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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

正版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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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革 主编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448625

出版时间2010-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60元

货号3056881

上书时间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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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行政诉讼法学
【书    号】 9787561448625
【出 版 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作    者】 陈永革  主编
【出版日期】 2010-03-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定    价】 60.00元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学》内容包括:绪论、总论、起诉与立案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秩序的保障、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参考文献及主要书目索引、后记。 

【目录】 
第*编 绪论
第*章 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
第*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相邻关系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功能
第六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体系结构

第二章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的地位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效力与意义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节 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
第三节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四章 行政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节 行政诉讼价值
第二节 行政诉讼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模式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四节 行政诉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二编 总论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节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制度

第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四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非诉讼行政案件

第八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第九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七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第*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调取、保全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质证
第七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
第*节 行政诉讼的期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送达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费用

第三编 起诉与立案程序
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
第*节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第二节 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三节 起诉的法定条件
第四节 起诉的程序要求
第五节 起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 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节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概述
第二节 对起诉的审查
第三节 对起诉审查后的处理
第四节 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起诉的审查与处理
第五节 立案的法律后果

第四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行政案件审判概述
第*节 行政案件审判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准绳
第四节 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

第十六章 行政案件的第*审程序
第*节 行政案件第*审程序的任务与作用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对开庭审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节 行政案件的第*审判决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第*节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第二节 引起第二审程序的法定原因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判决裁定

第十八章 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节 审判监督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案件再审的审判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及其诉讼
第*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七节 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程序
第*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主要运行阶段环节
第四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及其适用程序
第五节 执行和解、暂缓执行、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第六节 执行结案、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章非讼行政强制执行
第*节 非讼行政强制执行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六编 涉外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期间与送达

第七编 行政诉讼秩序的保障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种类
第三节 各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及其适用程序

第八编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
第*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常见行政诉讼类别
第五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的程序
……
参考文献及主要书目索引
后记

【文摘】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达到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间接强制执行分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
    1.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从而达到促使相对人主动履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罚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等。
    2.代履行。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行政相对人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行政相对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履行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二)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直接强制的对象不同,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前者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予以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等;后者如物价检查机构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相对人拒缴非法所得或者拒缴罚款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等。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依法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1.书面告诫。进行书面告诫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阶段,也是先说服教育后强制执行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告诫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相对人自行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过书面告诫,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2.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收到书面告诫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书面告诫,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送达相对人。

【前言】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达到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间接强制执行分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

    1.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从而达到促使相对人主动履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罚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等。

    2.代履行。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行政相对人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行政相对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履行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二)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直接强制的对象不同,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前者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予以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等;后者如物价检查机构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相对人拒缴非法所得或者拒缴罚款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等。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依法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1.书面告诫。进行书面告诫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阶段,也是先说服教育后强制执行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告诫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相对人自行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过书面告诫,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2.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收到书面告诫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书面告诫,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送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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