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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申明 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7364
出版时间2023-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3元
货号1202932653
上书时间2024-12-24
本书从鲜活的法律实践着手,汲取实务智慧,围绕公司治理这一主题,从与公司相关诉讼的25个案由中,着重选取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上述纠纷的共同特征都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某一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利益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本书收集这6个案由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逐一分析,在每个案由中剖析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之前,先从理论、规范和实操的维度对该类纠纷进行宏观层面的总体性阐述,让读者对该案由纠纷有一个总体认识,同时在每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分析后,都有一个简短的专业分析意见,主要是从个案出发以点带面,对公司治理和公司诉讼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潘申明,1973年10月生,浙江省桐庐县人,先后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韩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受聘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入选浙江省及宁波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第一批)。曾在检察系统工作21年,先后担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获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等;获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二批全国检察理论人才,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西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获浙江省政法系统十佳检察官、第二批浙江省检察机关十佳民行办案人、浙江省检察机关专家型公诉人才、第三届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宁波市首届中青年法学专家、宁波市十佳检察官、宁波市优秀公诉人、宁波市检察系统民行办案骨干等多项荣誉。在从事检察工作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带领所负责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两次。
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纠纷一体化解决。
一篇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导 语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适用
二、公司董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权益受损的认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认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司法认定
五、公司高管的经营行为在未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且向股东请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六、担任监事的股东直接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视为监事拒绝起诉而以股东身份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七、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状是否足以认定公司真实起诉意思
八、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
九、责任主体的身份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
第二篇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导 语
一、股东会决议按股东人头平均分配巨额补偿金属于变相分红,因分红不按出资比例被确认无效
二、公司与法人股东的董事长同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认定
三、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但公司被其他股东注销时,能否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低价增资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五、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纠纷诉讼须厘清请求权基础
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类案件的举证要点
第三篇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导 语
一、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径行起诉股权受让人
三、不能以公司未清算直接推定股东怠于清算,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对劳动债权的特别保护
五、控股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请求承担责任
第四篇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导 语
一、公司其他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权从事关联交易的认定
二、关联交易的审查判断
三、关联交易的正当性评判
四、关联交易的因果关系和损害数额认定规则
五、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第五篇 股东决议纠纷
导 语
一、修改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不适用资本多数决
二、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罚款制度应有明确标准,否则股东会据此对股东罚款属于法定依据不足而无效
三、法院只审查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及内容是否违法,不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
四、任命非公司职工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效
第六篇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导 语
一、法定代表人提出辞去职务后新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前仍应履职,具有公司诉讼代表人资格
二、公司证照“抵押”行为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三、法定代表人侵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选择
四、代表公司诉请证照返还的适格主体认定
五、公司困境下,大部分股东可授权确定其他股东作为特定事项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六、公司证照的保管、使用主体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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