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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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蕾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4102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9元
货号1203169742
上书时间2024-09-1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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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蕾,山东烟台人,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学士、硕士,从事房地产审判十余年,审理房地产开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等案件上千件,多次荣获审判质量奖。负责并执笔“涉房新政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不动产无权处分纠纷的裁判规则”“返还原物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参与撰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著有《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等著作,在《中国审判》《人民司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发表文章十余篇。
目录
第一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章导读】
【实务问答】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二、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最迟时间如何界定?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五、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该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七、对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异同如何认定?
八、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九、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适用】
规则1[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
规则2[商品房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内容摘要
本书结合房屋买卖合同领域法律变迁及审判实践,通过研究实践中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整理出裁判实务问题,并进行评析、归纳,形成解决该问题的裁判思路,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亦能为当事人、律师等进行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提供诉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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