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私权救济优先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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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佳宁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8088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203086650
上书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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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绪论一、侵权与犯罪的“分而不离”二、侵权与犯罪交叉的研究现状和特点三、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的问题域第一章 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的类型化第一节 类型化的必要性及分类标准的选取一、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类型化的必要性二、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分类标准的选取第二节 以侵权行为为中心的类型划分一、一般侵权行为下的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二、特殊侵权行为下的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第三节 以行为事实和法律评价为依据的类型划分一、以行为事实为依据的类型划分二、以法律评价为依据的类型划分第二章 侵权与犯罪实体范畴的比较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过错和刑法上的过错一、对主观归责的关注与评价不同二、受害人过错的侵权和犯罪意义对比三、侵权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四、共同过错在侵权法和刑法上的不同含义第二节 违法性的侵权法与刑法判断一、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侵权法意义二、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民刑互动三、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建立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基础之上第三节 其他若干问题的比较一、损害后果在侵权法和刑法上的不同地位二、因果关系判断理论的侵权法与刑法比较三、侵权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特点和功能上的比较四、法益保护的侵权法与刑法比较五、不作为侵权和不作为犯罪的比较六、数人侵权与共同犯罪的比较第三章 我国现行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对私权救济的及缺陷第一节 我国现行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及依据一、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列表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及原则性规定三、基本采用合并审理和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四、以“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确定合并审理的案件范围第二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对私权救济的一、不允许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解决刑事涉案财物问题二、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不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追缴、退赔不是诉讼程序无法处理复杂的民事案件第三节 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对私权救济的一、侵犯财产犯罪中对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的二、侵犯人身犯罪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第四节 我国现行处理模式存在的其他缺陷一、涉及犯罪的人身伤害案件“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二、以民事赔偿减轻刑事处罚存在严重的弊端三、导致私权救济不当迟延第四章 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私权救济优先的实现路径第一节 树立私权救济优先的价值理念一、对待私权应是尊重的而非功利的二、刑法应保持谦抑性第二节 避免私人权益保护的“刑事先行”现象: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一、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采取严惩的刑事政策二、个人信息保护呈现“刑事先行”现象三、个人信息保护民刑衔接应注意的问题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法救济第三节 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私权救济优先的制度设计一、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统一适用侵权法规范二、赋予侵权受害人程序选择权并进行分离诉讼的改革三、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四、完善民事责任优先对私权救济优先的保障功能第五章 关于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私权救济优先未尽的思考第一节 尸体侵权与犯罪案件的交叉性思考一、司法大数据下围绕尸体展开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实证分析二、以私权救济的视角对尸体犯罪的思考三、关于尸体的民法思考第二节 关于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引入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的思考一、第三人惊吓损害的含义二、第三人惊吓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三、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相对严格四、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在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的作用第三节 关于罗马法私犯之债与公犯之罪交叉的历史思考一、罗马法上私犯与公犯的划分二、罗马私犯之债的历史功绩三、罗马私犯之债与公犯之罪尚未实现接近分离四、私犯与公犯的划分意义及启示结语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在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对刑事受害人的私权进行及时、充分救济是私权救济优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在对我国现行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从价值基点、实体法律关系判断、处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保障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私权救济优先的完善路径:第一,在价值基点上,应树立私权救济优先的理念。刑法应强化谦抑性,侵权法应保持扩张性,以保证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私权救济的充分性、及时性和优先性。第二,在实体法律关系判断上,应保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独立性。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被限缩。第三,在处理机制上,应维持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上的独立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由不同的审判组织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生理模式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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