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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判决书的正义 一封判决书的正义 并非亲爱的——写在寻亲男孩遗言后面 养育之恩,能否消除买卖儿童的罪责? 为救孩子,父母成了“毒贩” 天下无诈:帮信罪与推定“明知” 网络时代的敲诈勒索:猎罪与深渊 官方通报何以引热议 第2章? 这个世界有神奇女侠吗? “买妻”是人之恶,刑罚不宜过度宽松 与恶魔同床 家庭中的冷也是 我们理应配得上这样的和自由 从现在起,做正确但不容易的事 这个世界有神奇女侠吗? 凶兆:谁来拯救罗伊案? 黑人女法官的诞生 第3章? 为“坏人”辩护 我恨这个案件 “他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他们活” 职业打假人偏爱捏“”吗? 好律师还是好人 第4章? 在法制中追求正义 被害人已经等得太久:追凶与时效 生还是死:弑母者的结局 在精神病的面具背后 法律该如何对待举报 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 逮捕之后是什么? 沉默权的沉默 审讯中警察骗供是否合法? 是什么在喂养网暴怪兽? 第5章? 律师之道 刑事律师,必需品还是品? 律师、演员与媒体 被法官批评的律师 律师不是的职业,但不可替代 死亡敲门与造雨者 后记
内容摘要
一封判决书的正义
2022年1月10日,江某妈妈终于等到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她起诉刘某曦(原名刘某)生命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处被告赔偿江某妈妈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7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在判决中,法院指出,江某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这几句话简单说理,没有煽情,却让人为之动容、潸然泪下。自2016年11月江某在东京因帮助刘某曦引来杀身之祸后,江某妈妈承受了巨大的伤痛。当她向被救助者寻求安慰的时候,得到的是推诿、回避和否认,甚至还有更恶劣的刺激性言论。不仅是江某妈妈,包括所有善良的人,都在问一个问题:江某死得值不值?她究竟救了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不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虽然凶手已经按照日本法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被救助者呢,为了自保置江某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她活下来了,就可以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吗?太阳照样升起,马照跑,舞照跳?这不公平!
五年多以来,江某案一直被舆论关注,江某妈妈憔悴绝望的眼神牵动了无数人的心。而此刻法律终于彰显出巨大的安抚和指引作用。判决书写道,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我们感受到的不是纷繁的舆论情绪,而是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可预测性与正当性、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达到了完美的结合。这让我们看到了判决背后的法官,如德国法学家黑克(Heck)所言,他既不能是在立法者面前无条件顺从的仆人,也不能是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冒险者,而是小心翼翼、谨慎冷静地在规则与价值之间来回穿梭和调和的有思考的服从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间,我们从大众司法转向专业司法,实现了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的转变。在司法的广场中,人们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可以直接表达我们的痛恨和厌恶,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公审、游街、示众。当法庭成为“剧场表演”的重头戏时,司法与公众保持了距离,促进了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但是,剧场表演的倾向,重……
主编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历年法律随笔集,以女视角解读热点案件 ◇买妻案、家庭中的冷、弑母、别、生育权等女权益屡受侵害,在法律中是否有男权主义的偏见? ◇罗:“陈老师是我写作的引路人,带我们看到法治温情脉脉的一面。” ◇全书以热点实际案例作为解读对象,囊括女议题、嫌疑人权利、网暴与举报、程序正义、律师之道等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话题,为普通读者提供思考社会案件的法律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赵宏教,适合每一位关注法律与社会新闻的读者,更适合立志投身法律事业的初学者
精彩内容
一封判决书的正义 2022 年 1 月 10 日,江某妈妈终于等到了青岛市城阳区的一审判决。在她起诉刘某曦(原名刘某)生命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处被告赔偿江某妈妈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 70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判决中,法院指出,江某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这几句话简单说理,没有煽情,却让人为之动容、潸然泪下。自 2016 年 11 月江某在东京因帮助刘某曦引来杀身之祸后,江某妈妈承受了巨大的伤痛。当她向被救助者寻求安慰的时候,得到的是推诿、回避和否认,甚还有更恶劣的刺激言论。不仅是江某妈妈括所有善良的人,都在问一个问题,江某死得值不值?她究竟救了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不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虽然凶手已经按照日本法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被救助者呢,为了自保置江某的生命于不顾,她活下来了,可以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吗?太阳照样升起,马照跑,舞照跳?这不公平! 五年多以来,江某案一直被舆论关注,江某妈妈憔悴绝望的眼神牵动了无数人的心。而此刻法律终于彰显出巨大的安抚和指引作用。判决书写道,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中,我们感受到的不是纷繁的舆论情绪,而是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司法裁判的合法与合理、可预测与正当、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达到了的结合。