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之法(精)978755985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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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钩著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9852328
出版时间2022-10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78元
货号11738631
上书时间2024-11-0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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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钩 知名历史作家,2018年度“中国好书”奖得主。 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宋朝文明,主张“重新阐释传统”。 著有《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等。"
目录
自序 青天”与“潘金莲” / i 辑 法理篇 “人命重,是以圣贤重之” / 003 刑罚归刑罚,人道归人道 / 007 为不能兼任大法官? / 011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 015也得尊重法律 / 0 一位公正的法官为何受到“围攻”? / 025 法官需要服从的,只有头顶的三尺法与内心的良知 / 029 宋朝台谏官的司法审查权 / 033 “乌台诗案”的另一面 / 037 宋人断案是“卡迪司法”? / 043 宋朝奴婢与唐朝奴婢有何不同? / 049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出手 / 053 私闯民宅,后果自负 / 057 宋代为何会盛行“民告官”之风? / 062 “官告民”的法治意义 / 066 为不能当被告? / 070 辑 制度篇 开封府中没有公孙策 / 077 每一个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 082 今日之法,不可绳昨日之事 / 086 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试 / 091 法官的社交为何要受限制? / 097 到开封府公告状,用不用下跪? / 101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 / 105 宋朝“警察”是怎么抓捕犯人的? / 110 谁说古人不重司法程序? / 114 为何“事实审”与“法律审”要分离? / 118 罪人若喊冤,案子须重审 / 122 被遗忘的宋朝缓刑制度 / 126 集体判决可以怎么问责? / 130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134 从小白菜案说到司法赔偿 / 138 为何文明社会都保留了特赦制度? / 142 当“尚方宝剑”遇到“丹书铁券” / 146 宋朝为何没有丹书铁券制度? / 150 第三辑 刑事篇 “儿子”与“国民” / 157 国与家之间有一道矮矮的围墙 / 161 “奸从夫捕”有何深意? / 165 私人复仇的罪与罚 / 169 一个判例:刺死辱母者 / 173 杨志杀了牛二,依法当如何判? / 178 从西门庆与潘金莲说起:为何会有罪? / 182 假如杀武大郎的人是西门庆,潘金莲会被判死刑吗? / 186 女者,罪无可恕 / 190 为何要将贩卖人口定为罪行? / 194 闹市“飙车”,该当何罪? / 198 为何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 3 宋朝衙内如果犯了法 / 7 “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 211 杖刑究竟是怎么个杖法? / 215 宋仁宗为何要动用凌迟之刑? / 219 第四辑 民事篇 中国自古无民法? / 227 “国”对“家”的监护 / 232 “父债”未必要“子还” / 236 讲述我们自己的与磨坊”故事 / 240 条例,还是斧头? / 248 宋朝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 / 254 家里有矿,是祸是福? / 260 挖到金块归谁所有? / 264 “涨海声中万国商”背后的财产权保护 / 269 宋朝女有没有财产继承权? / 273 从李清照闹离婚说起 / 278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吗? / 283 武大郎死后,潘金莲能不能自由改嫁? / 289 给“断由”:的民事判决制度 / 295 宋朝圣旨的著作权归谁? / 300 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 / 304 附录 “武大郎与潘金莲”的所谓 / 311 你听到的拯的称呼,几乎都是错的 /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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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风雅宋》《宋仁宗》后,“吴钩说宋”系列又一力作 #中国好书奖得主吴钩新作,真实还原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 从宋人笔记与历史文献中发掘大量真实可考的案件记录,诸如宋朝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宋朝女怎样做婚前财产证明?