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家庭法精要(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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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科琳·雷诺-布拉尹思吉著,石雷译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 9787519734619
出版时间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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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66元
货号 1201951914
上书时间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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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科琳·雷诺-布拉尹思吉,法国里昂三大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家庭法。1998年曾在艾弗斯律师协会担任律师。先后出版系列书籍,涉及刑事诉讼法、家庭法、债法、人法、继承法等学科。在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石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重庆市2019年来华留学全英文授课品牌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在《社会科学辑刊》、《甘肃社会科学》、《月旦医事法报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译著《家庭法和私生活》;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参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 目录 目录概述——家庭的概念一、姻亲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概念 (一)亲子关系(二)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1.直系亲属2.旁系亲属二、姻亲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后果:扶养义务(一)扶养义务的范围1.亲属关系或法律规定具有扶养义务的姻亲关系2.扶养权利人的需要3.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二)扶养义务的特点(三)扶养义务的执行三、家庭法的新近改革编伴 侣 关 系第一章同居关系的概念一、没有异性这一相对条件二、存在性关系三、共同生活四、同居关系的稳定性第二章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一、同居关系的证明二、同居伴侣之间的人身关系三、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同居伴侣的财产(二)同居伴侣的债务(三)同居协议四、同居关系的解除(一)解除同居关系的人身效力(二)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效力(三)生存同居伴侣的权利第三章民事连带责任契约一、缔结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条件(一)主体条件(二)程序条件1.订立协议2.共同宣告二、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法律后果(一)互惠义务(二)财产(三)动产推定(四)订立契约者的债务(五)订立契约者一方死亡时生存伴侣的权利三、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解除(一)民事连带责任契约解除的原因和方式(二)民事连带责任契约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章结婚条件一、结婚的积极条件(一)结婚的身体条件(二)结婚的心理条件(三)结婚行为能力1.未成年人结婚2.受保护的成年人结婚二、结婚仪式(一)结婚仪式的先决条件1.出示相关文件2.公示3.听取双方意见(二)结婚仪式的附随条件1.公开举行结婚仪式2.户籍登记官的职权3.配偶亲自当场4.结婚仪式(三)结婚证书三、涉及结婚的民事制裁规定(一)结婚异议1.结婚异议的形式2.提出结婚异议的请求权人3.结婚异议的法律后果(二)婚姻的无效1.婚姻无效事由(见表3)2.婚姻无效的后果第五章婚姻的效力: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一、互惠义务(一)共同生活的义务(二)相互尊重、忠诚、扶助的义务二、家庭的目标第六章婚姻的效力:配偶间的财产关系一、配偶间相互依赖(一)家庭住所(二)家庭负担1.对家庭负担的分担2.家庭债务的偿还义务(三)家庭危机1.撤销权利2.移转对配偶的权利二、配偶间相互独立(一)择业自由(二)个人特有财产第七章离婚条件一、达成合意时的离婚条件(一)达成合意时两种离婚方式的共同条件(二)非诉合意离婚的条件(三)诉讼合意离婚的条件二、接受婚姻破裂原则时的离婚条件(一)在离婚原则上,配偶已达成合意(二)在离婚后果上,配偶不能达成合意三、由于婚姻关系变坏至无法挽回的离婚条件四、因为过错离婚的条件(一)可归责的事实(二)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婚姻义务和责任(三)无法容忍继续维持共同生活第八章离婚程序一、对法官职权的规定二、双方合意离婚的程序(一)非诉合意离婚的程序1.离婚协议的制定2.在离婚协议上签名3.将离婚协议交给公证员(二)诉讼合意离婚的程序1.离婚申请的内容2.召集配偶双方3.救济措施三、双方合意离婚外的其他离婚的程序(一)其他离婚程序的共同要素1.调解阶段2.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二)每种离婚程序的特有要素1.接受婚姻破裂原则时的离婚2.因为婚姻关系已变坏至无法挽回的离婚3.因为过错离婚第九章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生效之日(一)原则1.配偶之间2.对于第三人(二)对关系的调整1.配偶之间2.与第三人的关系二、离婚的人身效力(一)婚姻的解体(二)离婚配偶的姓氏三、配偶之间的财产效力(一)补偿金和救助义务1.补偿金2.救助义务(二)损害赔偿(三)住房(四)婚姻福利与赠与(五)婚姻财产制的清算(六)其他财产上的效力四、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一)亲权(二)配偶双方分担对子女的生活保持义务第十章司法分居一、司法分居的情形二、司法分居的程序三、司法分居的效力(一)人身关系的效力(二)财产关系的效力1.