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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英,韩迎亮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16222706
出版时间2017-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1026969
上书时间2024-11-25
《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
一、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这一规定主要约束法官直接和间接地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各种方式的请客送礼。一旦法官接受这些,可能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偏袒一方,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使得诉讼当事人的另一方乃至一般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合理性的质疑。因此,法官对诉讼当事人或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二、限制从事业外活动
限制法官的业外活动主要为了防止可能影响法官的廉洁公正形象和损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行为的出现。限制法官从事的业外活动主要是指包括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法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为营利性的企业充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就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司法,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法官法第22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三、约束家庭成员以利用法官身份、地位寻求特殊利益
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其地位、身份、声誉本身就是一种影响。但从职业伦理的要求来看,法官的这些“财富”只能用于履行法官职责,而不得用于谋取私人利益。应当处理好个人和家庭事务,不仅自己不能用其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也有义务约束家庭成员利用自己的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防止损害司法廉洁形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这就要求法官在日常生活消费方面应当保持与自己的收入基本相符,和自己法官公正的身份相符合,一旦出现法官生活方式远远超过法官的收入,或与法官的身份不相符合的情况,就会引起公众对其廉洁形象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
本案例(一)涉及法官对司法廉洁原则和独立审判权原则的违反。
被告人白某某身为法官,收受请托人钱款,利用其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做办案法官李某某的工作,请求李某某将该案改判或发回重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请托事项未能实现,但其收受贿赂行为已经完成,违反了法官的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客观上已经对法官的廉洁性造成损害。具体而言,其违反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的规定,法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同时其受贿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也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另外,本案中的法官白某某干预其他法官办案,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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