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商法学
【书 号】 9787511803238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 者】 徐民主编
【出版日期】 2010-02-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页 码】 419
【定 价】 38.00元
【内容简介】
商法也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学的知识既包括了从各商事部门法抽象出来的总括性的基本理论,又包括了从陆商到海商的各部门法的独特内容。本书是一部从商法学总论到分论的体系化教科书,在内容上共分为七编二十七章,具体包括:编导论、第二编公司法、第三编破产法、第四编证券法、第五编票据法、第六编保险法、第七编海商法。本书立足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商事实践,结合近期新的商事立法进展,力图以简洁的语言讲述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各商事部门法的核心内容,使读者能够深入了解我国商法学的体系结构和具体内容。
本书由海南大学法学院徐民教授主编并统稿定稿,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商法学课堂教学的要求。本书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教材使用,也可以作为法学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参考书,还可供司法实务界、律师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和研究商法学之用。
【目录】
编 导论
章 商事与商法
节 商与商事关系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商法的基本架构
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行为
第三节 商事营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节 商事登记的意义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节 公司的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五章 公司设立制度
节 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股权
第六章 公司财产制度
节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 公司股份
第三节 公司债券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公司僵局与股东代表诉讼
第八章 公司的变动与终止制度
节 公司章程的变更
第二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三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编 破产法
第九章 破产法概述
节 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十章 破产程序法
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二节 破产和解程序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实体法
节 破产实体法中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四编 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节 证券
第二节 证券法
第十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及证券监管机构
节 证券市场主体
第二节 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四章 证券发行及交易法律制度
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持续信息公开与上市公司收购
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编 票据法
第十六章 票据法概述
节 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票据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六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章 汇票
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
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
第十八章 本票、支票
节 本票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 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支票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 支票准用汇票的制度
第六编 保险法
第十九章 保险法概述
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十章 保险合同
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险业
节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第三节 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编 海商法
第二十二章 海商法概述
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海商法的地位
第三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十三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节 船舶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第二节 船舶的国籍与登记
第三节 船舶物权
第二十四章 海上运输合同
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章 船舶租用合同与海上拖航合同
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
第二十六章 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
节 船舶碰撞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二十七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节 海事赔偿责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后记
【文摘】
四、商事关系的特点
商法与民法同属于私法,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如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同一性决定了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商事关系,如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等。在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层面,商法与民法也有许多共通的内容,如商法中的公司制度与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商法中的破产制度与一般民法中的法人解散制度、商法中的保险制度与民法中的合同制度。因此,有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对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再调整或分工调整。然而,商事关系亦有自己某些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商事关系多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商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他们依照一定的程序或商事习惯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2. 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商事关系的形成,只能是基于营利性的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这是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优选的区别。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
3. 商事关系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由商法典、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等加以规定和优先调整的各种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4. 商事关系的调整优先适用商事法律规范。在商法与民法均可适用的商事关系中,商法处于优先的特殊地位,即不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何种具体商事关系,均需优先适用商事法律规范,只有在商事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相应的民法规范。
第二节商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商法概念的理解可有多种角度: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这是以商法的表现形式为依据进行的划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或成文法典。它主要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的传统,许多国家仿照《民法大全》的模式制定了与民法典并列的商法典,目前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此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国于1952年也颁布了《统一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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