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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4419
出版时间2022-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6元
货号14542872
上书时间2024-11-07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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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节录)
(2022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2013年4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9月28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022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2年9月29日)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22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22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
(2023年9月26日)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21年5月26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9年4月29日)
二、食品安全
(一)一般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年10月11日)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5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6月15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22年10月8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3年3月7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2016年5月6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22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21年4月2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2021年1月6日)
(二)食品安全标准
●部门规章及文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0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
(2014年5月7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2014年9月12日)
(三)风险监测
......
(四)抽样检验
......
(五)餐饮服务食品
......
(六)乳品
......
(七)绿色食品
......
(八)进出口食品
......
(九)食品添加剂
......
三、保健食品
......
四、药品
(一)一般规定
......
(二)审批注册
......
(三)生产经营
......
(四)进口药品
......
(五)特殊药品
......
五、医疗器械
(一)一般规定
......
(二)审批注册
......
(三)生产经营
......
六、化妆品
●行政法规及文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6月16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日)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1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
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
(2011年5月12日)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2006年5月18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1月7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3日)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2022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注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接受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li功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用户、消费者对于本法所调整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且告知申诉人。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案例
某日化厂与何某某分期付款买卖洗衣粉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公民对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报案的,法院应予以受理。在受理后,对于应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交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链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标签标注内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注释
本条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标注的八个方面内容。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用于区分产品类别、功效和用途,是识别化妆品的重要信息,具有唯一性。化妆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商标名即品牌名;通用名可以表明产品使用的原料或描述产品的用途、使用部位等;属性名则反映产品的真实性状或外观形态,比如乳液、霜。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特殊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其编号也具有唯一性。要求特殊化妆品标注注册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信息,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便于消费选择。
本条第二项规定了标签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受托生产企业是化妆品的实际生产者,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也负有重要责任。标签上标注这些内容,可以使消费者知晓产品的安全责任的承担者,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责任者维权,也能一定程度上监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本条第三项规定了标签必须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化妆品生产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必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可以公示化妆品生产者,也方便消费者查询核对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如何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产品不仅需要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和地址,还需要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条第四项规定标签必须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一般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其规定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性文件。化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是《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标签标注执行的标准编号,可以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安全控制指标,便于开展社会监督,也可使监管部门获知产品制定的标准,便于监管。故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也非常有必要进行标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本条第五项规定标签必须标注全成分。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化妆品的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的物质,如溶剂、表面活性剂、防晒剂等。
本条第六项规定标签必须标注净含量。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本项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净含量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并以“净含量”作为引导语引出,不能标注在底面。值得注意的是,净含量是《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十项必须标注的内容中唯一被明确禁止标注在底面的项目。这里提到的“展示面”是指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本条第七项规定了标签必须标注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本项中“使用期限”,是指产品保持质量安全水平的期限,俗称“保质期”。《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使用期限的标注要求进行了细化,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本项中要求标注“使用方法”有利于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保护其合法权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此项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为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本项还强调了必须标注“必要的安全警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为避免消费者使用产品存在的某种安全隐患,应通过标签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的方式对特殊消费者,比如儿童、易过敏人群、孕妇等进行提醒,确保消费者能正确、安全地使用化妆品。
本条第八项规定,标签必须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这是一个兜底款项。如儿童化妆品需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警示用语:“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指甲油、卸甲液、香水、气雾剂等易燃易爆化妆品需按照《气雾剂产品的标示、分类及术语》(BB/T 0005—2010)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4部分:气溶胶》(GB 30000.4—2013)的相关要求,标注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化学品安全标志。除此之外,这里常见的还涉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
实务问答
10.化妆品中文标签应至少标注哪些内容?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shu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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