救助义务的保持2.赠与、婚姻福利和继承3.婚姻财产制的终止(三)司法分居的终止1.死亡2.和解3.从司法分居转为离婚第二编父母子女关系第十一章亲子关系的建立和证明一、通过法律推定建立亲子关系(一)母子关系(二)父子关系1.父子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2.父子关系推定的例外二、通过认领建立亲子关系(一)推定(二)认领的方式(三)认领的特征三、通过公证登记确认身份占有关系建立亲子关系(一)身份占有关系的构成要素(二)身份占有关系的特征(三)身份占有关系的证明(四)身份占有关系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与亲子关系相关的诉讼一、与亲子关系相关诉讼的共同规定(一)管辖权(二)诉讼时效1.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时效2.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时效(三)出生时未存活的婴儿(四)无权处分和不可转让(五)生物血缘关系的科学证据(六)亲子关系相关诉讼的共同效力二、与亲子关系相关诉讼的特别规定(一)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特别规定1.确认母子关系之诉2.确认父子关系之诉3.确认身份占有关系之诉(二)亲子关系异议之诉1.诉讼请求权人2.证明对象3.诉讼效力三、补助金诉讼(一)补助金诉讼的条件(二)补助金诉讼的效力1.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2.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效力第十三章人工辅助生殖一、人工辅助生殖的基本原则二、无须捐赠者帮助的人工辅助生殖三、在捐赠者帮助下的人工辅助生殖四、代理孕母第十四章接近收养一、接近收养的条件(一)收养人的条件1.单独收养2.夫妇共同收养(二)被收养人的条件1.父亲和母亲或家庭会议已经做出有效送养同意的儿童2.受国家监护的儿童3.司法宣告被父母遗弃的儿童(三)保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关系的条件二、接近收养的程序(一)批准(二)收养安置(三)接近收养的判决三、接近收养的效力第十五章简单收养一、简单收养的条件(一)收养人条件(二)被收养人条件(三)保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关系的条件二、简单收养的程序三、简单收养的效力(一)被收养人在原生家庭的情况(二)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的情况四、简单收养的撤销参考文献译后记 内容摘要 《法国家庭法精要(第17版)》清晰地介绍了我们理解法国家庭法的必要知识。全书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夫妻关系:关于同居关系(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民事结合(成立条件、法律后果、解除)和婚姻关系(成立条件、人身效力、财产效力、离婚)相关制度的全新发展。二是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法中适用的一般原则是什么?亲子关系如何建立、证明?在亲子关系方面可以提起哪些诉讼?《法国家庭法精要(第17版)》同时还介绍了亲子法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收养方面的具体发展。本书主要用于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以及准备参加司法职业考试的备考者。本书包含了法律、法规及法理学上的全新进展。 主编推荐 《法国家庭法精要(第17版)》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重点突出。《法国民法典》中涉及家庭法律制度的条款包括第一卷中第二编身份证书、第五编结婚、第六编离婚、第七编亲子关系、第八编收养子女、第九编亲权、第十编未成年和解除亲权、第十一编成年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第十二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概括财产的管理、第十三编民事连带责任契约和同居,第三卷中第二编涉及通过夫妻财产契约赠与的内容,以及第五编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契约。本书将写作的重点放在了伴侣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部分。其中伴侣关系共10章,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涉及不同家庭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各自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如何解除、解除的法律后果等;父母子女关系共5章,主要介绍了法国法如何确认和如何否认双方当事人的亲子关系、与亲子关系相关的诉讼、收养制度等问题。对于这两部分重点内容,这本小书不但介绍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其他法典中涉及这两部分内容的法律制度。整体上层次清楚、脉络清晰,包含了法国当下家庭法的全新内容,比如2017年法国新增加的登记离婚制度。二是短小精悍。原著不到120页。由于第17版中新增了部分内容,为了保证全书不超过120页,作者不得不删减了第16版中的小部分内容。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将这部分内容放在了注释中,方便有兴趣的读者进一步查阅。受篇幅,作者在每一章的法律制度介绍中,力求用更简洁的文字对该制度的重点部分予以介绍,包括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这有助于中国读者在更短的时间内把握法国家庭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同时,这也有助于我国家庭法学界深化对法国家庭法理论的学习。 精彩内容 总序:民商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 时至今日,虽然理论界对民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并未形成接近一致的看法,但对其在促进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创造力的激发乃至社会经济的振导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则几乎没有任何人能够予以否认。一方面缘于其调整内容的广博性、调整方式的人本性、调整范围的全覆盖性和规制目的的正义性;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其所承载的使命的厚重性和立法理念的优选性与进步性。