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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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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明 主编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0688215

出版时间2004-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38元

货号1694494

上书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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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经济法学
【书    号】 9787810688215
【出 版 社】 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    者】 耿明 主编
【出版日期】 2004-07-01
【开    本】 16开
【定    价】 38.00元

【内容简介】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法治进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逐步完善,法学教育也得到空前的发展。为适应云南省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对教材的需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保障法治建设所需的人才质量,我社规划和出版了一套体现云南法学教学和教材编写水平的高质量法学教材,供法学教育使用。其中包括《经济法学》、《宪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参与编写该系列教材的教师,均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多年,有一定理论积淀;每部教材均由各学校的教授担任主编,并由其组成权威的编写队伍编写;编写体系完整,包括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以基础知识清晰、正确,同时也注意吸收和采用近年的研究成果;编写风格体现出体系完整、简明扼要、深入浅出的特点。本套法学系列教材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本科学生,也可作为专科学生的教材和研究生的参考书。

【目录】 
第*编 经济法理论
 第*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本质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第三节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经济法的本土化发展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二节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的体系
  第四节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节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编经济主体法
  第二编 经济主体法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
  第*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体系
  笫三节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节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
 第六章国有企业法
  第*节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第五节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六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节国有企业的整顿和撤并
  第八节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集体企业法
  第*节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合伙企业法
  第*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第三节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竞争法概述
 第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四章 信托法
 第十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六章 期货交易法
 第十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第五编 宏观调控法
 第二十章宏观调控法总述
 第二十一章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六编经济监督法
 第二十八章会计法
 第二十九章审计法
 第三十章统计法
 第三十一章行业协会法
后记

【文摘】 
第*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经济示的调整对象
  根据上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于传统私人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而是传统部门法无法容纳的,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公共性关系,因而,它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
  具体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一、主体规制关系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市场运行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部门或者个人、法人组织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此,只要参与了上述经济活动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其范围是广泛的、开放的。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体规制关系,是国家作为干预方,在对被干预方形成经济法主体资格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制关系,它既包括干预方组织系统的各种运作关系,也包括干预方与被干预方之间因干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在私人主体有可能对经济运行或市场运行产生影响时才发生,如对存在自然垄断、信息偏在的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对其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规定,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方面的审查和批准制度。上述规制活动中发生的主体规制关系,不同于企业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等登记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管理关系,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关系。
  二、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市场并非万能,市场机制由于本身的惟利性、盲目性、滞后性,既无法解决公正分配和非价值性物品、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也无力调节国民经济宏观平衡和经济结构优先问题,因此,需要国家伸出干预之手,对国民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国家通过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利率、税率、汇率、价格等间接手段来改变经济变量,引导市场决策,改善各种经济总量关系;也可通过私权方式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来改善社会供需关系,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必要时还可采取直接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措施来处理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紧急状态。总之,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不断改善市场经济宏观运行环境,维持资源配置的整体性效率和长期性效率,实现*低限度的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说,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社会分配关系、价格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等十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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