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978754267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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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978754267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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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可翔著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ISBN9787542678720

出版时间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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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8元

货号12248541

上书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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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可翔,□,广东汕头人,中□□员,法学博士。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青年学者、法学院讲师、区域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域法治、互联网法治、合作治理法治。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部分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目录

导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问题与价值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问题

三、研究价值

第二节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二、国外文献综述

第三节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二、研究方法

三、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面向互联网公域治理:行政法发展的时代课题

第一节互联网公域的理论审视

一、公域的考察及范畴厘定

二、互联网公域的生成逻辑:互联网发展对公域的改造

第二节互联网公域治理及其兴起动因

一、治理理论模型及其基本特征

二、互联网公域治理的现实图景

三、互联网公域治理兴起的动因

第三节互联网公域治理与行政法的逻辑关系

一、行政法:关于公域治理的法

二、互联网公域治理:公域治理的新形态

三、行政法发展:面向互联网公域治理的必然选择

第二章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之需求

第一节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现状考察

一、互联网公域治理规范的变革逻辑

二、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数据分析

三、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趋势评析

第二节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主要内涵

一、互联网公域治理理念的革新

二、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的转型

三、互联网公域治理方式的拓展

四、互联网公域治理规则体系的扩容

第三节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对行政法发展的需求

一、呼唤审视及反思行政法价值功能

二、要求推进公私合作型行政法建构

三、谋求行政法与网络伦理关系协调

四、提倡行政法效能、创新意识的培育

第三章行政法应对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之困境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对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关注不足

一、社会公权力主体兴起对行政主体范畴的冲击

二、互联网治理主体多元化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

三、互联网营利主体行使公权力面临正当性质疑

第二节行政行为法对互联网公域治理方式拓展调整缺位

一、强制性行政行为滥用及其对比例原则的僭越

二、协商型行政行为尚未跳脱“中心一边缘”结构

三、行政行为方式与互联网技术融合的规范不足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对互联网公域治理互动过程规制失位

一、治理过程交互性与行政程序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趋向平衡与程序法功能性缺陷

三、行政程序法对“互联网+”行政过程规制不足

四、互联网系统性风险防控对行政程序法的考验

第四节行政救济法化解互联网公域治理纠纷的现实桎梏

一、互联网公域多元化治理纠纷类型之审视

二、有限的行政救济难以应对多元治理纠纷

三、推动行政救济制度发展面临的理论困境

第四章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下行政法发展之路径

第一节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多元化与行政组织法健全

一、行政主体范畴吸收互联网社会公权力主体类型

二、行政组织法对互联网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调整

三、弥补互联网营利主体参与公域治理正当性欠缺

第二节互联网公域治理方式多样化与行政行为法完善

一、强制性行政行为适用范围限缩及合比例规制

二、协商型行政行为型式化及其行为结构之平衡

三、行政行为方式与互联网技术融合的规范路径

第三节互联网公域治理过程交互性与行政程序法构建

一、互联网时代行政程序法的价值理念革新

二、行政法律关系平衡与合作型程序法构建

三、“互联网+”行政行为方式的程序法规制

四、互联网风险防控与应急型程序规则建构

第四节互联网公域治理纠纷复杂化与行政救济法回应

一、公私融合:破解行政救济制度发展的理论桎梏

二、多元衔接:互联网合作治理纠纷救济制度完善

余论:新时代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发展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节研究背景、问题与价值

一、研究背景

从1994年与国际互联网正式联通至今,中国互联网发展已经走过了整整28个年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当今中国已经凭借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网络交易额、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长期以来,关注互联网发展相关议题的学者都不由发出类似的感慨,认为学界刚刚对互联网发展产生某种相对模糊的认识时,这种认识可能就已经过时了,这充分揭示了互联网时代社会的急剧变迁。恰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①对绝大多数法理学及部门法学研究者而言,互联网时代从来都不缺新颖的选题,每一次网络技术与产品的更替总会涌现出新的法律问题、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或推动已有法律关系的变动、消灭,对法学理论体系和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产生冲击,由此引发一系列激烈的理论探讨和新兴的制度实践。有学者提出,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整体历程,事实上是一段互联网治理制度变迁的历史。②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以互联网公域秩序建构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模式演变为路径,将这段历史进一步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一是互联网管理模式的产生、发展与制度建构;二是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兴起、转型与制度回应。从互联网管理模式迈向治理模式的过程及其对应的制度变迁,根源于互联网公域变迁催生的治理需求,以及公共政策对互联网发展方向的价值引导和对推动互联网公域治理制度化、法治化的顶层设计。因此,需要通过从理论层面深化对互联网公域及其治理活动本体性问题的认识,以法学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来指导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进而引领互联网公域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进程。总体来看,笔者拟从现实需求、政策导向、理论困境三个维度深入分析本书的研究背景。

(一)现实背景

1994年4月20日,我国以64kb/s的专线网速正式接通国际互联网,这一天成为我国互联网发展正式起航的关键节点。随着配套性基础资源的逐渐完善,互联网开始走进千家万户的生活中。从1996年起,我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调查评估报告》显示,截至1997年10月,我国的上网计算机数是29.9万台,上网网户数为62万人。到了20世纪末,我国上网计算机数已经上升至146万台,上网用户数增长至400万人。2000年至今,是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期,生活质量与消费水平的提升、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信息技术的更替,推动着互联网实现Web1.0到Web3.0的跨越式发展,并向Web4.0时代进发。在此过程中,移动互联网的开发和应用融合了移动通信随时、随地与互联网开放、高效等多重优势,使互联网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固定场所之中,扩宽了互联网的应用空间,推动了互联网传播。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达到了10.11亿,互联网的普及率是71.6%。其中,手机网民数量达到了10.07亿,约占网民总量的99.6%。①在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网民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门户网站传递的信息,其在网络空间中的主动性、参与度、互动性也在不断增强。涉及网络传播、网络交友、网络交易等相关内容的网络平台、软件层出不穷,取代了最初以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单向型、静止型的传播模式,开拓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交往场域,赋予了公众全新的思维模式和交往方式。例如,我国当前网络购物用户数量已达6.10亿,网络视频用户数量达6.12亿,互联网对现实生活的融合和改造,让便捷、高效、开放、畅通成为当下社会生活的时代特征。同时,除了网民数量的剧增、网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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