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修正版 含修正案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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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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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大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3-11-23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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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国人大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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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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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5-03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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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7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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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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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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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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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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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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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3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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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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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法是一部“管法的法”,这是该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主要从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完善授权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备案审查等方面,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和完善:
☆亮点一:政府规章制定不得减损公民权利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修正草案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亮点二:政府收什么税须人大立法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据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亮点三:“两高”司法解释须报人大备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亮点四:公民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应反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本法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相关人员学习使用。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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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7)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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