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97875764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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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97875764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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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一舒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1706

出版时间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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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9元

货号14463583

上书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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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史一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研究领域:环境法、环境治理、生态空间保护。曾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权》《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月旦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担任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等国家级与省部级课题主持人。



目录

导论......1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1

(一)选题背景:风险社会下传统环境规制的失灵......1

(二)选题意义:国家生态空间保护的预防性保护与多元共治......6二、文献综述......10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基础理论文献......11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特殊性研究文献......13

(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域外研究文献......15

(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预防性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现状...

三、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18

四、研究方法......25

第一编“红线”的基础理论......27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理论......29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与特征......29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特征......36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历史溯源

(一)“统治型”红线......42

(二)“管理型”红线......44

(三)“多元共治型”红线......48

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规范依据

(一)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51

(二)自然保护地体系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56(三)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红线“落地”的主导作用.....61四、禁限权力是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然功能......67

(一)我国环境规制改革“合作规制”路径分析......67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本质是对环境规划权的事前控制......75(三)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权力者”基本内容......78

五、本章小结.....81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论基础......84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学基础......84

(一)系统生态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84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对系统生态学理论的适用......90

……

二、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理论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作用......279

(一)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的前提要件

(二)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的可能路径......282

三、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286

(一)主体确认: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归位......286(二)程序配给;设置诉前检察建议对审听证程序......288(三)权能优化: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与深度拓展......290

四、本章小结......293

结论......295参考文献......301致谢......324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风险社会下传统环境规制的失灵

风险社会具有明显的未来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无人明确知晓下一秒将发生什么,法律系统必须彻底改变其时间结构安排并强化其适应性。尽管人类持续不断地运用先进的技术、医疗等手段维护生命价值,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无止境消耗、对野生动物的非法买卖和食用必使他们在突如其来的灾难中自食其果。风险社会的特质表明基于自由主义原理的风险观已经不能适应时刻变化的人类需求,客观境况和社会心理均要求国家大幅扩大监督范围。国家维护社会安全的重大使命从以现状为中心,维持或重树一个稳定、祥和的局面,扩展到以未来不可知性为目标,全方位重塑旧有社会结构。[1)当前我国生态赤字已超过世界平均指数,生态脆弱区面积持续增大,已占我国国土面积的60%以上。[21因此,以生态保护红线为核心要素的、整体全面的生态空间保护作为我国现阶段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被提上日程。[3]

长期以来,“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手段是国家环境治理的最重要途径。从世界范围内观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手段的持续存在,是自由主义市场范式“部分衰败”后,行政权凭借其高效性、普适性和强制拘束性等特质,重新塑造环境治理工具的结果。就环保法律体系而言,旧有的法律体系一般是以固有思维的“机械论”“还原论”和“决定论”为中心,将人类作为凌驾于自然万物之上的最不可或缺的存在,进而形成以个体为本位、强制性规制为基本手段、事后救济为主要目标的系统规范体系。然而此种认知,明显忽视了风险语境中环境法迥异于传统部门法的独特的规制对象和公益性目标,即环境法将自然环境内在价值融人其系统内部,并根据环境侵害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认知的局部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实现规制主体多元化和行政自我规制的转型,进而形成超越还原主义的法律观。单中心、单向度环境规制显现出科学理性、社会理性和法律理性间的断裂与脱节:其一.在科学技术层面,当前的环境规制体系难以呼应生态环境损害的……



精彩内容

本书通过“基本理论-理论基础-现状与问题-域外研究-制度构建”的顺序逐步深入,对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特征、历史溯源、规范依据、应然功能、理论基础、实施困局和成因、域外考察等内容进行深入剖析。以此为基础,本书欲构建系统的“多元共治型”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制度体系:第一,在基本理论方面,本书采用狭义的生态保护红线观点,并认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产生与各国“红线”治理形式的历史演变密切相关;第二,在基础理论方面,本书深刻分析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论基础,包括系统生态学理论、沟通行动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第四,在现状与问题方面,提出当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在域外研究方面,提出域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和实施方式可以在“公权力监督方式的拓展”“公众参与途径的多种选择”“自然保护地的识别”等方面为我国最严格的生态空间保护措施提供参考;第五,在法律保障制度构建方面,本书主要从本体论和方法论两个层面对“多元共治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制度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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