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驹法学文集(全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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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俊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1210
出版时间2021-04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1580元
货号3283032
上书时间2023-09-2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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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马俊驹法学文集(全六卷)
【书 号】 9787519751210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 者】 马俊驹
【出版日期】 2021-04-01
【开 本】 16开
【定 价】 1580.00元
【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本书系对马俊驹教授已发表文章或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文章的论文集,共6卷。该文集对民法各具体领域的内容均有研究,内容充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民法典与民法基础理论、主体制度、物权与财产制度、企业制度、人格权、农村农地等。本书所收录的内容时间跨度广、内容翔实、论证有力,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目录】
卷
民法典与民法基础理论篇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与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
就《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的衔接问题提几点想法
对民法典编纂中几个问题的看法
当代中国民法的基本体系、挑战与发展趋势
——为《民法》一书所写的导论
关于我国民法制度中有争议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于民法典制定问题的讨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
《民法总论》提纲
对制定民法典的几点看法
守成与创新
——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
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和基本架构
我国民法典制定几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及其体系构想
我国当前民商法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
21世纪民法展望
中国民事法概览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的完善
——纪念《民法通则》颁行10周年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读漆多俊先生新著《经济法基础理论》
民法与商品经济发展
《资本论》与民法的几个问题
论文合作者
第二卷
主体制度篇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中)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下)
关于民法总则主体立法的探讨
法人责任形式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
法人制度若干问题
对法人制度基本问题的思考
民事主体功能论
——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哲学思想和制度构建
论国家在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地位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试论企业租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地位
民法通则与合伙民事主体地位
法人本质论
论法人的违法行为
略论法人的责任能力
试论法人的机关、意思和过错
合同债法篇
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经济学视野下的契约法研究
违反信息义务应适用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对保证保险性质的基本认识
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理论及实践问题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论纲
论附条件买卖买受人期待权效力的扩张
——兼论其在破产法上的影响
三个合同、两个仲裁与一个标的
浅评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和发展
关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新《合同法》介评
关于起草中的统一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授大纲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应该注意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论文合作者
第三卷
物权与财产制度篇
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公有制下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变革和完善
物权法基本体系和有关立法问题
时间观念的发展与时间所有权的私法构造
论私人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社会化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理论突破和法律路径
——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进行研究
城市化应以土地财产权变革为先导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和立法构想
物权保护方式的有益探索
——简评《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
精心修改和完善,力争《物权法》早日颁行
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法
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人格与财产的关系