通过研读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具有时代引领意义的重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通常是伴随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重构、社会政策的改变和社会观念的变革应运而生的。因此,民商法律制度的设计通常并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制度进化和规则演变,而更多地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环境的优化和社会意识的嬗变,我国也不例外。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但将现代中国社会深深打上了法治的烙印,而且极大地激发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冲动,从而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促进作用发挥到很好。时至今日,伴随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而不断拓展其作用深度和广度的民商事立法,无论是对中国民众国民性格的塑造、行为模式的固化,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驱动力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越来越显著的影响。以平等和自治为核心的民商法律制度不但成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法律手段,而且成为社会主体行为选择的首要凭依因素;以公平和效益为主旨的民商法律思维已经深深嵌入人们的思维逻辑链条中,成为人们臧否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标尺;以良善、诚信、忠实为先导的民法文化不但发挥着启佑民智之功效,而且已逐步内化为一种社会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但我们也不得不清醒地看到,在民商法靠前繁荣的背后,实际上仍隐藏着深刻的价值认同危机。其主要表现是:在民商事立法过程中“泛政治化”倾向明显,公法权力侵犯私法领域的现象严重;私法依附于公法,私权受制于公权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民商法的“婢女”地位并未得到改变;作为民商法制度根基的平等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以政治上的优选性取代经济上的优选性,并进而在主体立法上采取差别性待遇的做法还比较普遍。在民商事司法领域中,由于未对价值取向各异的不同审判类型进行必要的审判理念区分,从而导致审判活动既无法满足以自然人为代表的普通民事主体对公平理念的强烈渴求,也无法有效实现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动机。在法律意识层面上,民商法的私法属性和权利法属性并未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同,民商法所体现的一些基本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也没有随着民商事立法的繁荣而获得广泛的尊重和支持。造成这种广大民众对民商法的价值认同感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缘于民商法的野蛮性增长接近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机缘而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和必要的法治理念的积淀,更基于强烈的经济发展驱动而导致的对法律功能的误读和法律资源的配置错误。由于民商法是直接介入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形态塑造和规则设计的法律制度,因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有意或无意地将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作用都定位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严重背离和淡化了作为民商法精神内核的人本主义思想和人文主义理念。不仅如此,民商法的非理性繁荣还助长和神化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包罗万象的法律规则试图将调整的触角延伸到公民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实际上,法律更多地是作为约束人类非理性行为的必要羁绊而存在的,任何类型的强制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及与此相连接的社会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当我们对法律的作用作偏狭理解的时候,法律的这种作用往往成为政府干预私人生活的重要工具。 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结果来看,肇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但极大解放了长期受到压抑的生产力,而且充分激活了潜藏在人类内心深处追求财富的欲望,使人们从普遍的羞于言利转变成不择手段的财富攫取。中国社会第一次感受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力和导引力。正是基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强力介入,不但改变了利益的获取和分配方式,任何主体的正当经济利益诉求都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固化、疏导和界定,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是基于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我国在短短的30多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而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奠定了必要的法律硬件基础。