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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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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学诗,李秉刚 著 著作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09769041

出版时间2015-04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79元

货号120109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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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课题研究
第一章 日军战俘政策的暴虐性
一 虐俘是民族之耻
二 是军令俘虏还是军政俘虏
三 高压统治与战争奴隶
四 虐俘惨剧震怒世界
第二章 战时劳动强制与战俘劳工化
一 从劳动统制到劳动强制
二 “特别募集”与围捕劳工的作战
三 战俘劳工化的平台
四 战俘劳工规模
第三章 军事工程中的战俘劳工
一 日苏关系与日军筑城工程
二 战争奴隶与军律压伏
三 在边境线上
四 800名病危劳工
五 关于集体屠杀问题
第四章 煤铁企业与特殊工人
一 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
二 无限期的奴役
三 特殊工人的灾难与牺牲
四 队组织与辅导院
第五章 特殊的抗日战线
一 飞车大逃亡
二 抚顺暴动和阜新夏菜园子暴动
三 暴动入苏
四 “六月特支”及其重要影响
五 积极参加东北解放战争
“特殊工人”口述资料
1.千余冀东保安队员只剩十余人【张毓隆】
2.在丰满被逼供是八路军【康 秀】
3.在北票煤矿的生死搏斗【耿孝金】
4.“报国寮”暴动胜利【王殿荣】
5.我们回到长城脚下【董德康】
6.整死日本监工却未逃出长城【姜新良】
7.用假八路诱害战俘劳工【张金章】
8.石家庄集中营与抚顺煤矿【齐祖铭】
9.抚顺暴动受挫前后【南 品】
10.暴动失败与支部教训【高光鉴】
11.大山坑的斗争【胡兆琪】
12.恢复支部,分批归队【马苏义】
13.按“六月特支”方针行动【石 岩】
14.“六月特支”的意图【赵秉钧】
15.老百姓被迫连保看管工人【郭自力】
16.点燃希望,冲出活路【贾奎来】
17.“太原工程队”用战俘练刺杀【赵天才】
18.山东被抓,北边筑路,抚顺挖煤【于前生】
19.从童工到特殊工人【武永和】
20.下定决心往外冲【任 荣】
21.逃走路上的传奇【李书林】
22.“定期解放”和“代存工资”都是骗人的鬼话【杨世哲】
23.我们是终身奴隶【侯增寿】
24.地下交通站营救特殊工人【孙润民】
25.栗子沟特殊工人王中队【刁志诚】
26.心齐敢斗,说打就打【张仁旺】
27.对敌斗争活动小组与东北民主联军【许 彪】
28.战俘劳工青年敢死队的斗争【李永增】
29.人多心齐,罢工获胜【王元宝 杨春和】
30.130人只有18人活下来【董兴言】
31.八路军带领冲破抚顺“矫正辅导院”【田庆三】
32.离开海州“工人辅导所”之后【黄 文】
33.夏菜园子暴动前后【李振军 朱 韬】
34.从塞北支部到十月特支【胡 煜】
35.阜新太平矿的特殊工人党支部【黎 亚】
36.团结统一坚持【叶 舟】
37.阜新参加暴动,光复组织武装【张忠民】
38.特殊工人都是不要命的【张立言】
39.未公开罢工,人人怠工【李鸿年】
40.把头剥削手段林林总总【齐学孔】
41.跑出阜新,留在冀东【徐梦纯】
42.多人被逼进冒顶掌子遇难【赵天宽】
43.儿童抓进集中营,活着扔到万人坑【石云生】
44.石家庄集中营的“六月特支”【谷自珍】
45.老工人团结在特殊工人周围【周仕金】
46.小电网和万人坑【孙连甲】
47.见证本溪特大矿难【翟文华】
48.本溪茨沟战俘劳工党员逾百【陶守崇】
49.重新入党,武装自己【赵桂林】
50.从秘密活动到公开武装斗争【张凤翔】
51.灵活打击把头【田宝林】
52.党的外围工人联合会【雷 鸣】
53.化整为零,分批逃跑【刘 杰】
54.本溪护矿大队的成立【郑山景】
55.本溪特殊工人编为第62团【王庆锁】
56.本溪第62团改编为第9旅【刘江忠】
57.三个多月800名兄弟惨死黑河【武心田】
58.目睹宪兵砍杀战俘【刘治祥】
59.为保密屠杀劳工【鞠修经】
60.暴动入苏前后【张思问】
档案文献
一 规程与规定
1.关东军第五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1941.6.10第五军司令部)
2.关东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1941.6.11关东军司令部)
3.华北方面军关于俘虏处理规程(1941.11.20)
4.关东军参谋长吉本贞一致伪满总务长官武部六藏函
(1942.5.12关参满发1856号)
5.伪满治安部文件(1942.9.9)
6.辅导工人管理要领(1942.9.1)
7.关于保护工人管理之件(1942.9.9)
8.关东军总司令部《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1943.7关总参一发第9222号)
附录:在军劳务及劳需担当者会议上第一课高级参谋讲话要点
(1943.2.12关东军参谋部)
二 1938~1941年函电
1.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38.11.8奉宪高第558号)
2.满洲劳工协会理事长宫泽惟重致关东宪兵队特务课长函
(1938.11.10满劳业保第89之2)
3.满铁抚顺煤矿长致越生部队函(1940.9.2抚总庶文15第9号4―50)
4.满铁新京支社次长致铁道总局长等函(1941.4.14京业2.01第112号1之1)
5.关于特殊工人对策备忘录制定交换之件(1941.6.11抚总庶文01第10号11之1)
6.奉天防卫委员会委员长越生虎之助致关东军参谋长吉本贞一函
(1941.8.16南防参第137号)
7.抚顺煤矿特务委员会委员长致满铁会社特务委员会委员长函
(1941.9.10抚总庶文01第6号11之10)
8.新民会中央总会会长致满铁抚顺煤矿矿长函
(1941.9.30第254号新中组经第99号)
9.抚顺煤矿特务委员会委员长致抚顺地区特务委员会委员长函
(1941.10.20总防第301号60之7)
10.本溪湖煤矿华北特殊工人及紧急募集工人的入满情况(1941.11.10)
三 1942年函电
1.抚顺煤矿警务委员会致中央警务委员会委员长函
(1942.1.5抚总庶文第□号之20)