——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
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法律性质刍议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
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罗马法财产权构造的形成机制及近代的演变
财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相关问题探讨
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
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实现国家财产所有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分离
论国家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性质
论文合作者
第四卷
企业制度篇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
——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救济
消除经济特权与实现营业自由
无店铺直销立法思考
改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平等与效率的抉择
——从公司合并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
现代企业制度的当代发展
关于企业法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问题
论我国国有企业自主权的完善
——兼评欧美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诉讼的不公平性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企业集团的基本法律问题
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机关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本前提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法的灵魂
关于国营企业破产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论合伙
论我国企业法人的条件和能力
试论我国企业法人的清产还债制度
法人组织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试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问题
试论法人组织内部责任的划分
法人制度的缘起和演进
试论我国法人的独立财产和有限责任
论法人与合伙的特征与分类
论文合作者
第五卷
人 格 权 篇
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
构建人格与人格权理论的哲学思考
人格权不应在民法主体制度中规定
关于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建构的再思考
赞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
论私法上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
私法中身份的再发现
从身份人格到伦理人格
——论个人法律人格基础的历史演变
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对私法上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问题的思考
关于人格权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
民法上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逻辑构成
——兼论人格权请求权之独立性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
——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体系与立法模式问题
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
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
——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
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及其法律保护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
——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文合作者
第六卷
农村农地篇
中国城市化与农村土地财产权结构的变革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设想
关于公有制下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立法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解与保留
——论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
农业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研究
——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立法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浅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
农村社会进步与合作社立法
论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
关于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
——合作社应当成为我国集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发展合作社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合作社法
其 他 篇
记我的老师江平先生
回忆与马克昌教授相处的日子
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框架构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管理创新
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
私法与司法公正
论能源法的变革
能源法调节模式的有限市场化
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问题
博士学习和研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