但同样应当正视的现实是,虽然我国在民商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上已基本上实现了与发达国家的接轨,但仍没有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需要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更没有建构出既能引领世界发展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都不能通过简单的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而完成,成熟的法律制度除了要借鉴外国的优选法律经验外,还必须加强对本国法治资源的挖掘和对法治适用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为此,我们不但要重视对民商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构造,而且更应加强对民商法基本理念、基本作用、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的研究和认识,更准确地定位民商法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只有以优选理念作支撑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精准调整作用。 大学作为现代文明的发祥地和社会知识的集散地,既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者,也是现代文明特别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大学之所以具有这种文明创造和传播功能,一方面在于大学所专享的人才密集优势;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大学所秉持的自由之意志、独立之精神。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人文精神特点,大学才负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历史重任。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院校而言,法科院校基于其独特的创设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创新社会法治理念、提供法律制度有效供给、推进国家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方面无疑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一所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院校,创设于新中国百废待兴之时,繁荣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期,不但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而且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责任和智慧。其民商法学作为传统的优势学科之一,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逐步形成了以民本天下为情怀、以商达经纬为志向、以**为目标、以振兴国家为责任的学术精神和专业特色。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科奠基人金平教授、杨怀英教授等老一辈开宗学者秉持学术报国之宏愿,开拓奋进、殚精竭虑,历经筚路蓝缕之磨难,披荆斩棘之艰辛,初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之学林。20世纪80年代之后,沐浴改革开放之春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迎来第一次鼎盛时代,金平教授和杨怀英教授作为全国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领军人物,以他们的敬业精神和人格魅力,团结和凝聚了包括邓大榜、聂天贶、黄名述、李开国、柯瑞清、邓宏碧、张和光、赵勇山等30余位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年骨干教师;以王卫国、伍载阳、张玉敏、尹田、吴卫国、赵万一等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开始在国内学术舞台上崭露头角。西南政法大学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内名副其实的民商法教学与研究重镇。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在李开国、张玉敏、赵万一等学术带头人的带领下,本学科全体同仁励精图治、拼搏进取、内外双修、涅槃重生,不但使学科师资规模达到创纪录的100余人,而且在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改善,教学科研水平也不断上升到一个个新台阶。我们坚信,在国内外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本学科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民商法作为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性学科,并非产生于书斋中的理论推演,而应来源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本学科一直以关注民生、强调民本为己任,努力将自己的研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早在20世纪80年代,年逾花甲的杨怀英教授曾亲自带队,在当时条件十分艰苦的云南西双版纳和德宏自治州长途奔波数千里,开展了长达数月的田野调查,出版了具有填补空白性质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这个很好传统一直传承至今,陈苇教授在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时,以“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为视角,先后组织1000多名学生深入农村进行考察并形成了数十万字的调研报告。在2008年“5·12”大地震发生后不久,以本学科刘俊、谭启平、刘云生等教授为主的12位法学专家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处置特别法令并草拟了一部近万字的《重大自然灾害处置特别法令(建议稿)》,充分体现了学者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靠前、国内民商法学科的迅速发展向我们提出了严峻挑战。靠前上,无论是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还是源于海洋经济需要而产生的英美法,都正朝着更深、更广、更前沿的方向延伸和发展,民商法学理论日益博大精深,法学流派呈现多元化趋势;民商法学研究更加注重与法律实践的契合,注重对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审视和研究;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各国民商法学日益走向相互渗透与融合,同时又更加注重与本国国情的结合,呈现出靠前化与民族化共同繁荣的趋势;法学理论方面,跨学科研究方兴未艾,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在国内,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民商法学研究更加深入与务实。