2.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致抚顺煤矿矿长照会(1942.1.7奉机情第3号)
3.抚顺煤矿总务局长太田雅夫致奉天特务机关长滨田平函
(1942.1.22抚总庶文01第14号6之78)
4.抚顺煤矿劳务委员会委员长致满铁中央劳务委员会委员长函
(1942.2.18秘抚总庶文01第6号11之54)
5.满铁中央特务委员会通报(1942.2.19铁总防301第60号36)
6.伪治安部警务司通报(1942.2.19治警特秘发第127号)
7.锦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2.25锦宪高第84号)
8.锦州宪兵队长膳英雄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3.13锦宪高第125号)
9.满铁劳务代表佐佐木雄哉致满铁总裁室文书课长、抚顺煤矿总务局劳务课长函
(1942.3.20劳代第2之4号)
10.锦州宪兵队长膳英雄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3.25锦宪高第141号)
11.通化宪兵队长石原健一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3.26通宪高第118号)
12.通化宪兵队长石原健一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3.26通宪高第119号)
13.伪治安部警务司长谷口明三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函
(1942.4.16治警特秘第312号)
14.锦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4.18锦宪高第182号)
15.通化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4.22通宪高第157号)
16.奉天宪兵队长矶高?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4.27奉宪高第369号)
17.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4.28奉宪高第372号)
18.伪治安部警务司通报(1942.4.30)
19.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5.4奉宪高第386号)
20.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人见雄三郎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
(1942.5.7抚总庶文02第22号1―13)
21.通化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6.4通宪高第106号)
22.锦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6.17锦宪高第280号)
23.锦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6.23锦宪高第289号)
24.华北劳动者募集协定加入者会会长左枝常一致大使馆等函
(1942.6.25华募加第447号之2)
25.大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摘录(1942.6.26大宪高第323号)
26.通化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摘录(1942.7.3通宪高第225号)
27.延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7.4延宪高第455号)
28.大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摘录(1942.7.17大宪高第353号)
29.延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摘录(1942.7.23延宪高第486号)
30.延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7.30延宪高第494号)
31.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8.3)
32.通化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2.8.3通宪高第251号)
33.锦州宪兵队电话报告(1943[2].9.4关宪司二课)
34.阿尔山独立宪兵分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
(1942.10.25阿宪高第53号)
四 1943年后函电
1.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致抚顺煤矿长大垣研函(1943.4.12防第77号)
2.满铁抚顺煤矿长大垣研致治安部大臣邢士廉、民生部大臣于静远函
(1943.4.13抚总劳03第1号)
3.抚顺煤矿长大垣研致中地区防卫队长大石千里函
(1943.5.6抚总劳管03第4号之1)
4.关东军命令(1943.6.5关总作命丙第175号)
5.鸡宁临时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6.11鸡宪高第316号)
6.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6.14东宪高第158号)
7.关东军命令(1943.6.23关总作命丙第189号)
8.东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6.25东宪高第233号)
9.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6.28东宪高第164号)
10.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6.29奉宪高第370号)
11.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7.5东宪高第173号)
12.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7.9东宪高第181号)
