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978751411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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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良著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4119022
出版时间2011-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7715237
上书时间2024-11-2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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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胜良,男,1971年6月生,硕士研究生,不错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企般法律顾问、司法鉴定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国家首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惩戒委斑会主任委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校外道师、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客座教授、四川容光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担任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各类专家和其他社会职务20余项,发表著作和学术成果20余项,具有国家专业资格近20项,为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上千家企业、数千家行政*单位和数百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技术支持,具有很好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和显著的会计监管业绩。
2011年全国“十大注册会计师”候选人,并先后获得四川省优选会计工作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很好共产党员、四川省咨询工作一等奖、四川社科成果初评一等奖、会计硕士很好学位论文奖、注册会计师行舰征文二等奖等荣誉称号。
目录
第1章 总论
1.1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概述
1.1.1 刑事违法行为
1.1.2 行政违法行为
1.1.3 民事违法行为
1.1.4 行业违规行为
1.2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1 法律
1.2.2 行政法规
1.2.3 司法解释
1.2.4 部门规章
1.2.5 规范性文件
1.2.6 地方性规定
1.2.7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
1.2.8 其他行业规定
1.3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责任种类
1.3.1 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责任
1.3.2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1.3.3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1.3.4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违规责任
第2章 会计师事务所刑事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
2.1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1.1 虚报注册资本罪
2.1.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1.3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1.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1.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2.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2.2 洗钱罪
2.3 危害税收征管罪
2.3.1 逃税罪
2.3.2 抗税罪
2.3.3 逃避追缴欠税罪
2.4 侵犯知识产权罪
2.4.1 假冒注册商标罪
2.4.2 侵犯商业秘密罪
2.5 扰乱市场秩序罪
2.5.1 串通投标罪
2.5.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5.3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6 侵犯财产罪
2.6.1 职务侵占罪
2.6.2 挪用资金罪
2.7 贪污贿赂罪
2.7.1 行贿罪
2.7.2 对单位行贿罪
2.7.3 介绍贿赂罪
2.7.4 单位行贿罪
2.8 其他类型犯罪
2. 8.1 伪造金融票证罪
2.8.2 玩忽职守罪
2.8.3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
3.1 八种违规出具报告的行为
3.1.1 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而注册会计师不予拒绝
3.1.2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而注册会计师不予拒绝
3.1.3 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出确表述而注册会计师不予拒绝
3.1.4 注册会计师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3.1.5 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1.6 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1.7 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第4章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违法行为及民事责任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
内容摘要
2.6.2.2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受、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6,2.3 立案追诉标准
《很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精彩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和其他行业规范共计200余个规定为基础,从会计师事务所刑事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及民事责任、行业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四个方面,全面总结和罗列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种类、相关条款及责任条款,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是颇具实务价值的参考书和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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