一方面在全球化的大潮之下,如何借鉴人类精神遗产,引进外国合理的法律制度与精神,成为摆在中国民商法学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将直接决定我国民商法学发展的成败;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向民商法学提出了挑战,如何立足中国的法律实践,利用世界各国的优选经验,发扬我国古代优良传统风俗,应对未来经济、政治、文化的重大转折,也是中国民商法进一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总结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在过去30多年中取得的成绩,饮水思源,时刻铭记老一辈民法学者对本学科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我们曾与法律出版社联袂于2009年编辑出版了5卷本的“西政民商法学阶梯”丛书和20卷本的“西南民商学人文库”及多卷本的“民商经典译丛”。为了发挥本学科在民商法基础理论特别是民法哲学方面的研究优势,我们先后编辑出版了两辑共13本“民法哲学”丛书。为了扩大与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我们曾与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倾力打造了“华中·元照西政民商法学术文库”和“华中·元照中青年法律科学文库”。在学术平台建设方面,由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和学院联合打造的《中国不动产法研究》获学院倾力支持,于2016年成功入选CSSCI来源集刊。 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法学研究对法律实践的引领作用,我们决定集合校内外各种资源,推出既能综合反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科研实力,又能广纳群贤、有效汇集国内外近期新民商法学研究成果,并能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的大型系列丛书——“民商法经典文库”。本文库分为民法哲学系列;经典译著系列;学术研究系列;前沿争鸣系列;名家讲坛系列;教育研究系列;经典案例系列及年度十大有影响力案例系列;研究随笔系列九个系列。同时,我们也真诚邀请国内外贤儒同人不吝赐稿积极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相信,在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共同帮助下,本文库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是为序。2011年11月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译者序这是一本介绍法国家庭法的小书,而且是一本与法文版近乎接近同步出版的小书。刚开始讨论翻译出版时,尚只有《法国家庭法精要》(第16版)。通过法律出版社陈妮老师等编辑的努力,译者于2018年11月27日拿到了近期新的《法国家庭法精要》(第17版)。全书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重点突出。《法国民法典》中涉及家庭法律制度的条款包括第一卷中第二编身份证书、第五编结婚、第六编离婚、第七编亲子关系、第八编收养子女、第九编亲权、第十编未成年和解除亲权、第十一编成年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第十二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概括财产的管理、第十三编民事连带责任契约和同居,第三卷中第二编涉及通过夫妻财产契约赠与的内容,以及第五编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契约。这么多的内容要放在仅有120页不到的小书中,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本书将写作的重点放在了伴侣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部分。其中伴侣关系共10章,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涉及不同家庭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各自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如何解除、解除的法律后果等;父母子女关系共5章,主要介绍了法国法如何确认和如何否认双方当事人的亲子关系、与亲子关系相关的诉讼、收养制度等问题。对于这两部分重点内容,这本小书不但介绍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其他法典中涉及这两部分内容的法律制度。整体上层次清楚、脉络清晰,包含了法国当下家庭法的近期新内容,比如2017年法国新增加的登记离婚制度。二是短小精悍。原著不到120页。我有幸读了原著第16版和第17版两个版本的内容,发现作者在力求简洁上狠下了一番功夫。由于第17版中新增了部分内容,为了保证全书不超过120页,作者不得不删减了第16版中的小部分内容。在翻译过程中,我将这部分内容放在了注释中,方便有兴趣的读者进一步查阅。受篇幅,作者在每一章的法律制度介绍中,力求用最简洁的文字对该制度的重点部分予以介绍,包括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这有助于中国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握法国家庭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同时,这也有助于我国家庭法学界深化对法国家庭法理论的学习,比如法国法上的夫妻赠与、补偿金(prestation compensatoire)制度和补助金(les subsides)制度二者之间有何区别,身份占有关系理论等。对于作者没有介绍法国法上的部分基本概念,我也尽可能查阅相关资料增加补充注释,希望能够扫除读者在阅读中的障碍。全书以简洁朴实的写作风格快速高效地介绍了法国家庭法的基本内容,让人一打开就想一口气读完。我也将就此打住,让读者自己体会这本精彩的小书。希望本书能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对法国家庭法的关注和研究打开一扇窗,为我国未来的家庭法的发展贡献一点绵薄之力,也为有兴趣了解法国家庭法的司法实务界人士和法学院的学生们提供一点参考资料。石 雷重庆宝圣湖畔二○一九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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