
上书时间2024-12-20
为进一步完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2018年7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明确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应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建设工程量清单、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等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帮助造价从业人员学习、掌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依据《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上海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编写了本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在教材编写中,充分吸收了上海地区颁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力求体现行业发展水平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特点。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参考人员应当掌握的工程造价基本理论、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技术知识以及计量与计价实务操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以帮助参考人员深入理解并通过考试。
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定整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法的形式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的。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造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类:1、定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尽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宪法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力基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域参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伴,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
如,前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3.行政法规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
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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