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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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正版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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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7061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其他

开本32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8元

货号3236130

上书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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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书    号】 9787521617061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版    次】 1
【开    本】 32开
【定    价】 8.00元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标志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采用“决定 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十分深远的政治意义、宪制意义和法律意义。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共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共9条,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附件一、附件二的名称、体例和框架结构,内容进一步充实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了完善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等事项,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使选举委员会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进一步增强香港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界别“工商、金融界”设18个界别分组;第二界别“专业界”设10个界别分组;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五界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设2个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继续沿用原来的三种方式,包括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
  三是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概括来说六个字:保留、恢复、增加,即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能,恢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能,增加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职能。
  四是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其中,基本保留原来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在提名机制等方面有所调整,以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坚定的爱国者担任;重点改革立法会选举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立法会议员人数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分别产生40名、30名和20名议员;同时对立法会选举的提名、选民资格、选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之外。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加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此外,还就立法会的表决程序、两个附件的修改权等作出规定,同时要求香港特区据此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细化具体事项,并依法组织选举活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届〕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届〕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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