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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旨龙,邹劭坤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6343
出版时间2024-08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72元
货号17649992
上书时间2024-11-18
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校外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校外研究员。多次为我国参加联合国有关公约谈判会议建言献策,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采访
研究数字刑法、比较刑法、法与社会、智慧法治。在《法学研究》(Legal Studies》《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Artificial Intelligenceand Law》等SSCI、CSSCI 正刊发表论文28篇,获《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文摘全文转载10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检察日报》论点摘要3篇。独著、合著著作4部,主编、参编教材5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与光明网、人民网等媒体发文23篇。主持国社科青年项目、教育部后期项目、司法部青年项目、京社科青年项目等课题11项。
联系方式:fadaguozhilong@ 163.com
邹劭坤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2021 - 2023年期间,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持续参与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前沿问题法律规制”立法服务研究项目,协助跟踪研究国内外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规制的最新发展情况、立法进展和理论动态。
2016年-2021年期间,带领团队参与多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连续获得信息服务业新业态创新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创新成果奖等荣誉。
一、个人信息篇
同意隐私政策未必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拘束力
——李诗萌诉宁波太平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林洹民、隋涵弛)/3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应履行保密义务
——王某与南京扬子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江国际会议中心分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李谦)/9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孙某某与北京某网讯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人格权纠纷案(袁纪辉)/14
个人信息侵权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判决
——薛祥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朱笑延) / 23
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有误导致受众混淆构成侵权
——王某诉某科技公司侵害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邹邵坤)/ 30
……
二、合同、财产篇
三、网络侵权篇
四、数字经济篇
五、网络犯罪篇
评析意见
2013年,工信部颁发《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首次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一项基本规则:告知同意原则。在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大多选择在服务页面或网站主页上公布产品信息和隐私政策,并通过增强式告知或即时提示等方式完成告知与选择功能。隐私政策独立成页,在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合同性文本。本案二审法院认定《隐私权政策》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应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充分进行告知义务;或即便提醒,也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时,对方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纳人合同中。本案上诉人对管辖条款额外做了加粗提示,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是否具有意思表示的属性。原告同意“隐私政策”的,未必具备法效意思。如果同意不属于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就不成立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严守与商业变更需求之间的冲突;反之,在一些情况下,同意确实具有意思表示的属性。当个人将自己的个人数据打包出售,允许他人自由处理时,法效意思直观地存在。因此,我们既不能仅凭法律感觉,就断定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个人同意的法律性质,必须回归到基础概念层面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讨论同意的规范适用问题。
……
本书分为以下五个篇章: 个人信息篇, 合同、财产篇, 网络侵权篇, 数字经济篇, 网络犯罪篇。具体内容包括: 同意隐私政策未必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拘束力 —— 李诗萌诉宁波太平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应履行保密义务 —— 王某与南京扬子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江国际会议中心分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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