13.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7.13东宪高第185号)
14.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7.14奉宪高第431号)
15.关东军总参谋长致第四四部队参谋长通牒(1943.7.15关总参一发第9215号)
16.孙吴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函(1943.7.28孙宪高第337号)
17.鸡宁临时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7.28鸡宪高第413号)
18.鸡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8.9鸡宪警第212号)
19.锦州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8.10锦宪警第137号)
20.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8.14奉宪高第521号)
21.鸡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8.14鸡宪警第216号)
22.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8.26东宪高第222号)
23.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9.5东宪高第231号)
24.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9.6东宪高第232号)
25.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9.8东宪高第237号)
26.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9.14东宪高第241号)
27.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第二课《警务报告要旨》(个人事件调查301)
(1943.9.21~9.28周报载)
28.东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10.3东宪高第376号
29.东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10.4东宪高第257号)
30.陆军中佐远藤三郎《关于最近特殊工人的动静》(防谍)
〔1943.10.29鸡机常报(满)戊第227号〕
31.鸡宁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10.31鸡宪高第581号)
32.东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4.9.23东安宪战第368号)
33.东安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4.11.4东安宪战第431号)
五 关东军向企业移交大批劳工和病危者的函电
1.伪警务总局长山田俊介致伪奉天省警务厅长森田贞男函
〔1943.10.14警总特(特)秘发第684号〕
2.关东军总参谋长关于病弱特种工人处置的通牒
(1943.10.12关总参一第9327号)
3.关东军总参谋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函(1943.10.12关总参一发第9328号)
4.满铁抚顺煤矿长报告(1943.10.22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1)
5.孙吴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10.26孙宪高第485号)
6.奉天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10.26奉宪高第648号)
7.满铁抚顺煤矿长报告(1943.11.4抚总庶文03第23号4之3)
8.满铁抚顺煤矿长报告(1943.11.6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4)
9.牡丹江宪兵队长通牒(1943.11.8牡宪高第337号)
10.孙吴宪兵队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报告(1943.11.9孙宪高第502号)
11.满铁抚顺煤矿长致各部队报告(1943.11.18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6)
12.满铁抚顺煤矿长报告(1943.11.19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7)
13.抚顺煤矿长报告(1943.11.24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8)
14.满铁抚顺煤矿长致各部队报告(1943.12.7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9)
15.抚顺煤矿辅导工人接管及到矿人数表
16.辅导工人队长处理内规制定之件(1943.11.20抚总劳03第32号决裁)
17.伪警务总局长致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函〔1943.11.26警总特(特)秘发第903号〕
18.满铁抚顺煤矿长宫本慎平致关东军函(1943.12.10抚总庶文03第22号4之10)
19.抚顺市警务处长对管下各会社、工厂、土建劳务系通知
(1944.5.25抚市警特秘发第1104号)
20.满铁抚顺煤矿总务局长致伪民生部劳务司长函
(1944.5.31抚总庶文04第22号1之25)
后记

内容摘要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自1941年起大规模使役中国战俘——主要是来自华北的抗日军政人员,这些战俘和被抓捕的平民百姓被作为“特殊工人”,送到东北、蒙疆或日本等地进行奴役,其中被送到东北的人员很多,总数近20万人。这既是日本战俘政策的必然结果,也涉及其战时劳动政策问题,是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的重要战略与政策之一。
