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化时代的基本权利保护9787576411881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数字化时代的基本权利保护9787576411881

正版图书,可开发票,请放心购买。

21.95 6.3折 35 全新

仅1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谢立斌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1881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5元

货号14518500

上书时间2024-10-14

亿临书店

四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人格权保护与大数据/[德]赖因哈德・盖尔

对个人数据的财产保护/[德]夏洛特。洛特根.....

多极法律关系中的数据保护/[德]库格尔曼

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构建/刘权...

数字时代通信权的重释/张襲..

个人信息的宪法财产权保护/谢立斌李艺。

“国家一机构一个人”三方关系中的个人信息

保护/张翔钱坤....

算法技术应用于公共决策的边界/赵宏..

ChatGPT 模型引入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功能、风险及其规制/周智博



内容摘要

人格权保护与大数据

[德]赖因哈德・盖尔

一、引言

研究“大数据”,首先必须弄清楚这一含义不甚精确的热门词包含的内容。就本文而言,笔者想采纳大致堪称主流的观点,据此,“大数据”意味着大量复杂且迅速变化的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无疑,数字化时代的技术进步使得数据的范围及其使用可能性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1)可支配或可生成的数据量增加了,2011年起数据量每两年翻一番;(2) 新技术让我们能够对越来越大的数据量进行快速评估。

迄今为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尚未对大数据作出明确表态。在宪法层面形成可靠的司法判决无疑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但从迄今为止作出的判决中可以找出颇为实用的线索,因为当下的问题绝非崭新的问题,其实联邦宪法法院35年来一直在关注数据保护问题。

“大数据”现象似乎也不能从重大事件的角度加以理解,其实它只是数十年前发轫并且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电子数据处理所达到的现状。随之而来的冲突,特别是与人格权的冲突,我们早已熟悉,只是技术的迅猛进步使冲突日益加剧。由于这种情况尤其危及自由权利,因此司法机关面临的挑战是进一步发展其多年来得到验证的权利保护特别是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信息自决权

(一)源起

德国当下数据保护法的起点与基础乃是 1983年联邦宪法法院的人口普查案判决。在该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将信息自决权发展为一项享受独立保障的权利,数据保护由此获得了宪法意义上的基础。

信息自决权源于一般人格权,而人格权的依据则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2条第1款,以及《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的确保人的尊严。据此,居于《基本法》秩序中心的应该是“人的价值与尊严”,人作为自由社会的一部分采取自由自决。

早在人口普查案判决之前,联邦宪法法院就曾作出过类似判决,裁定人格权的保护也包括个人原则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公开有关其个人生活的情况。具体来说,该进路乃是人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个人的自决权,或者换言之,每个人都享有的“自我展示权”。

法院认识到,技术进步使得自我展示权面临新的危险,因此需要受到特别保护:自动数据处理能够采集个人数据,不加限制地存储数据并且极其迅速地调取数据。通过由此掌握的数据就可以勾勒出个人的人格特征,而利益相关者却无法对其正确性或使用加以充分控制。

由此,个人的自决便面临危险,因为如果一个人无法完全确定自己哪些相关信息被公之于众,那么他自行作出计划或决定的自由便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法院举的例子是,个人不确定……



精彩内容

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所带来的是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作为一个社会基础的基本权利,大数据技术必然也对其带来了巨大冲击,其内容以及权能的实现都值得在大数据背景下被重新审视。据此,第九届中德宪法论坛以“大数据与基本权利”为主题,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进行了重新解读。本论文集主要收集了聚焦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两大基本权利领域的论文,对大数据背景下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保护路径的问题展开了探讨;也收集了大数据背景下国家保护义务的相关论文,对大数据背景下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界定和履行进行了探讨;还包括部分技术规制的论文,主要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技术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的规制进行了探讨。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