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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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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云红,刘仁琦 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5233

出版时间2018-06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8元

货号1201726282

上书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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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胡云红,女,民革党员,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兼《法律适用司法案例》编辑;国家法官学院乡村振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优选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司法制度。先后在《横滨靠前社会科学研究》《河北法学》《知识产权》《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靠前外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和参与课题数项。其中,主持北京法学会2015年度课题《完善北京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主持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课题《人民陪审员主要认定事实实证研究》,研究成果被评定为很好。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背景及目的
(一)调研背景
(二)调研目的
二、调研过程以及方法
(一)调研过程
(二)调研方法
(三)研究思路第一章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及
价值取向
一、当代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概况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关系
二、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
(一)政治功能
(二)司法功能
(三)陪审制度的技术功能
三、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回归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附: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
一、【民事案例】冯某与信达辽宁分公司、星辰房地产公司等
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庭审查明的案情
(二)合议过程
(三)新查明的事实
(四)案件结果
(五)办案经验
二、【刑事案例】故意伤害改过失致人重伤
(一)案件概况
(二)控辩意见
(三)陪审员参审过程第二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北京市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选任环节
(二)参审环节
(三)组织管理
二、陕西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调研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
(二)非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及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四)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三、其他地区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面的探索
(一)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关于“两权适度分离”的
探索
(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探索情况
(三)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四)苏州市吴中区法院
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功能定位亟待统一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模糊
(三)参审程序及证据规则的纠结
(四)认识和认知层面存在的问题
(五)履职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六)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七)民意调查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力
配置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必要性
(二)我国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现实困境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
(一)何为“事实问题”
(二)何为“法律问题”
(三)两者的界限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基本规则
(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
(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的方法:一般裁定和
问题清单的选择
四、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指引规则
(一)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指引的必要性
(二)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指引的方式
(三)法官在庭审不同阶段对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指引
五、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区分典型案例剖析
(一)民事典型案例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区分
(二)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三)行政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第四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程序
规则
一、适用陪审的启动程序
(一)陪审程序启动模式现状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庭构成规则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的划定
(一)案件范围
(二)参审内容
(三)实际适用情况
(四)实质参审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庭审权力的分配
(一)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庭前会议
(二)庭前准备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合议程序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证据
规则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二)民事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三)行政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及其适用
(一)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三)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规则
(一)庭前保障:阅卷笔录的强制要求与问题清单的
全程引入
(二)庭审推进:庭审结构的适当变通与庭审小结制
度的推行
(三)合议表决:法官指示制度的强制运用与合议
规则的重构
(四)裁判结果:裁判观点的统一表达与陪审员署名
权利保留
四、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规则设置第六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与惩戒机制
一、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及履职保障机制的法理学
分析
(一)退出机制
(二)惩戒机制
(三)履职保障机制
二、法律规范中的退出、惩戒、保障机制
(一)退出机制
(二)惩戒机制
(三)履职保障机制
三、实践和试点中的退出、惩戒与履职保障机制
(一)制度建设方面
(二)制度执行方面
四、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考核与管理机制缺失
(二)退出机制不周延
(三)惩戒机制失灵
(四)履职保障机制缺失
五、可能的变革进路:方案设计
(一)相关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
(三)构建多元化切实有效的惩戒机制
(四)确立精细全面的履职保障机制结语
(一)恢复陪审制度宪法地位、提升立法层次
(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有效实现随机抽选
(三)根据人口、地域等特点,采取多样化选任方式
(四)强化法官指引作用,保障陪审员有效参审
(五)科学合理区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部分
(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消除陪审员参审顾虑
(七)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化、法律化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陪审认知度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审前各诉讼阶段应为审判阶段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承认审判中心主义,就要求必须发挥庭审程序的决定性作用。庭审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矛盾很为集中、争辩很为激烈的诉讼阶段,应当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起到实质作用,真正做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使审判重心重新回归庭审程序,摒弃庭审虚置化,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要求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推行的陪审实质化要求相契合。因此,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如何区分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之优势,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成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本书以北京市和陕西省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现状为样本,试图发现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以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程序保障机制与履职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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