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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璐著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610284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2元
货号15627718
上书时间2024-12-16
绪言 独立保函:功能与构造
一、非典型的商事工具
(一)高效担保工具
(二)多重风险分担机制
(三)工具化的金融信用
二、双维三重法律关系
(一)保函生成维度下的法律关系
(二)效力维度下的独立保函法律关系
三、独立保函的概念界定
(一)独立保函与担保
(二)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四、国际惯例与规则
(一)《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公约》)
(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三)国际商会《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四)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五)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ISBP)
(六)国际商会《跟单票据纠纷解决专家意见》(DOCDEX)
五、域外保函制度的差异化构建模式
(一)融入型建构立法——法国独立保函制度
(二)个性化规则发展——美国的备用信用证制度
第一编 中国法之保函概览
一、独立保函制度的中国法回溯
(一)国内、国外独立保函制度的差别规制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出台
(三)《民法典》下独立保函的典型工具化
二、独立保函的中国实践图景
(一)年度结案量
(二)地域分布
(三)案件类别
三、类化冲突下的保函纠纷
(一)保函的独立性认定
(二)保函欺诈问题
(三)保函止付问题
(四)保函单据与付款请求权问题
(五)独立保函管辖权争议问题
本编观点——对功能性非典型金融工具的类别化规制
第二编 独立保函之独立性认定
一、法理:保函之实质合理性——独立性
二、中国法:规范与理念——以“独立付款责任”为中心的实质性
认定标准
(一)核心——“独立付款”的意思表示
(二)例外——主体资格审查
三、中国法:实践
【案例2.1】 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2.2】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信德唯实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3】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4】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独立保函纠纷案
四、域外:学术
(一)英国关于“独立保函开立资格与独立性认定”最新判例法
(二)美国的个性化规制认定
(三)法国的融入型吸纳认定
本编观点——保函开立资格审查下风险防控目标的偏移
第三编 独立保函:欺诈与止付
一、法理:“欺诈例外规则”
(一)保函“欺诈例外”的源起
(二)“保函止付”规则的设定依据——“欺诈例外”
(三)“欺诈例外”的国际理论分歧
二、中国法:规范与理念——保函欺诈例外的诠释与修正
(一)对英国“受益人欺诈”标准的吸收和补充
(二)对美国“实质性欺诈”标准的审视与修正
(三)欺诈止付双重证明标准的创设与补充
三、中国法:实践
【案例3.1】 扬州缤纷嘉年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南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3.2】 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案例3.4】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3.5】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案
四、域外:学术
(一)大陆法系下欺诈例外规则的宽泛适用
(二)英美法系下欺诈例外规则的适用冲突
本编观点——“利益衡量”下保函止付的规则修正
(一)我国“保函止付”的司法现状
(二)“利益衡量”在“保函止付”域外规则中的适用
(三)我国当前“保函止付”规则下应然的“利益衡量”
(四)“利益衡量”指引下“保函止付”的规则重塑
第四编 单据与付款请求权
一、法理:保函之形式合理性——单据性
(一)表面相符
(二)单据与单据相符
(三)单据与付款条件相符
二、中国法:规范与理念——单一形式化的表面相符审查规则
(一)以“保函文本载明”为单据审核和唯一依据
(二)独立保函的审单依据具有单一性
(三)对保函单据的审核遵循表面相符原则
三、中国法:实践
【案例4.1】 厦门金宝大酒店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4.2】 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4.3】 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独立保函纠纷案
四、域外:学术
(一)信用证领域“严格相符”规则的弱化
(二)独立保函领域关于“严格相符”的探讨
本编观点——大数据赋能信用证“信用危机”的法制化解
(一)“数据孤岛”时代信用证频现信用危机
……
本编观点一一涉外法治实践下的中国阻断反制机制
(一)“海事强制令”的阻断功能及其局限性
(二)司法实践下行为保全制度的反制功能拓展“
(三)法治互动下阻断反制的协调联动机制。
结束语制度型开放下的中国保函法制发展..
一、中国保函:法制范式
二、保函风险:事前预防
(一)严格资信调查
(二)谨慎设置独立保函条款・
(三)付款条件的单据化
三、“FinTech”与金融法制的动态革新
(一)“区块链”赋能贸易金融行业变革・
(二)“数据信息”引发的“科技金融”发展障碍
(三)“科技金融”法律规制的需求扩展
(四)“数据信息”驱动下科技金融法律规制的动态革新
本书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惯例、公约相关重点条款..
主要参考文献......
一、非典型的商事工具
“法律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表现,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①某一法律制度总是存在制度利益,而正是这一共同的制度利益与理念形塑某一法律制度,使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不一样的性格与特征。②随着商事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落点早已从交易质量、价金向同样重要的要素上平移,即商事主体赋予交易安全和信用的能力及意图。
(一)高效担保工具
独立保函是异于传统从属性担保的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信用担保形式,具有典型的商事功用性。独立保函高效的商事功用性体现的实用价值为其制度发展提供了实质的合理基础,明确的运行规则又为其发展提供了形式的合理保障。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关系下,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依附于基础合同,债务履行常常由于效力、存续、抗辩权等为理由出现“合法化拖延”,在科技与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债权人也继而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当中,不能迅速地受偿。独立保函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基础合同的独立性优势,适时填补了传统担保的功能性缺失,成就了单一法律关系下商事担保快捷化和安全性的统一。在独立保雨法律关系中,保雨受益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依据保函条款而存在,基础合同条款对于独立保函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担保人不再享有传统担保法律关系中掇引基础合同对受益人主张抗辩的权利,基于独立保雨而产生的担保责任也不会受到基础合同的影响,除非保函文本中直接援引基础交易合同的条款。但即使交易合同条款被保丽文本援引,相关条款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也是以该条款在保两中的存在而独立产生法律效力,与基础合同无直接关系。“所有.....独立保函都是以禁止担保人援引被担保债务人的主要债务所产生的抗辩及主债务人个人所产生的抗辩为目的,以确保担保在危机来临时及时、高效地发挥功用。”
(二)多重风险分担机制
在合同履行,特别是在大型国际工程、跨国融资业务等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债务人带来的各种违约风险,且不具备制约途径。而独立保函则通过“先付款,后争议”的前述机制形成了风险的多重分担。依据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一方面,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人,同时作为独立保丽关系的受益人,可以通过付款请求权的实现将风险转移至保函开立人;另一方面,作为开立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优质的信誉为受益人随时提出付款请求并获得付款提供了保障。此外,“先付款,后争议”的前述机制,也让申请人意识到基础交易瑕疵可能引发的赔付风险。多重的风险分担机制在给予受益人交易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会对申请人形成巨大的履行压力。传统工程领域通过保证金等方式确保履约,但保证金资金占用率高,变相增加了交易成本,也易引发履约监督障碍。在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中,这一问题也通过保函开立人优质的信誉得以纾解。
(三)工具化的金融信用
与传统从属性担保相比,独立保函还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在见索即付保函中,保函受益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单据要求通常极为简单,高确定性的索款权利为受益人提供了颇具意义的融资担保价值,在合法的约定条件下,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保函项下款项或收益权进行金融交易或者设定担保。此外,保函开立人优质的资信也是对申请人信用状况的正面背书,信用优良的担保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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