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边仲裁庭、双边投资法庭到多边投资法院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机制化选择(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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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薄克暮(Marc Bungenberg),(奥)芮离谷(August Reinisch)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8730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0元
货号1202056533
上书时间2024-12-29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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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重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的目标
一、新方法的积极作用
(一)裁判的一致性
(二)更具正当性
(三)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四)缺乏控制机制
(五)成本效益
(六)中小企业利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七)透明度
(八)时间效率
二、多边投资法院的优点
第三章两审制多边投资法院的设计和实施
一、制度和程序设计
二、多边投资法院的上诉程序
(一)多边投资法院的管辖权
(二)多边投资法院与其他法院和仲裁庭的关系
(三)多边投资法院与国内法院的关系
(四)多边投资法院与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的关系
(五)多边投资法院的一般程序
(六)多边投资法院未决程序的合并
第四章适用法律
一、应予适用的实体法
(一)欧盟法是否作为应予适用的实体法?
(二)保护标准的统一解释
(三)确保对投资保护标准的解释公正、客观
二、应予适用的程序法和程序原则
(一)透明度
(二)效率
(三)司法调查实践和争议事项的限制
第五章判决的作出及效力
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之法律效力
二、投资仲裁庭的裁决之法律效力
第六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多边投资法院的判决被视为ICSID仲裁裁决
二、多边投资法院的判决被视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
(一)争端由当事人自愿提交
(二)争端解决具有约束力和终局性
(三)非国家裁判者
(四)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
(五)外国裁决与非国内裁决
(六)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诉讼
(七)多边投资法院作为《纽约公约》条第(2)款“常设仲裁机构”
(八)《纽约公约》条第(3)款“商事”保留
三、多边投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章多边投资法院与既有制度的联结与整合
一、设立多边投资法院的可行性
二、将多边投资法院构建成国际组织
三、与现有机构的联结
四、《多边投资法院规约》只在满足最少数量成员时方可生效
五、通过明确修订国际投资协定确立多边投资法院的管辖权
(一)缔结新国际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
(二)欧盟现有经济协定的重谈与改革
(三)将欧盟成员国的国际投资协定纳入多边投资法院的管辖范围
六、《多边投资法院规约》作为修订现行国际投资协定的选择适用公约
(一)标准情形:确立多边投资法院管辖权的共识
(二)例外情形:投资者母国为非法院成员而引发的管辖权问题
(三)多边投资法院在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体系下的管辖权
(四)确立多边投资法院管辖权的综述
七、过渡条款与多边投资法院的制度整合
八、多边投资法院的工作语言及程序语言
九、新体制下的费用分摊
十、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之必要协定和次级规则
第八章独立的多边投资上诉机制
一、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组织结构
二、一般程序
三、具体事项
(一)上诉期限
(二)审查范围和调查权限
(三)分庭和全体上诉法官的决定
(四)多边投资上诉机制与原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不公正裁决
(五)二审判决创设先例
四、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决定
五、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决定之执行
六、设立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可能性
(一)设立一个自治的国际组织
(二)最低数量成员的必要性
(三)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管辖权的确立
七、过渡条款与多边投资法院制度的兼容
八、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工作语言和程序语言
九、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费用
十、设立多边投资上诉机制之必要协定
参考文献
一、专著
二、专著章节
三、期刊论文
四、博客条目及其他来源
内容摘要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改革是当前靠前经济法律与政策的重要议题。尽管各国对ISDS改革的立场不同,但“多边投资法院”是一个具有开创性的乃至颠覆性的改革选项。本书以欧盟视角对多边投资法院及多边投资上诉机制(机构)的设立、机构及运作的各方面与程序进行了细致而周全的“顶层设计”和“全局考量”,对非欧盟国家以及其他ISDS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在此议题上提供丰富的启示、珍贵的灵感和公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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