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代审判公开启蒙研究——以《申报》杨乃武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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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审判公开启蒙研究——以《申报》杨乃武案为视角

正版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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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华丽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5288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43元

货号1239544

上书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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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近代审判公开启蒙研究——以《申报》杨乃武案为视角
【书    号】 9787562075288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    者】 陈华丽 著
【出版日期】 2017-10-01
【开    本】 16开
【定    价】 43.00元

【内容简介】 
《近代审判公开启蒙研究:以杨乃武案为视角》以杨乃武案为视角,以《申报》素材,系统梳理《申报》与近代审判公开启蒙的关系,从“为什么是《申报》启蒙近代审判公开”为问题切入,借助“杨乃武案”从直观视角梳理《申报》在启蒙近代审判公开的表达,深入讨论近代审判形式上的公开,包括审判公开的内容、审判公开的主体、审判公开的手段等问题,接着述及近代审判的实质公开,包括审判权的被监督(允许传媒监督和公众监督),然后辩证性提出为何近代审判公开在杨乃武案上无法实践的法律文化因由。

【目录】 
前言
第*章 为什么是《申报》首次提出“近代审判公开”
第*节 中国近代报刊历史简述
第二节 办报人的特殊身份
第三节 办报地点的特殊位置
第四节 良好销量的助推

第二章 《申报》在杨乃武案中关于“审判公开”理念的表达
第*节 案情追踪报道
第二节 对秘密审判的批评
第三节 《申报》对审判公开的呼吁

第三章 杨乃武案难能可贵的部分公开
第*节 清朝州县官的审判权限
第二节 杨乃武案审转复核过程信息的公开
第三节 杨乃武案解审信息的公开
第四节 胡瑞澜和刑部拟判词公开

第四章 启蒙近代审判公开的舆论监督
第*节 杨乃武案舆论的制造
第二节 杨乃武案舆论制造的模式
第三节 杨乃武案舆论形成监督的过程

第五章 近代审判公开的法律文化之殇
第*节 文化、法律文化
第二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第三节 近代西方审判公开文化移植之殇

第六章 《申报》干涉杨乃武案审判的讨论
第*节 《申报》干涉杨乃武案的策略
第二节 近代关于规范传媒报道的立法
第三节 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逻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文摘】 
《近代审判公开启蒙研究:以杨乃武案为视角》:
  第221条是主动回避的规定,“陪审员中由自行请免充陪审员者,经公堂细查确有合理事故,即可准其所请”。第222条是关于陪审页的但书规定,“如有知会之陪审员中因有未到堂或到堂不合格者以致不能满十二员或六员之定额,则公堂可循原告或被告之请在堂内观审之人中择合格者充数,即有一造不愿亦不能中止”。
  保证陪审员公正审判的规定体现在陪审员发誓上,第223条规定“陪审员既定,于未审讯之前,各陪审员须当堂矢誓表明一秉公正,并无偏倚畏累及徇私等情”,第224条规定“誓毕,各陪审员均就坐于承审官之旁,静听审讯。如供证有不明之处,该员等可随时请承审官代问证人”。
  陪审员的职责规定在第225条到第231条、第234条上。第225条规定“两造证词及律师诉辩均已听毕,承审官即向陪审员将该案所有证据再诵一周并加评论,如有律例问题务须逐一详解,使陪审员所议决词与例相符”,此举直接要求陪审员要参与庭审,承审官的任务则是解释法律。第226条规定“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议,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复日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复日无罪”,词条规定要求陪审员进行事实审,这与英国的小陪审团事实审是相一致的。第227条规定“各陪审员密议妥后复回公堂维时。承审官、原告、被告及各律师俱应在场,书记官即向各陪审员询问所议之决词意见,并被告之是否有罪,由该陪审员之代表人当众将决词复答”,第228条规定“如陪审员决词日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定拟;若决词日无罪,则立刻将被告释放”,第229条规定“如被告为人所控不止一端,陪审员可定其孰为由罪孰为无罪,承审官即据所决有罪之端一定罪名”,第230条规定“无论刑事民事,各陪审员决词从多数而定,但遇有重案关于死罪者必须众议会同方能决定”,第231条规定“如陪审员退堂议久不决或意见各执者,承审官可将该陪审员全行辞去,另选陪审员复行审讯”,第234条规定“民事案件决词分为寻常及特别两种例,如该案系为争债一千圆,陪审员查得被告确欠原告全数,则决日全数与原告;如查得被告非全数,则决日若干数与原告;如查得被告毫不负欠,则决日被告理直,此为寻常决词。又如原告控被告违背合同,情节繁琐,一词难尽,则陪审员须详细答承审官之问,谓查得某事系实,某事不实,此为特别决词,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依律定案”,以上六条规定了法官在陪审案件中的法律审要求,陪审员认为有罪的,法官只能依据有罪规定进行具体的定罪量刑;陪审员认为无罪的,承审官只能做出无罪判决。可以说,陪审员的职责规定是公民参与审判的核心体现,其有确定犯罪与否、违反民事责任与否的权力,同时也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在法官因个人知识、经验缺乏等方面做出弥补,在法官因个人良心欠缺方面做出更正。
  *后,是对陪审员个人活动自由的限制,第232条规定“陪审员自到堂迄决词未定之先除公堂特许外,不准他人与该陪审员语言或传通信息或递交物件。如有陪审员因饮食或他故,欲请自便,则令公堂人员随往监查”,第233条规定“如所审之案一日不能完结,次期再讯可令陪审员就署内或附近房屋居住,务令畅适,惟仍须派员监视,刻晷不离,并令该员当堂矢誓,不准一切人等与该陪审员有通问及传递消息等事,该员亦不得与之谈论该案”。此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在因素对陪审员审判造成干扰,从而保证其做到自由心证。
  从形式上,应当认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陪审制的进步性规定,其目的恰恰是为了移植西方的民主,但这良好的初衷与中国四千多年专制的旧司法体制是完全相违背的,传统司法文化与西方先进司法丈化在摩擦中,先败下阵的是西方司法文化,这也是为什么该草案没有施行的*重要的原因。
  应当说,《申报》在杨乃武案报道中宣传公开审判思想具有时代进步意义,从西方陪审的角度人手,认为司法公开必然意味着审判权对公众的开放,审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还包括让结果趋近正义,即“每个人得到应得的”“以善报友,以恶报敌”,所以“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能被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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