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高等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部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新作
——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几点看法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
旧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及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反封建残余斗争
德法共治与践行男女实质平等
漫谈民法与和谐社会
观看学术话剧的感言
论文合作者
卷后语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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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俊驹教授是我在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指导的首届研究生,40余年来,我们亦师亦友,时间让我们的友谊馨香而醇厚。
在俊驹教授80寿辰之际,欣闻其众多学生自发收集、整理并出版其学术论文集,以示祝寿,我真心为俊驹高兴。翻阅厚厚的论文集初稿,洋洋大观,我颇有感触。
首先,我感慨于俊驹对学术的专注和坚韧。纵览论文集,早的发表于1981年,近的发表于2020年,时间跨度近40年!时间易逝,难得的却是在时间的无声流淌中,一个真正热爱学术的人孜孜以求,锲而不舍。近年来,许多很有才华的研究者在职称晋升后鲜有论文发表,个中原因主要还是不能忍受学术研究的异常艰辛和孤独。走到后的,除了对学术的热爱,更需要的是专注和勤奋。俊驹教授是为数不多的这样的坚守者,老当益壮,愈老弥坚,在学术之路上坚定前行,硕果累累。
其次,我感慨于俊驹教授学术成果的丰富和研究质量的高水准。其学术之论,涉及我国民商事基本制度,涵盖民事法的绝大部分领域。例如,其对法人制度、合伙制度、合作社制度、民事主体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理论;对无形财产、集体所有权的研究,深化了我国财产权理论,为完善中国特色的财产权体系贡献了
智慧;对人格权的研究独树一帜,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格权制度贡献良多;对民法典体系、民法现代化与中西方法律文化整合的研究,也成为我国漫长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值得倾听的悦耳声音。
后,我欣赏俊驹教授学术的务实精神和中国立场。俊驹教授的许多真知灼见已经在我国相关的立法中得到体现或验证。客观上讲,俊驹教授是幸运的,他的学术生涯伴随着祖国法治的健全和发展历程;而同时,俊驹教授也是务实的,强烈的使命感促使其将学术研究扎根于国家和社会的法治需求,立足于中国实践,着眼于中国这块辽阔的学术沃土,取得了丰硕成果。
人生八十,桑榆不晚,不必扬鞭自奋蹄,我祝俊驹教授学术之树长青!
以上,是为序。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1年1月
我心目中的马俊驹老师
(代序)
一
1983年的一个春日,阳光灿烂,我次见到马老师。那时的马老师不是一般的帅,高个、笑意、清音,卸着家具的解放牌卡车旁,嬉闹着3个马老师的小孩。我、里安、建国、国林,武汉大学法律系首届四位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荣幸地帮马老师搬家。不过,马老师后来不时揭我的“短”--懒,主要贡献在于指指点点。
研究生的时光如小溪般缓缓流去。马老师给我们讲法人制度,课堂上充满了民法教材欠缺的信息,荡漾着字正腔圆、抑扬顿挫的魅力。论文选题,戴錞隆先生和马老师不约而同地希望出于实际生活,我的硕士论文《论国家财产的民事保护》全优通过,后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收录,主要就是选对了论题。
毕业后,我自愿支边广西大学。南疆什么都有,就差一点学术风味,1988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长篇论文,广西大学非常平静,年终表扬的是《兵役法基础知识》。那时的通信和交通很“乡土”,和马老师只有偶尔的联系,但马老师总记得我这个远隔千里的学生。有一次,马老师去北海路过南宁,就在我家的沙发蜷缩午休,当时我已拥有广西大学副教授的住房--50平方米。
1995年,马老师要我回武汉大学,充实申报民商法博士点的队伍。母校召唤义无反顾,但我是广西大学的法学教授,广西大学坚决不放。马老师亲自带着余运鹏副书记造访广西大学,与广西大学领导周旋了3天,两校终于签下两全的协议--我调入武汉大学,也服务广西大学。2017年,我离开广西大学,对着从保险柜翻出的那张发黄的协议,不由得感慨马老师的睿智和情商。
武汉大学获京外、全国第四的民商法博士点后,马老师功成身退,去了清华大学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1997年,当时只有硕士学位的我当上了武汉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像模像样地指导起青年才俊。我的脑袋挤满着“小农意识”,如果没有马老师,我则会沉浸在老友粉、螺蛳粉、桂林米粉中,幸福感满满,不会参与立法机关的物权法研讨会,也不会卷入人格权编的争论。人生就是这样,朋友圈决定品位和价值。
我是马老师的粉丝,是相知相交已38年的铁杆粉丝。像我这样的粉丝有很多很多,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年年请马老师主持博士学位答辩,是粉丝们快乐的时光。我去马老师现任特聘教授的西南财经大学看望马老师,那里有十几个马老师栽培出来的博士教授、副教授,他们有着如我对马老师同样的敬重,还有着我没有的照料机会。
马老师的宅心仁厚温暖着无数与之有缘的晚辈。
二
马老师,正宗的法律科班,1962年至1967年就读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本科,1979年至1982年就读于北京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师从中国民法学人无不敬仰的江平先生、张佩霖先生。那时的民商法硕士屈指可数,珍稀得就像大瑶山中惊鸿一瞥的金斑喙凤蝶。郑成思、梁慧星、张俊浩、马俊驹,四个闪亮的名字组成了当时承前启后的民商法硕士梦之队。
从1981年的第1篇论文到2020年第1期《中国法学》上的《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与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马老师写了整整40年。出版独著、合著、主编著作和教材25部,发表论文140篇,其中19篇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上发表。若非心无旁骛、心静如水,怎能有如此深远的学术境界?马老师65岁至80岁年均发表论文3篇,篇篇锦绣、字字珠玑,放眼学界,无出其右。我过了60岁就老眼昏花,不得不写点什么时总泛起苦涩的胃酸,哪有下象棋快活?见面,马老师几乎每次都批评我实在贪玩,但我“知错不改”,也是因为心安--当今中国,又有几个像马老师那样活着就是为了学术的?
