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渡问题研究978756202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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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问题研究978756202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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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29656

出版时间2006-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8元

货号2127268

上书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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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
第一节 放弃或者变通引渡问题上的“条约前置主义”
一、明确允许在无双边条约关系情况下开展引渡合作
二、允许将多边公约或者个案协议作为引渡合作的依据
三、允许极个别情况下的例外
第二节 以相互承认逮捕令为基础的逃犯移交制度日臻成熟
一、欧盟的“欧洲逮捕令”制度
二、英联邦国家间的签注逮捕令制度
三、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特殊安排
四、意大利与西班牙之间的特殊安排
第三节 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限制
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
二、对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
三、对国际犯罪的普遍非政治化趋向
第四节 人权保护条款地位上升且越来越具体
一、传统的“防止迫害”条款
二、保障基本诉讼权利的条款
三、确保被引渡人与权利保护机关间的联系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五、对监狱条件的重视
六、将引渡审查程序与庇护程序联系起来
七、防止酷刑条款
第五节 死刑不引渡已变为刚性原则
一、死刑不引渡条款已成为引渡条约的一般性规定
二、死刑不引渡条款受到特别强调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作用凸显
四、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不容丝毫含糊
第六节 关于国民引渡的限制不断放宽
一、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
二、鼓励实行“先引渡后移管”和“或者引渡或者执行请求国判决”
三、设法防止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滥用
四、向国际刑事法庭引渡本国国民已成为一种义务
第七节 在举证要求方面盛行“亲亲疏疏”标准
第八节 鼓励运用简易引渡程序
第九节 关于被请求引渡对象的新“三分法”值得注意

第二章 中国引渡制度的创建及其特色
第一节 以双边条约引进基本规则循序渐进
第二节 建立科学的双重审查制一步到位
一、司法审查唱主角,行政审查两头把关
二、司法审查职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三、双重审查一票否决
第三节 体现原则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刚柔相济
一、在不损害主权前提下接受合作条件
二、实行开放的互惠原则
三、广泛接受便利的“零证据”标准
四、明智地限制“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注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护全面具体
一、关于防止迫害或歧视条款
二、关于防止酷刑条款
三、关于人道主义考虑
四、关于缺席审判问题
五、关于法定最低保障期
六、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辩护权和申诉权
七、关于引渡监视居住

第三章 我国主动引渡中的经验、困难、问题和对策
第一节 一些成功经验
一、充分利用双边引渡条约,争取被请求国最大限度的合作
二、主管司法机关直接参与,顺应被请求国相关的程序要求
三、摸索引渡的替代措施,不让逃犯逍遥法外
四、采取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妥善处理司法合作中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从某些国家获得引渡的法律依据
二、死刑阻碍国际合作
三、在提供支持引渡请求的材料方面不得要领
四、对国际刑警组织作用的认识有待于端正
第三节 对策与建议

第四章 若干国家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第一节 印度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对引渡请求和相关材料的要求
三、为引渡的逮捕和临时逮捕
四、获准引渡的基本条件
五、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
六、中央政府的最后决定
第二节 日本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引渡合作的依据
二、妨碍引渡的法定情形
三、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初步行政审查
四、为引渡的羁押和临时羁押
五、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
六、对外国引渡请求的最终行政审查
七、移交的执行
第三节 马来西亚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和规则
一、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对引渡请求和相关材料的要求
三、获准引渡的基本条件
四、为引渡的逮捕和临时逮捕
五、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
六、申请“人身保护状”或复审
七、内务部长的最终决定
第四节 新西兰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对引渡请求的接收
三、为引渡的逮捕和临时逮捕
四、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妨碍引渡的情形
五、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支持请求的材料
六、上诉
七、司法部长的最终行政审查和决定
第五节 澳大利亚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对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对外国引渡请求的行政审查
三、为引渡的逮捕和临时逮捕
四、引渡听审程序
五、上诉程序
六、最终的行政审查和决定
七、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
八、移交的执行
第六节 美国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对引渡请求和相关材料的要求
三、为引渡的逮捕和临时逮捕
四、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审查
五、关于“合理根据”的标准
六、上诉的可能性
七、对外国引渡请求的最终行政审查
八、移交的执行
第七节 加拿大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对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为引渡的逮捕和临时逮捕
三、引渡听审
四、上诉程序
五、司法部长的审查和决定
六、对司法部长决定的司法审查
七、引渡的执行
第八节 英国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
一、对引渡合作伙伴的确定
二、对引渡请求和相关材料的要求
……

