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研究97875203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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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研究97875203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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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素霞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23642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9245958

上书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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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素霞,女,1980年生,法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在站博士后。陕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靠前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陕西省“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中国博士后科研资助1项、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l项,主持省级课题1项,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8项,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0余篇,作为副主编编写教材l部,参与撰写专著及教材3部。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第二节 选题意义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一 研究内容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及其基本条款
第一节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 经济条款
二 管理条款
三 法律条款

第三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简述
第一节 稳定性条款的概念
第二节 稳定性条款的产生背景
一 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性条款的产生原因
二 影响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的政治因素
第三节 稳定性条款的基本功能
一 应对政治风险对投资的负面影响
二 “稳定”投资时的资源国法律环境
三 从根本上确保投资收益符合投资者的预期

第四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分类
第一节 传统的稳定性条款
一 隐性条款
二 冻结条款
三 一致性条款
第二节 经济平衡性条款
一 经济平衡性条款的概念
二 经济平衡性条款的分类
三 对经济平衡性条款的评析
第三节 现代混合稳定性条款
第四节小结

第五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效力方面存在的争议
第一节 无效说
一 “经济主权论”
二 “合同主体论”
三 “越权论”
四 “情势变迁论”
五 “准据法论”
第二节 有效说
一 “主权限制论”.
二 “合同神圣论”
三 “期待利益保护论”
四 “合同国际化论”
五 “默示授权论”
第三节小结

第六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模式演进对稳定性条款效力的挑战
第一节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的模式演进
一 租让制合同
二 产品分成合同
三 服务合同
第二节 稳定性条款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各模式中的表现及挑战
一 租让制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
二 产品分成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
三 服务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
第三节 几种常见能源投资合同模式稳定性条款的比较分析
一 石油资源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方面
二 投资资金和风险承担方面
三 合同交易标的方面
四 能源投资合同财税条款方面
五 能源投资合同关系稳定性方面
第四节 中国签订的国际能源投资合同模式——混合性合同模式
一 混合性合同与联合经营合同模式
二 中国的“贷款换石油”模式及跨境管道建设
三 跨境管道建设为稳定性条款提供的新维度
第五节小结

第七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理论基础构建
第一节 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无效说”的评判
第二节 架构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一 合同的神圣性是稳定性条款产生的逻辑起点
二 公平与公正待遇是稳定性条款产生的必要基础
三 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是稳定性条款的合理性依据
第三节小结

第八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典型仲裁案例分析
第一节 有关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典型仲裁案例
一 利比亚系列案件
二 Kuwaitv.Aminoil案
三 伊朗一美国争端仲裁案件
四 AGIPv.Congo案
第二节 仲裁庭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效力的认定
第三节 国际能源投资争端管辖及法律适用的实践
一 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的文本分析
二 国际能源投资争端管辖的实践
三 评析
第四节小结

第九章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一种新型效力观
第一节 一种新型效力观:限制有效论
第二节 国际能源合同稳定性条款设定例外情形的必要性
一 环境保护例外
二 劳工保护例外
三 其他例外
第三节 与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效力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 间接征收
二 保护伞条款
三 法律适用条款
四 再协商条款
第四节小结

第十章 中国对外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性条款范本建议
第一节 中国现有标准合同稳定性条款的制定背景及评析
一 中国现有石油法律及政策
二 中国法律提供的稳定性保障
三 中国标准合同中法律稳定性条款评析
第二节 中国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新范本建议
一 “防御型”范本
二 “进攻型”范本
三 “和谐型”范本
第三节小结

第十一章 结论与展望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研究》:  客观地讲,早期的租让制存在的年代确是垄断资本主义疯狂对外扩张的时期,伴随着资源国的弃权,这种租让制关系赋予垄断石油公司几乎彻底的自主经营权。有人称,租让制是一种对东道国主权的绑架。②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是石油工业历史上一种“试验和起初的工作系统”③,如果我们只是为这种历史性的雏形产物贴上“民族主义”的封条,则这种视角本身似乎不够全面。在此,有必要从一个法律人的理性角度,运用历史的和法律的观点,做出以下几点评论:  (1)可以肯定的是,旧有的租让制合同再怎么完美或符合历史潮流,它也绝对不可能被任何后来的标准接受,这些协议的条款也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而被研读。20世纪早期设定的租让制安排不可能简单适用于历史变革之后的任何一段时期。而且,即便在同一个时期内,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来自发达国家的两个学者之间的观点也不可能达成一致。  (2)毕竟,单纯就传统租让制合同关系来讲,资源国虽只收取少量的矿区使用费,但其并不承担石油作业的投资和风险。石油开发的风险从来不小,而早期的石油开发风险尤其大,单靠资源国自身根本无法独立完成。发展中国家对开发本国地下石油资源抱有极大的期望,而租让制合同为当时在边远区域进行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石油开发提供了启动资本和现实激励,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没有跨国石油公司的进入,资源国的石油发展可能会大大不同。正因为有了前期的积累和学习,资源国才逐渐获得与跨国石油公司讨价议价的能力,也才能在后来有能力修改完善能源投资合同框架。当更合理更恰当的国际石油条款发展起来时,租让制合同完成了历史使命。  (3)传统租让制处在跨越“一战”时期、集中在“二战”前一段时期,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连续遭受几次经济危机的洗劫,遂将资本扩张至国外;而资源国积贫积弱,为发展本国经济大力吸引外资,但又苦于无外汇支付能力,不得不任由跨国石油公司拿走实物以换取国内消费品的供应。从这种角度反映租让制的安排,我们可以从列宁该时期的论著中窥见一斑。在1920年召开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俄共(布)党团会议上,列宁宣读了一张字条,说是一位非党农民在一次大会上谈租让时说,“我们农民愿意再受三年饥寒,再承担三年义务,只是你们不要用租让的办法出卖我们的俄罗斯母亲”①。针对国内这样的情绪,列宁指出,实行租让制也是一场战争,必须给予承租人具有诱惑力的利润及必要的经营自主权,“向外国资本提供最慷慨的租让和保障”②,这样,我们才能在家门口学习技术和管理(在租让地段旁边设自己的企业,派员工到内部边I作边学习),才能有效利用国内的资源和原料,解决我们(资源国)国内的危机,也才能真正有效地瓦解帝国主义反对苏维埃的同盟,实现和平。所以列宁说,“租让的存在就是反对战争的经济根据和政治根据”,是对和平“间接的保障”。③但同时列宁强调,资源国在同外国承租人打交道时,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基本利益。  ……



精彩内容


本书分九个部分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做概括介绍,尤其是对稳定性条款的各种形态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提出本书的研究问题,即主要分析理论界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效力存在的相互对立的“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观点,列举其论据。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主要的三种合同模式的特点,指出东道国国有能源公司这一合同主体所作出的稳定性承诺如何约束非作为合同主体的东道国政府?第五部分针对前述争议及挑战,指出关于稳定性条款的理论体系不够完善。故在批驳学者观点中“无效说”的论据和论证方法的基础上,构建稳定性条款的理论基础。第六部分进而对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究仲裁庭对稳定性条款效力的认定态度。第七部分尝试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性条款的效力提出一种新型的效力观即“限制有效论”。第八部分是对中国标准合同中稳定性条款进行评析并加以改造,提出“防御型”、“进攻型”和“和谐型”范本。最后结论部分指出,从传统的“最稳定”观转向“相对稳定”观,稳定性条款须配合其他制度或投资条约才能更好地发挥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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