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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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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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友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2369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8元

货号1202771879

上书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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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友华,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位点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湖南省专利分析与评估中心副主任,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基地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曾挂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教育部教育督导局;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及相关实务研究,代理案件曾入选全国十大典型专利案例;出版专著4部、主编教材十余部,在《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SSCI)、《法学》和《新闻传播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其中在CSSCI期刊上发表四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3项,其他项目十余项;获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人才工作优选个人、湖南省121人才、全国宝钢优秀教师奖等称号,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湖湘智库研究“十大金策”,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奖等奖励。

目录
第一章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研究述评

第一节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国内研究

一、人工智能时代专利客体制度的变革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主体资格

三、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权利归属

四、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侵权

第二节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域外研究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保护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属问题

三、人工智能发明的侵权责任

第二章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创新与专利制度

第一节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工智能时代

一、人工智能的产生、发展及界定

二、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

三、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划分

四、人工智能时代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及其应用影响

一、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阶段划分

二、人工智能技术方案

三、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几种典型实例

四、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成果类型

五、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创新的影响

第三节人工智能时代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可专利性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对专利主体资格的挑战

三、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审查的挑战

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

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侵权责任

六、小结

第三章基于技术领域的人工智能专利布局状况

第一节人工智能主要技术分支

一、机器学习

二、AI芯片

三、自然语言处理

四、计算机视觉

五、语音识别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现状分析

一、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二、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排名

三、全球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量及综合实力

四、在华专利申请趋势

五、在华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量及综合实力

六、全球及在华专利授权率及驳回率

七、小结

第三节人工智能之机器学习专利现状分析

一、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二、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排名

三、全球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四、在华专利申请趋势

五、在华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六、全球及在华专利授权率及驳回率

七、小结

第四节人工智能之语音识别专利现状分析

一、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二、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排名

三、全球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四、在华专利申请趋势

五、在华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六、全球及在华专利授权率及驳回率

七、小结

第四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

第一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路径

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保护的必要性

二、采用专利制度保护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合理性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一、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三、利益平衡理论解释

四、科斯定理解释

……

内容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了工业4.0的技术创新。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专利制度急需回应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数量的爆炸、主体资格的多样等挑战,如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新技术方案可能冲击专利的授权判断标准;多主体参与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过程,将深度影响“创造性贡献”认定、权属分配、归责原则等制度规则的运行。在人工智能时代,仍须恪守“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完善人工智能发明的披露义务以解决发明人资格认定问题;应重新拟制“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区分创造性判断标准;弱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完成发明应判断不同主体的贡献大小,强人工智能时代应立足人工智能使用人的激励模式,为解决产业利润分配提供范式;构建多元责任规则,为技术创新、专利布局和产业发展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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