更让人汗颜的是,马老师的学术成果不是从故纸堆里刨出来的,也不是从域外模仿来的,更不是从逻辑到逻辑推理来的。马老师的论文充满了人间烟火味儿,讨论的都是与生民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马老师的论文主题集中在法人与合伙、财产与物权、债总与合同、人格与人格权、公司与破产等,这些都是中国社会和中国民法典焦点、热点。马老师通晓德国民法,但不膜拜德国民法,合则留之,不合去之,只以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为选择和整合的标准。读了马老师的论文,就能知道: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天然的要素,而是一国立法的选择;民法典如果设立财产法总则并非“大逆不道”,而是有其合理理由;人格权保护不应停留于宣示层面,更应有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因而,我经常告诫我的学生,没读完马老师论文的研究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硕士或博士。
马老师一直挺立于中国民法的学术潮头,1981年的企业与合伙研究,1987年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研究,1989年的企业破产研究,1995年的企业法人人格权研究,1996年的财产制度体系研究,2014年的土地权利研究,等等。马老师许多拨云见日的观点在今天已成为常识或通说,读2004年《法学评论》连续3期登载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上)(中)(下),看中国民法典法人制度的进步,不难发现,前者是后者的理论依据,后者是前者的思路延伸。同时,马老师许多独树一帜的观点在今天还“非主流”,2019年《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一文的建议虽未被中国《民法典》采纳,但时间将证明担保物权脱离物权法的趋势不可逆转。
马老师的学术成果闪耀着当代中国民法学的光辉。
三
中国民法学有一个现象:老先生多述而不作,新生代常作而不述。马老师述而有作、作而有述,既承继老先生的大家风范,又引领新生代的不息劳作。每每学习马老师的新作,总觉得马老师有点神秘--没有一丝岁月应有的迟暮之气。因缘际会,我探索了马老师的人生轨迹。
马老师1941年4月出生于天津市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49年就读北京西城区武定侯小学,1953年转学河南新乡小学,1954年就读新乡二中,1957年考入新乡高级中学。书香门第和完整的中小学教育,决定了马老师的读书人基因。1960年高中毕业,马老师留校任数学教师和学生教导员,数学是天赋的专利,教导是品德的标志,青年时代的马老师就是一个德才兼备的模特。人生百态,一辈子,或波澜不惊,或跌宕起伏,都可追溯到青少年时的修为。江山易移,本性难改,所谓本性,其实就是青少年时定型的三观和才学。
马老师1967年毕业分配至河南延津县,在公安局工作5年,在法院从事民事和刑事审判工作7年。这是一个读书人深刻体验中国社会底层生活的历程,也是一个法科生深刻理解人类公平正义的历程。民法是什么?不是别的,就是生民百姓衣食住行的需求、利益长短的安排、相安无事的约束,潘德克顿仅仅是民法旅途的一个驿站。知了生民百姓的小利,慈悲生民百姓的负重,呼吁生民百姓的心声,家国情怀充满了马老师的学术生涯。
马老师1984年任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91年至1997年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学院管理无疑是中国难的事务管理,没有政府管理的权力,没有企业管理奖勤罚懒的本钱,全凭廉洁、公道、服务吸引自尊自强的教师。马老师在任14年,于公,武大法学成绩斐然;于私,两袖清风有口皆碑。知行合一,同马老师的学院管理一样,马老师的学术从来不坐而论道,总是有道有术,正当性、合理性后必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具有悬壶济世的功力。
马老师的丰硕人生凝聚着君子自强不息的精神。
四
在马老师80寿辰之际,数千学生眷眷心愿的《马俊驹法学文集》(全6卷)付梓。这是中国民法学的一大盛事。
作为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马老师全程参与和引领了中国民法的起步、成长与自立,对中国民法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贡献,是当代中国少有的公认的著名民法学家。马老师1986年任副教授,1991年任教授,1996年任博士研究生导师,自1982年至今,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马老师授课的本科生数千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135人、博士研究生48人,可谓桃李满天下,是当代中国闻名遐迩的杰出法学教育家。
今天的马老师,身体依然那么康健,思维依然那么活跃,笑声依然那么爽朗,正所谓“智者乐、仁者寿”。我们期待着马老师90大寿时再次欢聚。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1年1月
马俊驹先生主要学术思想及其贡献
(代序)
一、马俊驹先生前期主要学术思想及其贡献
马俊驹先生前期主要从事民事主体制度的研究,其中以法人制度的研究为代表,有“马法人”之雅称。其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了《试论法人组织内部责任的划分》《试论法人的机关、意思和过错》《论国家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性质》《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论我国企业法人的条件和能力》《试论我国法人的独立财产和有限责任》《略论法人的责任能力》《论法人的违法行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等一系列研究我国法人制度的论文,并于1988年在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我国系统研究法人制度的专著--《法人制度通论》。此外,马俊驹先生还在此期间开拓性地研究合作社法律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早研究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学者。其先后在《法学评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了《论合作社法》《发展合作社的若干法律问题》《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农村社会进步与合作社立法》《农业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论文,就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合作社立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马俊驹先生这一时期的主要学术思想及贡献主要如下。
(一)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1)明确提出了“法人”为民法上的概念,所谓“行政法人”“经济法人”“环境法人”等提法是不确切的,这些提法只会混淆“法人”的概念,使它失去本来具有的明确性和优越性。法人的人格化只有在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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