日本俘虏政策问题的突出特征,是其残暴性。日本虽然参加了诸如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签订,但没有批准该条约,以致日本帝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俘问题上制造了一系列暴行,加上战时强制劳动政策的推行,致使日本的虐俘行为残暴有加,遭到世界各国政府和舆论的谴责与声讨。虐待战俘,是日本战俘政策的本质特征。
中国战俘劳工为了重返前线,避免死亡,义无反顾,从被俘那一刻起即捕捉一切机会,利用各种办法,实现伙同或个人的逃走,或者实施暴动计划。逃走与暴动,成为战俘劳工抗拒奴役与屠杀的很主要形式;他们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用逃亡、暴动展现了一条特殊的抗日战线。
解学诗、李秉刚编著的《中国特殊工人——日军奴役战俘劳工实态(精)》在阐述上,大量使用了战俘劳工亲历者的口述史料及部分日军和满铁档案,从政策上和事实上揭示和探究了被运送到东北的战俘劳工被奴役、虐杀以及暴动、逃跑斗争的内情实态。

精彩内容
    俘虏(或称战俘)是战争过程中,敌对双方捕获的对方非武装人质,其*终结局或称前途有二:或者与敌方进行交换,或者解放即释放。既然他们业已脱离战争行为,放下武器而非武装化,并远离战场,就应该作为一般人而受到人权保障、人格尊重和人身安全与生存确保。19世纪末世界各国签署实行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亦一般称《巴公约》)关于战俘的规定,和1929年7月世界各国再次签署的内容多达97条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可以认为都贯彻着对于战俘的这种基本理念和态度。因此,两公约都开宗明义首先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对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处在捕获他们的个人和军队之下。①这就是说,战俘不但要离开战场,而且要远离暴力集团,以免战俘应该受到的人道待遇与保护遭到侵犯或破坏。
    但是,作为两项国际公约签署国的日本,姑且不说“二战”前的情况,单就“二战”期间的俘虏管理体制而言,它既不是使战俘处于“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的政府管理体制,也不是使战俘处于“敌方国家的权力之下”的国家管理体制,而是实行使战俘处于敌方军权之下的军事管理体制,并由军令系统即作战部队和由陆军大臣管理的军政系统两个系统构成。也就是说,战俘不仅没有脱离军事,甚至尚未脱离捕获他们的军队,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战俘是处于军令系统即作战部队的权力与管理之下。理应依据国际公法的所谓“军政俘虏”,徒具虚名。
    《俘虏处理规则》,作为日本陆军省的法规,于日本参加1899年7月《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之后的1904年2月推出,一直贯彻实施到战争终结。但是,在日俄战争期间的1904年和1905年、**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14年以及“二战”期间的1943年,规则被四次修改,确是一项既体现国际公约“精神”,又按东条英机所说,根据日本国内法和日本实际需要对国际公约进行了修改而推出的重要陆军法规。所以,法规中并列着友善宽松和充斥杀气的条款,也就是既有“对俘虏以博爱之心处理,决不加以侮辱虐待”、“不得擅自拘禁其身体”,使其“有信教自由,得参与其宗教的礼拜典礼”等内容,又有强调“帝国权力”、“军纪军风”、“俘虏有不顺从行为时,得给以监禁、制缚及其他惩戒上必要的处分”、“在俘虏图谋逃亡时,得以兵力防止,必要时予以杀伤之”,以及对俘虏得“准据陆军惩罚令,其犯罚于陆军军法会议进行审判”等规定。该规则没有战俘管理体制的明确规定,但明文记载着军司令官或卫戍司令官是俘虏收容所管理长官。他们不但有权制定俘虏收容所服务规定和俘虏收容所内取缔规则,而且得以处理俘虏的解放、交换,以及决定俘虏军官是否可以携带刀剑等事宜的权力,而其上级是军政部门陆军省和军令部门大本营或参谋本部。
    按道理,所谓军令俘虏,只是军令系统作战部队在将俘虏交给军政部门时的过渡性存在,军政部门――陆军省接管后,就成为军政部组建的机构管理的军政俘虏,切断了与作战部队的关系,即国际公约所说的那种正式俘虏。但是,在日本并非如此。日本军政部门接管俘虏后,仍交由军令系统的军司令部、师团司令部(或卫戍司令部)主管的战俘收容机构。实际上完全切断与军令系统作战部队关系的军政俘虏并不存在。这在日本国内如此,在殖民地及占领区尤其如此。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未与*国宣战,称战争为“事变”,故不承认*国人俘虏,这在实质上就是否认及反对国际公约在*国战场上的适用。可是,日本军令系统的华北方面军于1937年9月10日和1941年11月29日两次推出并实施《关于俘虏处理规程》。华北方面军与关东军之间的俘虏授受,也是军令系统内部之间的交接。而且,关东军也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有关俘虏处理、管理及使役等规则。前述内海爱子《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也认为,*国人俘虏全都是被当作日军的军令俘虏来对待的,也就是在陆军各级指挥官的“责任”下,*国人俘虏从被俘到被奴役和被拷打、屠杀,遭到任意处理。内海的书在揭示当时的所谓对俘虏的“适宜处分”的内涵时,曾以1940年入伍的新兵近藤一的一些经历为例:近藤当兵一个半月后被命令用战俘作靶子进行刺杀训练,结果他在用力向被绑着双手的*国人左胸刺去后,称“感觉好像筷子扎豆腐一样,很快就扎进去了”,全然没有道出杀人的犯罪意识。②而这正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国所需要的。事实表明:日军对*国人俘虏的“适宜处分”,也包括就地杀戮的所谓“严重处分”,和送交731部队作为细菌试验的材料。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陆军省也曾先后成立战俘管理部和俘虏情报局,但是,由于日本对国际公约采取表面承认实际否定的政策,对此等新设的俘虏管理机关施行了敷衍、消极的对策。属于陆军省的战俘管理部与军务部门实行全员兼职,毫无实权,形同虚设。俘虏情报局是战时临时机构,1941年12月27日发令新设的俘虏情报局,在日本历**属于第三次设立。
    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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