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实用问答/全国八五普法教材实用问答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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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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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扬 唐艺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0580
出版时间2021-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8元
货号31252885
上书时间2024-12-1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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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扬,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现为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担任了南方都市报社、杰奥斯(GLC)商业建筑设计公司、明治制果、明治雪糕、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州市番禺区物业管理协会等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之余受邀在报纸、电台以及电视节目上进行热点新闻法律点评,目前为广东电台新闻频道和珠江经济台的特约评论员、珠江经济台第三届珠江智库入库专家。已出版《劳动用工完全法律指南》和《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两本著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什么是法律?
2.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关系?
3.如何理解宪法?
4.法律包括哪些内容?
5.法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6.全世界的法律都一样吗?
7.法律会保护犯罪的人吗?
8.违法和犯罪有什么区别?
9.如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10.不守法的后果是什么?
第二章 校园法律知识
第一节 校园保护
1.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2.学生被校外人伤害,学校要负责吗?
3.和同学打架受伤,医药费由谁赔?
4.如何防止校园欺凌?
5.学生使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受伤,谁来负责?
6.教室窗户脱落砸到人,学校要负责吗?
7.横穿学校球场被误伤,谁来负责?
8.学生春游活动中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9.学校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期间学生受伤谁
应负责?
10.学生被罚站五分钟就晕倒,学校要负责吗?
第二节 学校教育
1.学校可以自行设置招生标准吗?
2.学校可以随便取消音乐课、体育课吗?
3.假期内安排补课合法吗?
4.学校可以设置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机制吗?
……
第三章 家庭法律知识
第四章 社会法律知识
第五章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内容摘要
本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编写,帮助读者在日常工作与生
活中,维护法治,遵守社会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
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精彩内容
6教室窗户脱落砸到人,学校要负责吗?一天,校内一窗户由于底端滑轮老化而脱落,将放学路过的小宋砸伤。小宋的伤势经诊断为下颌部外伤、前额部外伤、双手拇指外伤等,并住院治疗14天。小宋的监护人认为,学校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致小宋受伤,学校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学校赔偿因造成小宋伤害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因校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致小宋人身受损,其应对小宋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例改编自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987号民事判决书。首先,对于窗户脱落砸到人,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很明显,在上述案例中,学校作为教学场地的管理者,校内的窗户脱落,其确实应承担责任。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所以校内的窗户脱落,无论砸到的是不是该学校的学生,学校作为场地的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监护人需要保护其安全外,学校也需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年龄的不同,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也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于八周岁),法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推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需要自行举证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于等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为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一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需要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窗户脱落致学生受到伤害,一方面学校应承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产生的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也应承担未保障校内设施安全致人损害的责任。7横穿学校球场被误伤,谁来负责?阿聂在回家的路上,总会经过某中学的球场。某日阿聂经过球场时,看见球场正有人在打球。阿聂抱着侥幸心理,快速横穿过球场,不料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小侯撞倒受伤,后去往医院住院治疗。阿聂认为,小侯应当为自己的受伤负责,而小侯则认为,是阿聂横穿球场受伤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聂横穿球场时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小侯撞倒受伤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但由于阿聂受伤主要系其未注意安全防范,横穿球场造成,所以阿聂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学将球场设置于紧靠学校大门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安全防范存在疏漏,所以也应对阿聂之伤承担相应责任。而小侯是在正常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故对阿聂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改编自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例中,有人会对结果感到诧异:明明阿聂是被撞伤的人,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原因在于阿聂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人,在明知道可能有被撞伤的风险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了横穿球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自身行为导致了受伤的后果,不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阿聂的行为属于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横穿球场被误伤,侵权人是否有责任,需要看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小侯明明看到阿聂经过,依旧故意将其撞伤,那么小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小侯在正常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并不能预见阿聂的突然出现,所以小侯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小侯踢球的场所是受学校管理的,学校应该考虑有人在体育活动进行时经过的情况,做好防范措施。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学校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应该对受伤的人负一定的责任。所以,学校的各种场地和设施应考虑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经过危险路段时,也应该提高警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自己受了伤,还需为自己的鲁莽埋单。8学生春游活动中受伤,学校要负责吗?雷雷在参加学校春游活动时,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因滑到滑梯底部时用手扶地面,导致手部受伤。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景区工作人员将雷雷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并通知雷雷的家长。后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雷雷右上肢活动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伴有后续治疗费。雷雷的家长认为学校需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要求学校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春游活动前通过广播、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宣传注意事项及进行安全教育,已经较好地履行了安全教育的职责,较好地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是雷雷所在的班级有35个学生参加春游,仅有两名老师负责照看该班级的学生,校方在人员安排的工作方面有所不足,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小的责任,最终判决校方承担事故10%的责任。案例改编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断学校是否需要负责,需要从学校在春游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去分析。结合实践来看,学校是春游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学生出行以及保护学生在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所以虽然活动地点常在校外,但还是会被法院认定为教学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生在春游期间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然要承担责任。虽然学生受伤的原因有时来自景区一方、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学生自己,但是这些只能作为法院判定学校承担责任比例时考虑的因素,不能成为校方免责的理由。所以,学校在做好安全教育的同时,春游期间也需要尽最大努力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学生发生意外。春游本是让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中得到放松、亲近大自然的活动,也是学生们期待的活动,但出行安全总是困扰着学校和家长,各种意外事件也让越来越多的学校不敢再组织春游。作为学生,在参加课余活动的同时应该更加注意安全,服从学校的安排,避免意外的发生。而作为校方,除了在校外活动前做好更全面的教育、提醒,必要时请家长协助以外,也可考虑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活动和场地,做好组织和安全防范方案,向上级报批,在满足学生课外需求的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9学校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期间学生受伤谁应负责?学校组织学生去游戏园游玩,并委托旅行社购买门票、午餐及旅游意外险。游玩当日,小张在游戏园内的儿童城堡二楼中间的滑梯玩耍时,因滑落速度过快无法控制,不慎导致右手撑地受伤。园内工作人员发现小张受伤后,带至学校的一名老师处,后带小张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张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并尺桡远端关节脱位,经司法鉴定小张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生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学校应当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作为管理者,应当预见并掌握外出活动存在未成年学生因走动、玩耍而发生碰撞、推碰、踩踏等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并安排合适数量的老师巡视、管理。游戏园在本次活动中,作为承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动的管理方,亦负有比承办一般活动更高的管理职责,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判决校方与游戏园共同承担责任。案例改编自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少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学校组织旅游时,往往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由旅行社负责安排景区门票、协助老师组织学生游玩等工作。景区则负责接待学生,保护学生在景区内游玩时的安全。因此旅游期间学生受伤由谁负责,取决于当时对学生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的主体都有哪些。首先,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期间,其是需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受伤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做得不到位的部分,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旅行社或景区在学生受伤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在学生受伤时旅行社在春游活动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事发地是否在景区负责的范围内,以及旅行社或景区有没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部分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旅行社一方的工作人员与学校老师一起全程参与了春游活动,此时旅行社需承担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判决旅行社无须承担责任的判例中,旅行社的工作往往只是负责安排车辆接送,以及帮助学校与景区对接,对学生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义务,所以无须担责。景区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学生是否在景区内受伤,以及景区对于学生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部分学校在安排学生出游时会考虑得更加周到,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所以在学生受伤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保险范围内,负责学生一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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