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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激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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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振国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6026

出版时间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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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9元

货号1201939488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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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尹振国,法学博士,很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不错法官。2004年获湖北大学管理学、文学学士学位,2007~2017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刑法学、司法制度、网络法研究。在《刑法论丛》《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学习时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著《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完善研究》《法眼观〈水浒〉》等;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中国法学会、很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10余项。

目录
目录绪论一、问题及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三、本书论证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一)论证方法(二)可能的创新点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节何为刑法制度一、刑法是惩罚(戒)法二、刑法规则、规范、制度第二节何为激励一、激励的多学科含义(一)心理学中“激励”的含义(二)管理学和组织行为学中“激励”的含义(三)经济学中“激励”的含义(四)法学中“激励”的含义二、激励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一)激励与交易(二)激励与动机(三)激励与奖励(赏)(四)激励与教育三、激励的本质和特征第三节何为刑法激励一、刑法激励的概念和特征二、刑法激励的生成机理三、刑法激励是罪、刑减让的重要根据第二章刑法激励制度之理论基础节刑法激励制度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一、刑法激励制度与功利主义二、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之争第二节刑法激励制度的心理学基础——趋利避害一、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观点二、西方思想家的观点第三节刑法激励制度的管理学基础——提升效能一、内容型激励理论(一)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二)奥尔德弗的ERG需要理论(三)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二、过程型激励理论(一)目标设定理论(二)期望理论(三)公平理论三、改造型激励理论第四节刑法激励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披露信息第五节刑法激励制度的博弈论基础——寻求合作第三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节多学科人性假设及其启示一、哲学中的人性假设二、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三、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四、犯罪学、刑法学对人性的探索第二节有限理性欲望人假设一、欲望人二、有限理性欲望人第四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功能和价值节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一、功能、法律功能、刑法功能概说(一)功能(二)法律功能(三)刑法功能二、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分说(一)激励(扬善)功能(二)指引功能(三)评价功能(四)预测功能(五)教育功能(六)强制功能第二节刑法激励制度的价值一、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二、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三、能更好地弥补刑法惩罚不足四、能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五、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益第五章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节中外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一、中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二、外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第二节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激励制度解析一、犯罪中止二、自首三、坦白四、立功五、缓刑六、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二)减刑、假释的理论基础(三)我国减刑、假释司法裁量的标尺七、赦免不是刑法激励制度第三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激励性刑法规范解析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二、逃税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四、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五、贪污罪和受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六、行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七、介绍贿赂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八、军人战时缓刑解析第六章我国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节我国刑法激励制度的不足一、刑法激励本身存在局限(一)激励手段受制于惩罚手段(二)激励对象主体性地位缺失(三)激励功能实现存在障碍二、我国具体刑法激励制度存在不足(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设计不科学(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不利于激励犯罪人改造(三)终身监禁制度难以激励犯罪人改造(四)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五)恢复性司法激励措施合法性不足(六)“二元化犯罪模式”刑法激励规范稀少第二节我国刑法激励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刑法激励的基本原则(一)法定性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功利原则(四)及时性原则(五)正当程序原则二、适度扩大刑法激励的领地(一)增设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二)针对犯罪人的需求采取多元化激励措施三、消减刑法激励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四、建立国家与犯罪人平等协商机制五、慎用不利于激励的刑罚执行制度六、加大对刑法激励制度的宣教力度参考文献后记一、法治二、法官三、博士生四、致谢

内容摘要
惩罚(约束)和激励是发挥制度功能的两种手段,也是管理、调控人的行为的方法和策略。刑法使用惩罚和激励两种手段防治犯罪,由此,可将刑法制度分为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惩罚和激励的目的都是“善”:前者是“以恶祛恶”,后者是“引善消恶”;前者是“惩恶”,后者是“扬善”。刑法激励(手段)就是利用罪、刑减让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做出刑法规定的善行,是国家刑罚权使用的方式之一,属于报偿性权力,为犯罪人架设了一座“黄金桥”。犯罪人自主做出的“良善行为”不是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是获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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