这让我们看得了判决背后的法官,如德国法学家黑克(Heck)所言,他既不能是在立法者面前无条件顺从的仆人,也不能是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冒险者,而是小心翼翼、谨慎冷静地在规则与价值之间来回穿梭和调和的有思考的服从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间,我们从大众司法转向专业司法,实现了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的转变。在司法的广场中,人们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可以直接表达我们的痛恨和厌恶,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公审、游街、示众。当法庭成为“剧场表演”的重头戏时,司法与公众保持了距离,促进了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但是,剧场表演的倾向,重逻辑而轻说理的倾向,使得这种专业司法很大程度上沦为看不懂的正剧或哑剧,甚有时还被观看者误会了法律的本意。 彭某案可能是一个例子。十五年前的彭某案及其一审判决书曾引起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本案的事实简单到一句话可以归纳完毕: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的老太太徐某兰,在前往乘坐位置靠后的公交车时,与从前一辆公交车后门个下车的被告彭某相撞了。但是,本案判决书却引发巨大的社会“裂痕”。法官在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之后,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判决书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 较为适宜”。实际上,除了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之外,法官直接给出了分配结果,对于分配理由或者衡平考虑的个案情形则只字不提。公平是美德,善良难道不是美德?这个问题,一直都盘桓在很多人心中。 2006年的人们不会想到,这个案件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分裂的言论对决,进而产生了案件参与人初无法预料的对社会道德认知与行动的深远影响。今,我们法律人都应当反思彭某案背后的判决书表达策略,以便在将来遭遇类似案情时能有更为成熟的解决方案法律固然应当理、客观和中立,判决书固然理当分析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事实和证据,但情理、价值观与法律的交融,判决书中必要的人化、个化,才是人民需要的也能理解的司法判决。江某妈妈诉刘某曦的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引入了公序良俗,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司法裁判从仅仅是“看得见的正义”转变为“说得出的正义”。从这个角度说,“剧场化的司法”与“广场化的司法”,似乎也并不存在谁比谁更正当一些,而是在个案中实现了融合。 对于判决书的写法,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尊崇法律上的逻辑推理,并且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典的规定进行审判,其论证过程讲究逻辑严谨和简洁。同时,由于没有遵循先例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官缺乏热情和动力去制作说理充分的判决书,考虑的受众一般于当事人、特定公众和上级法院而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来说,因遵循先例的传统,一个具备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法律力量。因此其判决理由的受众也较为广泛括当事人、公众、可能遇到同类案件而受约束的法院、上级法院、学界以及整个国家,甚还有我们这些外国法律同行。因此,在美国的判决中,我们经常可以找到闪闪发光的金句。比如 1961 年吉迪恩诉温莱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联邦高法院的意见是由胡果·L. 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大法官撰写的,辞藻华丽,流传甚广。布莱克法官写道,在刑事法庭中,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品。在刑事司法对抗制中,被控有罪的穷人在面对起诉时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不能保证得到公正的审判。高法院有一个“的理想”:通过让每个被告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确保中立法庭能够提供公平的审判。在 1971 年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Cohen v. California)中,哈伦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下了令人赞叹的判词:“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他写道:“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或许会导致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会有一些冒犯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法律并非纯粹的理,其大能在于指引。我们期待有力量的判决,既有法律逻辑,也有人的关照来我国各地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上做出了一些尝试。比如 2016 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援引了古诗“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2014 年惠州市惠阳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里有这样的句子:“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一份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道德水准和觉悟……被抓获之后,被告人清退所有的款项,我们觉得,这个孩子还心存良知。”除此之外,法律共同体之间的一句感谢也让人泪点降低。2021 年 9 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屈振红律师向临夏市人民提出关于临夏市在公共场所“二码联查”措施的合法审查,发函正式回复该通知已被废止,后还有一句“感谢你们对我州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老实说,看到这句平淡无奇的话,作为一个打酱油的律师,我感觉这些努力都是值得的。 有时候,当事人执着的是一个说法,被害人死不瞑目在于那一句“我终究是错付了吗”,而活着的人也始终在为此煎熬。死不能复生,自由和也无法补偿,但正义到来的那一刻,被害人得到安慰的那一刻,善良得到抚慰的那一刻,活着的人可以擦掉眼泪了。江某妈妈不再只是“妈妈”,她还要是“自己”。在过去的这段日子里,她一直在为死去的女儿而活。今天开始,她还要为自己而活。 这句话也送给那些一直在寻找正义的人。海明威说这个世界很美好,值得我们为它奋斗,而我,同意后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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