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海因·克茨教授(Prof. Dr. Dr. h. c. mult. Hein D. K?tz),1935年出生于Schneidemühl(今波兰皮拉),1962年于汉堡获得博士学位,1970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71年至1978年执教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Univ. Konstanz),1975年至1978年任卡尔斯鲁厄地方高级法院(OLG Karlsruhe)法官,1981年至1998年执教于汉堡大学(Univ. Hamburg);曾任马科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1978-2000年)、汉堡博锐思法学院(Bucerius Law School)院长(2000-2004年)。克茨教授是德国比较私法学的领军人物,他的代表作除本书外还有《欧洲合同法》《比较法导论》(与茨威格特教授合著)。
叶玮昱,女,1991年生,浙江富阳人。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合同法与公司法。
张焕然,男,1992年生,浙江临海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律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兴趣为民法基础理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叉领域、法学方法论以及耶林的法学思想。
目录
目录
章 合同法的基础1
节合同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位置1
第二节欧洲合同法6
第三节合同法的自由与强制8
第二章 合同订立26
节当事人合意26
第二节要约27
第三节承诺33
第四节不合意37
第三章 行为能力40
节总论40
第二节无行为能力41
第三节限制行为能力42
第四章 形式要求49
节形式自由作为原则49
第二节法定的形式要求50
第三节约定的形式要求57
第五章 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合同59
节法律禁止的合同59
第二节违反禁令的处分行为61
第三节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62
第四节法律后果68
第六章 一般交易条款72
节功能和保护目的72
第二节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纳入合同和解释73
第三节内容控制79
第七章 错误、欺诈、胁迫87
节一般的意思错误87
第二节错误89
第三节欺诈101
第四节胁迫109
第五节撤销的实施和后果112
第八章 代理117
节代理的要件117
第二节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118
第三节代理权125
第四节意思瑕疵和信息状态的归入135
第五节代理权的界限137
第六节无权代理143
第九章 合同义务148
节合同义务总论148
第二节买卖合同中的义务167
第三节完成工作的合同与提供劳务的合同中的义务200
第四节转让使用权的合同中的义务220
第十章 履行请求权238
节总论238
第二节履行请求权的要件239
第三节现实中的履行请求权245
第四节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履行请求权247
第五节对履行请求权进行防御250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287
节解除287
第二节撤回307
第三节通知终止311
第四节法律行为基础障碍317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323
节一般要件323
第二节迟延给付引起的损害赔偿355
第三节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363
第十三章 合同参与者范围的扩大375
节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75
第二节债权让与379
第三节债务承担、债务共同承担和合同承担389
第四节多数债权人、多数债务人394
法条索引400
关键词索引423
译后记451
内容摘要
温斯顿.丘吉尔曾说,开篇的几句话总是很难的,尤其是说话者想用它来求婚或者给书作序。事实上,我在写这本书的时候内心是挣扎的,因为本书在一些内容上不同于传统教科书,这对学生来说显得很不寻常。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材料”(Stoff)上。本书讨论的是合同法,即那些与合同成立和有效性以及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当另一方不履行或不正常地(ordentlich)履行时表示合同已完结或主张损害赔偿有关的规则。每个来自外国的法律人都会将如此裁剪教科书的材料视为世界上最自然的事情,但德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我们到今天都还没有一本专门讲合同法的教科书,并且这一领域的专门课程也相当罕见。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民法典》并不知道“合同法”的一般概念,因此也没有将这一领域中的重要规则以一个封闭的整体展示给人们,而是将其拆分放在法典中相距甚远的位置。因为合同也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人们有时在《民法典》总则中找到一些规则;因为合同成立了“债务关系”,所以人们在“债务关系法”中找到另一些规则。一个合同法规则在债务关系法中的位置取决于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全体债务关系还是只适用于某些个别债务关系,前者被称为“一般债法”,而后者被称为“特别债法”。没有人会拒绝对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雕琢的《民法典》体系献上自己的敬意,但问题却是,人们在选择和整理教科书的材料时是否必须严格遵循这一体系。本书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本书将通过现实的观察描述合同法规则,而不取决于它们在法典中的位置。据此,合同法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本书也将根据这三个问题展开:如何成立有效的合同(第2章到第8章)?合同和开始合同磋商会产生哪些义务(第9章)?根据哪些规则判断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合同,通过解除、通知终止或撤回以结束合同或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章到第12章)?通过整理材料让本书的读者在未来能够以法律人的身份更好地在欧洲法律空间中活动,而《民法典》一意孤行的体系在这一空间中虽然不时地受到赞美,但没有人考虑过以它为标准统一欧洲合同法。
即使有限制材料的必要性,我也无法抗拒来自尽可能生动形象并接地气地描述有趣的案例和案例类型的诱惑;尤其是当它们是源自判例时,进而表明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本书也会时不时地指出外国法以及一路高歌猛进的欧洲合同法一体化进程。我在有需要的场合会高唱合同自由的赞歌,有时也会尝试借助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展示现行法要求地、可以用于合同法的解释空间,而这一解释空间正是为了确定那些通过有限资源推动节约型交往并进而帮助增加整体财富的行为的动机。
精彩内容
温斯顿.丘吉尔曾说,开篇的几句是很难的,尤其是说话者想用它来求婚或者给书作序。事实上,我在写这本书的时候内心是挣扎的,因为本书在一些内容上不同于传统教科书,这对学生来说显得很不寻常。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材料”(Stoff)上。本书讨论的是合同法,即那些与合同成立和有效以及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当另一方不履行或不正常地(ordentlich)履行时表示合同已完结或主张损害赔偿有关的规则。每个来自外国的法律人都会将如此裁剪教科书的材料视为世界上自然的事情,但德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我们到今天都还没有一本专门讲合同法的教科书,并且这一领域的专门课程也相当罕见。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民法典》并不知道“合同法”的一般概念,因此也没有将这一领域中的重要规则以一个封闭的整体展示给人们,而是将其拆分放在法典中相距甚远的位置。因为合同也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人们有时在《民法典则中找到一些规则;因为合同成立了“债务关系”,所以人们在“债务关系法”中找到另一些规则。一个合同法规则在债务关系法中的位置取决于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全体债务关系还是只适用于某些个别债务关系,前者被称为“一般债法”,而后者被称为“债法”。没有人会拒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雕琢的《民法典》体系献上自己的敬意,但问题却是,人们在选择和整理教科书的材料时是否必须严格遵循这一体系。本书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本书将通过现实的观察描述合同法规则,而不取决于它们在法典中的位置。据此,合同法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本书也将根据这三个问题展开:如何成立有效的合同(第2章到第8章)?合同和开始合同磋商会产生哪些义务(第9章)?根据哪些规则判断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合同,通过解除、通知终止或撤回以结束合同或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章到第12章)?通过整理材料让本书的读者在未来能够以法律人的身份更好地在欧洲法律空间中活动,而《民法典》一意孤行的体系在这一空间中虽然不时地受到赞美,但没有人考虑过以它为标准统一欧洲合同法。 即使有限制材料的必要,我也无法抗拒来自尽可能生动形象并接地气地描述有趣的案例和案例类型的诱惑;尤其是当它们是源自判例时而表明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本书也会时不时地指出外国法以及一路高歌的欧洲合同法一体程。我在有需要的场合会高唱合同自由的赞歌,有时也会尝试借助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展示现行法要求地、可以用于合同法的解释空间,而这一解释空间正是为了确定那些通过有限资源推动节约型交往而帮助增加整体财富的行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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