第五章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合作的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  第一节 放弃或者变通引渡问题上的“条约前置主义”    一、明确允许在无双边条约关系情况下开展引渡合作    英国曾经是典型的“条约前置主义”国家,它新近颁布的2003年《英国引渡法》第70条第7款不再把条约或者预先的安排规定为适用该法的前提条件,而是要求有关领域以“认可的方式(in the approved way)”提出引渡请求,即由有关法域负责提出引渡请求的权力机关或者外交或领事代表提出引渡请求,上述机关或代表的资格须获得英国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承认。    英国最新引渡立法对“条约前置主义”的彻底放弃也反映在关于“特定性原则”的问题上,2003年《英国引渡法》第95条第3款不仅将请求方与英国缔结的引渡条约条款规定为“特定性安排(speciality arrangements)”,而且也将请求方相关的法律规定解释为“特定性安排”,这意味着,某些与英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基本规则并非必须通过双边条约加以确定。    先于英国放弃“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是新西兰。1999年《新西兰引渡法》第12条规定:对于新西兰未与之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本法执行该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第16条规定:总督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采用枢密院令,对未与之缔结引渡条约的并且不属于英联邦成员国的国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印度则早在1993年12月就修改了1962年《印度引渡法》,在该法第3条中规定:中央政府可以颁布命令,决定将引渡法中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在该命令中指明的国家”,而无论与该外国是否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南非也于1996年修改了1962年《南非引渡法》,授权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任何外国达成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依据引渡法向该外国移交逃犯。    二、允许将多边公约或者个案协议作为引渡合作的依据    1988年《尼泊尔引渡法》第2条规定,可引渡犯罪的范围以及可与之开展引渡合作的外国均应当依据“引渡条约”加以确定,同时对“引渡条约”作出较为宽泛的解释,认为这一概念既指与尼泊尔缔结的双边条约,也包括尼泊尔加入的多边国际公约。    1988年《澳大利亚引渡法》第5条对“引渡条约”的解释是:有关外国和澳大利亚均为缔约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涉及移交因犯罪而受到指控人员或被定罪人员的条约;为了强调这一概念不局限于双边条约,有关的解释条款特别在括号中注明:“无论是否其他任何国家也为该条约的缔约方”。  ……

精彩内容
在最近几年中,发生了不少关于引渡的重大事件: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引渡法》,建立了先进的对引渡案件的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制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以超长的、具有创新性的条款调整引渡合作问题;对引渡制度具有变革意义的“欧洲逮捕令”制度从2004年开始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实施;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被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成功地从美国遣返回国;中国与、西班牙于2005年11月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首次引进“死刑不引渡条款”;等等。所有这一切都促使逃犯引渡和遣返问题上升为国内法学界以至公共舆论特别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媒体评论
在最近几年中,发生了不少关于引渡的重大事件: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引渡法》,建立了先进的对引渡案件的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制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以超长的、具有创新性的条款调整引渡合作问题;中国与西班牙于2005年11月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首次引进“死刑不引渡条款”;等等……所有这一切都促使逃犯引渡和遣返问题上升为国内法学界以至公共舆论特别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引渡问题研究》是作者撰写的第四本关于引渡的专著。这本新专著正是力图向读者展示国际引渡合作的新发展,表达作者对我国引渡制度以及相关实践的一些理论思考和实务评说,介绍一些外国在引渡方面新近的、典型的立法动态和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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