宋朝法律职业考试会考什么?苏轼的乌台诗案是怎么审的?潘金莲可以和武大郎离婚吗?宋朝法官懂得程序正义吗?宋朝有行政诉讼吗?……这些千年以前的故事,彰显了宋朝早熟的法律精神,也让人为它的湮灭深感惋惜。 #公为代表的司法故事,与真实情况相去甚远公是元明清以来的流行大IP公故事的作者大多是明清底层文人,对宋朝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杜撰的故事“戏剧”有余而“专业”不足。比如宋朝司法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法官不能审理亲属的案件,因此公铡侄”一案。此外公孙策、打龙袍、当事人下跪听审等,也都是背离史实的想象。 #“以宋朝为方法”,将宋朝司法故事内化为连绵不断的文明传统 许多异邦美谈在中文世界广为流传,如德国与磨坊主”的故事,树立起“国家应该尊重居民财产权”的价值观。其实在宋朝的历史中,不难找到相似的故事。 讲好我们自己的与磨坊”故事,不是为了证明“祖上曾经阔过”,而是希望通过一遍遍地整理、编撰、讲述、阐释,将故事内化为连绵不断的文明传统,成为司法制度良演进的内在动力。
精彩内容
自序:青天”与“潘金莲” 这个小集子本来打算以青天与潘金莲》为书名。青天与潘金莲都是元明时期下层文人塑造出来的文学人物。虽青天史有其人,即北宋拯(999—1062),但小说、戏曲中青天,除了借用拯的姓名、身份之外,故事基本都是编造出来的;于潘金莲,更是虚构的人物。按小说、戏曲的人物设定青天主要生活在宋仁宗朝(1022—1063),潘金莲则在宋徽宗朝(1100—1126),两者相隔数十年,因此,再脑洞大开的文人都不会青天与潘金莲相遇,发生点什么事。 考虑到青天与潘金莲》似乎会给人怪诞不经的感觉,不若以《大宋之法》为名更。不过,我们也不妨将“潘金莲”青天”当成两个符号使用,“潘金莲”象征罪行—按宋朝法律,与谋杀亲夫都是罪行;青天”象征宋代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这也是本书要讲的主题。 需要说明的是,元明清时期出现的大公戏公案小说,虽然讲的公审案、断案的故事,涉及对宋代司法的呈现,然而,由于入元之后,宋朝司法制度出现中断,而编写小说、戏曲的下层文人又不可能受过史学训练,他们在编撰戏文的时候,只能按照自己的想象,顶多是根据自己接触到的元明清司法制度,来再公审案、断案的情景。所以公戏公案小说讲到的司法情景,都不是宋代司法制度的再现。让我举一个例子: 京剧《赤桑镇》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公的侄勉,为萧山县令,因贪赃枉法被人检举,奉旨出巡拯亲审此案,查明后,下令铡死亲侄子。编写剧本的文人大概是想用这个故事来表青天的执法如山、大义灭亲。而今天的法学家一看,这很不对劲啊公亲审侄儿,这不正是传统司法缺乏回避制、“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程序正义”的体现吗?但文人与法学家都弄错了。因为宋代司法有着严格的回避制,法律绝不允许法官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亲嫌关系,假公接勉案,他要做的件事是申请回避,而不是亲审侄儿、大义灭亲。 如果我们想通公戏公案小说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我们肯定会被带偏。可惜许多人都是通公戏了解传统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的;甚一些学者也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这种对传统司法的负面想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宋代司法制度缺乏足够了解。 其实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清楚宋代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高峰”;“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的”。法律史学者张晋藩也说,“在中华法制文明,两宋是继唐之后成辉煌的时代”。但是大众恐怕很难有兴趣去阅读关于宋代制度研究的学术论著。 向读者介绍宋代中国在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一直是我的心愿。几年前,《南方》编辑约我写专栏,借此机会,我写了一系列与宋代司法有关的漫谈、随笔。诸位现在看到的这本书,便是这些文章的结集。不过结集付梓时,我增补了约二分之一的内容,并且作了分辑。分辑只是为了方便阅读,并不十分严谨。文章也不是严肃的学术论文,而是个人化的漫谈,但我保证,文章讲述的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都是真实的,史有明载的。 在一篇考据德国与磨坊”故事的文章中,我写道:“代以来,津津乐道‘德国皇帝与磨坊主’故事的启蒙主义知识分子似乎更热衷于给我们构建优良的异邦传统,哪怕是以讹传讹。他们的确地借着与磨坊’的故事传播了‘国家应该尊重居民财产权’的价值观,但构建异邦传统的叙事质却让这样的价值观游离于中国人的历史与传统之外,宛如异己之物。为什么不转过身来,讲述那些生长在我们的历史之内的故事呢?为什么不将那些美好的价值观构建在我们自己的文明传统之内呢?” 讲好我们自己的与磨坊”故事,是我写作的初衷。我当然不是为了证明我们的“祖上曾经阔过”(鲁迅语),而是希望读者诸君能够抛开清代以来新式知识分子制造的成见,重新审视传统文明,因为我相信,我们都活在传统中,被传统塑造,同时也在塑造传统——如果我们都认为传统尽如新式知识分子断言的一片黑暗, 那么恶便如同命中注定;如果我们能相信传统中有我讲述的美好,善便绽放在我们的历史深处,成为历史演进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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