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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钟灵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97646
出版时间2014-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6元
货号8971089
上书时间2024-10-22
第一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诗史法意
周民族礼法文化的生成
“以《诗》论法”与“情”、“理”、“法”
古代和谐社会的法律控制
预备立宪与法律文化
对七言古诗《法史咏》的阐释
第二编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
林契百年藏古楼
布依族的婚俗与禁忌
送法进城
第三编 西方法律文化
宪法制度与文化渊源
从社会到国家的宪政生成模式
在理性和信仰之间
第四编 比较法律文化
正义、和谐价值与宪法
西宪理论与法家学说基本论点之辨析
附件一 《钦定宪法大纲》
附件二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附件三 《美国宪法》(正文及部分修正案)
参考文献
《法史新裁:民族与历史视野中的法律》:
二 法学视域下的“情”
笔者认为,法学视域下的“情”有四层含义:一是个人情感,包括个人的情感、性情、情绪等,即常言说的人之七情,它们属于人的感性心理因素或掺杂部分理性因素的感性心理状态。二是人民的情感,即与每个人的情感密切相关的民情、风俗、习惯,它们体现了一定地域和一定时期的大多数人的情感,所以笔者称之为人民的情感,如前文所述,民情与民意结合起来可统称为民心。三是具体案件中的交际情感,是指具体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利益相关者,与审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能够对案件的审判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交往情感。例如,因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存在亲朋故旧关系,或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缘由,而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起来的交际情感。这里面有所谓的情感因素,即通常所说的办人情案,但也包含许多复杂的利害关系。当代司法所要肯定的人情因素非但不是第三种情况,相反第三种人情因素恰恰是应当禁止的。虽然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制裁制度,但人情案件仍时有发生。人们对情、理、法关系的理解依然模糊不清,认为情就是指人情,即上述交际情感。这是对情、理、法关系的误读。四是法律工作者基于对人情世故的理解而积累的生活经验和良知良能。对于立法者、司法者等法律人来说,缺少生活经验和良知良能就是不称职的法律工作者。
在实际生活中,“情”的一、二、四层含义常常被忽略,但它们却又是人情因素中值得充分肯定的。第一层含义中,个人的情感通常表现为当事人的情感、情绪等,如一方因对方的侵害或法官的误判而产生的激愤之情等。作为法官应当在庭审中察言观色,充分关注当事人感性心理的种种表现。西周时有“五听”制度,司法官分别从当事人的言辞(辞听)‘、神情(色听)、呼吸(气听)、听觉(耳听)、目光(目听)五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辨真伪,然后进行判决。如果像窦娥那样的当事人在判决后能说出“天,你枉法裁判枉作天”一类的话,而司法官面对这样的旷世悲情都置若罔闻,那么这样的法官若不是真正地枉法裁判,也会因内心的极度冷漠或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公然漠视而导致误判。如果法律一味地注重理性,而不考虑人的情感因素,那么这类冷冰冰的法律又怎能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呢?第二层含义中,将案件公开审理和及时发布,使司法接受人民的监督,即让人民的理性和情感成为司法是否公正的试金石,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第四层含义中,法官或陪审人员的良知良能对案件的审判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夏商周三代起,中国司法制度中就要求司法官要有同情心、怜悯心,如夏朝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西周《吕刑》要求司法官“哀敬折狱”。只有在国法中注人人性因素,才能得到人民的尊重和信仰。西方诉讼中也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或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法官的经验、良心运用得恰当与否不也能检验司法是否公正吗?
……
陶钟灵*的这本《法史新裁--民族与历史视野中的法律》从“什么是法律史”这一问题出发,先概述法律史的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然后分别从四个研究方向做具体研究: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六个论题:前三个论题以中国文化经典《诗经》为材料,探究其中的法意及影响、礼法文化生成过程以及汉代 “以《诗》论法”和情、理、法思维模式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后三个论题研究中国古代和谐社会的法律控制机制,解读清末预备立宪,阐释七言古诗《法史咏》。二、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有三个论题:对清代贵州锦屏林木交易习惯和林业契约进行法经济学分析,阐述贵州布依族的婚俗与禁忌,探讨中国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与研究方法。三、西方法律文化,有三个论题:探讨美国宪法的生成背景,论述从社会到国家的宪政生成模式,对西方自然法学历史嬗变进行评述。四、比较法律文化,有两个论题:阐述正义与和谐构成宪法的价值基础,通过比较研究探讨西宪理论与法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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