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捕慎诉慎押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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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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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旭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0099

出版时间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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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69元

货号13451825

上书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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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少捕慎诉慎押”的历史渊源

一、中国古代“慎刑”观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

及其启示·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演变

第二章“少捕慎诉慎押”之“少捕”

一、“少捕慎诉慎押”彰显人权保障精神

二、逮捕刑罚化的弊害

三、“少捕”与《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的适时调整

四、“少捕慎诉慎押”视域下降低审前羁押率路径

五、推进非羁押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六、“少捕慎诉慎押”中的实体法问题

七、“社会危险性”评价科学化的实现

第三章“少捕慎诉慎押”之辩护和法律完善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辩护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袭警罪追诉的正当程序问题

第四章“唐山事件”与“少捕慎诉慎押”的正确实施

一、“少捕慎诉慎押”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二、“唐山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三、辩证看待“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第五章“少捕慎诉慎押”对检察官的要求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对司法的影响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坚守与“少捕慎诉慎押”

第六章“少捕慎诉慎押”实施问题

一、径行逮捕规定限制了“少捕慎押”的适用空间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如何确定

三、“少捕慎诉慎押”中的证据问题

四、“慎诉”背景下两次补充侦查(调查)期间之外获得证据

材料的证据效力问题

五、如何解决“少捕慎诉慎押”中的合法性问题

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实施为什么“中间热、两头冷”?

七、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任重而道远

第七章“少捕慎诉慎押”实施应处理好的关系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中的十对辩证关系

第八章“少捕慎诉慎押”之“慎诉”

一、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理解与适用

二、“慎诉”背景下从“纸面合规”走向有效合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一定需要补充侦查(调查)吗?

四、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在起诉时提出实刑量刑建议的处理

五、轻罪案件起诉的弊害和降低我国起诉率的路径选择

六、“慎诉”背景下不诉的相关重要问题

第九章“少捕慎诉慎押”之“慎押”

一、径行逮捕案件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问题及其破解之道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何难以发挥效用

第十章“少捕慎诉慎押”中的绩效考核

一、有些考核指标已经影响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中的二律背反

三、逮捕后检察官与案件发生了利害关系

第十一章“少捕慎诉慎押”实施中面临的十大难题

一、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和顺利定案的目标

二、法院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和案件顺利审结倾向逮捕

三、检察机关的考评压力和繁琐的程序

四、被害人信访、上访压力

五、专项斗争以“从重从快”为导向

六、公安司法机关考核指标的相互冲突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七、径行逮捕案件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认识分歧

八、新型犯罪多发影响了“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实施

九、“社会危险性”评价标准的模糊性使“少捕慎押”具有较大的

主观性

十、容错机制的缺失

第十二章“少捕慎诉慎押”下轻罪治理的司法路径

一、“轻罪”的界定

二、轻罪案件司法治理的必要性

三、轻罪案件的司法治理

四、配套措施的跟进

第十三章“少捕慎诉慎押”实施中被害人权利保障

一、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

二、重视调解工作在“少捕慎诉慎押”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章检察官主导责任与“少捕慎诉慎押”

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体现

二、我国检察官主导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检察官主导责任面临的“四重困境”及其与法官主导

责任之“三重界分”

四、当前检察官主导责任下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五、检察官主导责任需要以客观义务进行约束

第十五章“少捕慎诉慎押”中的权力配置问题

一、“三级审批制”仍有附条件予以保留的必要

二、改变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权为提请检察官联席会

讨论的决定权

三、赋予检察长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

第十六章“少捕慎诉慎押”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

一、“少捕慎诉慎押”中容错机制的建立

二、走出“少捕慎诉慎押”的认识误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少捕慎诉慎押”的历史渊源

一、中国古代“慎刑”观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及其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是“慎刑”思想,即“慎刑”观,这种“慎刑”观不仅体现在刑事法律实体规范方面,也体现在诉讼程序方面。正如山东大学法学院林明教授所言:“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吏的执法要求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诉讼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1)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法律制定的宝贵资源,前者对后者具有深远和持久的影响,二者之间紧密相连。可以说,当今的“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不是凭空产生、“横空出世”的,它深受中国古代“慎刑”观的影响,在不少方面与“慎刑”观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均强调司法克制和司法宽容,司法中应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防范错捕、错判。

(一)“慎刑”观的历史流变

中国古代的“慎刑”观源远流长,对后世影响巨大。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到孔子的“明德”“明礼”和“仁政”,再到西汉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的“德主刑辅”。此后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立法者均以西周、西汉的“慎刑”观作为其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例如,《唐律疏议》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唐太宗李世民主张:“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唐朝以后的宋、明、清等朝也多有论者主张“慎刑”如马端临、苏天爵、张居正、王夫之、袁枚、蒲松龄等都主张明刑慎罚。(1]北宋初年礼部尚书晁迥专门撰写了《劝慎刑文》(并序)和《慎刑箴》,并刻在石碑的正反两面,现保存于陕西碑林博物馆。[2]明代丘浚继承与发挥我国古代传统的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慎刑狱包括治狱必先从宽,罪疑从轻,免不可得而后刑之,生不可得而后杀之以及及时结案和改善犯人待遇等内容。对汉代废除肉刑倍加赞扬。清代的康熙皇帝从“敬慎庶刑刑期天刑”思想出发,强调司法官吏甲断狱要谨慎从事。要求他们领会历代“详刑”的基本精神。人命关系重大,要求官吏慎刑慎杀、罪疑从无。实现死刑监候缓刑制度、死刑犯监候秋审,大部分得到减刑处理。沈家本在修订法律的活动中按照中西结合的修律方式实现了反对重刑酷刑,从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的儒家伦理出发,提出刑法应该改重为轻,载之以义而推之以仁,并且以此思想为指导对大清刑律进行了大量的删改。(3]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各朝代均以西周的“明德慎罚”和西汉的“德主刑辅”为立法指导思想。在古代“慎刑”观中,我们熟悉的语言均体现了这一思想。例如,“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罚世轻世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仍多次强调“少捕、少杀”的方针,1951年就镇压反革命问题,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同年给公安机关作出批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指出:“一定不可错捕错杀。”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主席指出:“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捉,或者捉起来之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毛泽东主席的一系列指示成为我国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并且得到了老一辈革命家董……



精彩内容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研究“少捕慎诉慎押”问题的专著,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原创性。


本书共16章,具体论述了 “少捕慎诉慎押”的历史渊源、“少捕慎诉慎押”之“少捕”、 “少捕慎诉慎押”之辩护和法律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对检察官的要求、 “少捕慎诉慎押”实施问题、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实施应处理好的关系、 “少捕慎诉慎押”之“慎诉”、“少捕慎诉慎押”之“慎押”、 “少捕慎诉慎押”中的绩效考核、“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中面临的难题、 “少捕慎诉慎押”下轻罪治理的司法路径、 “少捕慎诉慎押”实施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检察官主导责任与“少捕慎诉慎押”、“少捕慎诉慎押”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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