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非功能性”原则及其适用978757641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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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非功能性”原则及其适用978757641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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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阳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0587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2元

货号14518445

上书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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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高阳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后、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法学、元宇宙法律规则。时任“长宁区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特邀专家,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家组成员。主持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1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专项课题、2021年度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等。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课题等。在《社会科学》《电子知识产权》《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理论文章,并被人大复印资料目录索引,多篇决策咨询获得领导批示。曾获得2022年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三八红旗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21年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万慧达杯”第二届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商标热点问题征文比赛优秀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



目录

导论

一、现有文献综述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三、研究目的和方法

四、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第一章工业品设计的非功能性理论探析.一、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的学理界定.....(一)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的含义..(二)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原则的法条表述二、工业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

(一)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决定因素(二)功能性与非功能性设计的区别保护

三、功能性与非功能性设计区分之理论基础....(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激励创新之要求.(二)自由模仿的公共利益维护之追求...(三)创新者、竞争者与公众利益平衡之必然

第二章工业品设计实用功能性排除要件的发展沿革

一、工业品设计实用功能性排除要件之形成

(一)“功能决定形式”的设计理念

(二)避免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生冲突

二、工业品商业外观中实用功能性的排除

(一)非功能性条款之目的

(二)传统或实用功能性的排除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实用功能性的排除

(一)非功能性要件之地位

(二)法定要件中非功能性的界定

四、实用艺术品中实用功能的分离排除

(一)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

(二)实用性艺术品“实用性”的分离

第三章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理论差异的产生

一、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含义差异之背景

(一)工业品设计理念的转变

(二)美学思潮的崛起

二、商业外观中美学性设计的排除保护

(一)美学功能性概述

(二)美学功能性排除的兴起

(三)美学功能性排除的延伸适用

三、外观设计专利中美学性设计的保护

(一)美学理念影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

(二)侵权认定中美学性设计的保护

四、实用艺术品中美学性设计的分离保护

(一)混合原则

四、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

(一)商业外观非功能性司法认定标准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非功能性特征的判断

(三)实用艺术作品中分离标准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一、现有文献综述

根据检索,在知识产权专业的博士论文中,尚未有以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理论为题的博士论文。现有研究成果中多是对非功能性理论的分散研究,如立体商标非功能性的研究,实用性艺术品分离原则的研究和外观设计专利非功能性特征的排除保护,并未从工业品设计这一体系人手作系统的研究。因此,对于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理论的研究不够系统,有必要从工业品设计交叉保护现状出发进行体系化研究。

(一)现有成果及不足之处

国内学界对于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理论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但通常是分散性的研究,工业品设计可以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保护,但需为非功能性设计。现有研究通常是针对某一领域的非功能性理论,如立体商标非功能性的研究,有学者建议我国应以竞争论为非功能性判断标准的依据,采用内涵加外延的定义方式,将市场竞争必需之形状认定为具有功能性而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1非功能性理论并非仅适用于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作为商业外观的一种,非功能性理论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业外观。虽然有关于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的研究,指出实用功能性与竞争必需性间的不同,及美国司法判例中适用不同非功能性判断标准的演变过程(),由于未分析商业外观在我国的保护现状,而未能指出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如何移植适用于我国。还有对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以期在我国建立同美国一样完整的商业外观保护体系,其中指出我国应引人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明确商业外观“非功能性”为授权要件[2),却未涉及商业外观非功能性判断标准的司法适用问题

然而,国外学者对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研究相对深人,有适用垄断经济学原理分析非功能性理论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商业外观作为一种产品区分手段,通过对产品外观的垄断建立与同类产品区分之能力而产生了市场控制力,从而认为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基础建立对竞争者充分竞争之影响。[3]还有其他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围绕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产生之初至近现代的司法沿革的发展,分析法院裁判思路的变化,最终得出竞争必需性理论才是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之基础。[4]

但是,McCarthy教授指出实用功能性与竞争必需性均是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理论的基础,实用功能性理论的目的是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冲突,避免未得到专利法授权的实用性特征获得专有权的保护,竞争必需性理论的目的是从竞争角度出发衡量非实用性特征对竞争的影响。[5)McCarthy教授肯定了商业外观的两大基础理论,却质疑美学功能性理论,认为不需要美学功能性,通用设计的认定即可替代其作用。Gilson教授回应了美学功能性的质疑,认为问题出现在“美学功能性”这一称谓上,从语义学角度“美学”与“非功能性”并不搭配,通常认为“美学性”的设计不具有“非功能性”。然而,探究“美学功能性”理论的法理基础是为了防止对竞争必需性非实用性特征的垄断而影响正当竞争,在非实用性设计并非通用设计时,需要用非功……



精彩内容
工业品设计以产品功能性为基础,追求多元化美学性设计。然而,工业品功能性设计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功能性技术发明与工业品设计间的界限并非那么泾渭分明。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国际条约,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业品设计的功能性问题都没有受到普遍关注和深入研究。

 从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基本理论进行的研究注意到了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完善的必要性,而最迫切要解决的是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在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适用。

 本文认为,非功能性是工业品设计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其本质是在知识产权法视角下认定工业品设计是否具有功能性,是否可获得知识产权不同单行法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原则及适用进行比较法研究,归纳其中的共性和差异之处,分析总结出不同语境下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理论的适用。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中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功能性排除要件,但由于工业品设计非功能理论研究不够,不同单行法中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在我国,从知识产权视野下完善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的理论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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