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诉讼法律实务:以大数据分析为视角❤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审判具体问题.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 法律出版社9787519728656✔正版全新图书籍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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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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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8656
出版时间2018-11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51页
定价65元
货号1499812
上书时间2023-05-01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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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证券诉讼法律实务:以大数据分析为视角
【书 号】 9787519728656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 者】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
【出版日期】 2018-11-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页 码】 351
【定 价】 65.00元
【内容简介】
《证券诉讼法律实务:以大数据分析为视角》从证券诉讼的启动阶段开始,至到审判阶段结束,对证券民事诉讼全流程进行了详尽梳理,并给出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操作指引。同时,针对证券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焦点及疑难问题,依托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给出了大量对实务有指导价值的新观点。在本书的*后,本书也对证券刑事诉讼业务的相关内容做了介绍。
【目录】
第*章证券诉讼概述
第*节证券诉讼的概念及一般性问题
一、证券诉讼的概念
二、证券诉讼的一般性问题
第二节证券诉讼的特征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较高的审判难度
二、涉及人员众多且分散、社会影响大
三、平等保护并向弱者适度倾斜
四、具有明显的商事性及现代性
第三节证券诉讼的类型
一、证券民事诉讼、证券行政诉讼、证券刑事诉讼
二、证券合同违约诉讼和证券侵权诉讼
三、证券发行诉讼与证券交易诉讼
四、证券单独诉讼与证券集体诉讼
第四节证券诉讼的主体
一、投资者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五、证券公司
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七、其他主体
第五节证券诉讼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证券法》
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三、《审判具体问题》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节证券诉讼的发展现状与*新趋势
一、近年来证券民事诉讼呈快速增长趋势且以虚假陈述案件为主
二、从法院拒绝受理到限制性受理
三、案件审判从机械适用法律向实质审查性转变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结案逐渐成为证券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五、法律责任主体趋向多元,相关处罚案件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六、案件往往争议大,各方诉求对抗性强
七、案件专业性强,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证券民事诉讼的启动
第*节证券诉讼的方式
一、单独诉讼
二、共同诉讼
三、证券支持诉讼
四、集团诉讼制度探讨
第二节证券诉讼原告的征集与代理
一、证券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证券欺诈诉讼原告的征集与代理
第三节证券诉讼的证据收集与准备
一、证券诉讼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则
二、证券欺诈诉讼的证据收集与准备
第四节证券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二、证券诉讼的级别管辖
三、证券诉讼的地域管辖
四、证券诉讼的移送管辖
第五节证券诉讼的起诉与立案
一、民事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二、证券诉讼的起诉条件概述
第三章证券民事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第*节证券诉讼审判大数据分析
第二节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审判实务概要
一、证券欺诈类民事赔偿案件概况
二、归责原则
三、因果关系
四、损失认定
第三节其他证券纠纷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一、证券权利确认与返还纠纷案件
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纠纷案件
三、债券纠纷
第四章其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第*节我国其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现阶段我国其他证券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一、调解
二、行政投诉
三、先行赔付机制
四、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第*节证券虚假陈述的一般问题
一、证券虚假陈述概述
二、诉讼参与人
三、虚假陈述诉讼的管辖
四、虚假陈述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方式
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
七、适用范围
第二节虚假陈述的认定
一、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
二、虚假陈述的类型
三、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四、虚假陈述的三个时点认定
五、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三节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损失认定
一、损失赔偿原则及范围
二、损失计算
三、其他损失
第四节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庭审实务要点
一、实务中原告主张的核心事实与核心证据
二、实务中被告主张的核心事实与核心证据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有关争议焦点的认定简析
第五节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责任分析
一、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处罚数据分析
二、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及责任承担方式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虚假陈述责任防控探析
第六节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
一、分析背景及数据来源
二、虚假陈述诉讼司法审判的特点
三、关于民事判决书的数据分析
四、实务中主要抗辩理由适用及司法认定情况
第六章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第*节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概述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概念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分类与认定
第二节民事责任
一、责任性质
二、责任范围
三、归责原则
四、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内幕交易行为的诉讼救济及应对
一、内幕交易案件的起诉、受理与管辖
二、内幕交易案件的诉讼时效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其举证
第四节典型案例分析——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裁判观点
第七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第*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述
一、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及主观状态的认定
二、操纵手段
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
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
第二节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及归责原则
三、因果关系
四、损失认定
第三节操纵证券市场的诉讼救济及应对
一、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起诉、受理与管辖
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诉讼时效
三、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举证责任
四、被告的抗辩事由及应诉策略
第八章证券刑事诉讼实务
第*节证券犯罪概述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特点及规范体系
二、证券犯罪案例的数据分析
三、我国证券刑事审判的价值导向及*新趋势
第二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概述
二、主体人员的认定
三、内幕信息的范围
四、本罪犯罪行为的认定
五、交易异常行为的认定
六、内幕信息敏感期
七、追诉标准与违法金额计算
八、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区间
九、审判实务数据分析
十、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十一、其他影响量刑之考量因素
第三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述
二、本罪的身份犯问题
三、本罪的行为及趋同交易认定
四、未公开信息的范围
五、违法所得的认定
六、本罪的情节轻重标准及法定刑
七、审判实务数据分析及启示
八、其他情节对于本罪量刑轻重的影响
第四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概述
二、本罪的特殊主体情形
三、本罪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五、本罪情节轻重认定及其法定刑
六、案例数据及启示
七、对于量刑轻重有影响的情节
参考文献
【文摘】
总序
随着移动互联、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出现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这也意味着,这个时代对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问题,说到底是法律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问题,供给侧改革与创新将成为破解当前律师行业发展"瓶颈"的重要路径选择。
我注意到,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明确回归和聚焦律师专业化建设,着力供给侧改革与创新,并在统筹规划专业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组织引导律师著书立说等方面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目前,深圳律师在专业学习、专业研究和专业成果转化等方面已经卓有成就。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深圳市律师协会已经出版各类律师著作近二十部,部分专著再版,部分作者被邀请参与全国性的专业会议,可以说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深圳律师的专业化建设大大激发了深圳律师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此,我要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在行业发展和专业化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点一个大大的"赞"。
律师的专业化既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也是法律服务业纵深发展的必然。律师当以专业为本,当以服务立命。深圳律师应当以追求极致的匠人精神夯实专业基础,从而以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精细化的需求。只有这样孜孜不倦的追求,我们深圳律师才有可能在厚重积蓄后,形成并爆发出强大的发展后劲。
深圳律师是全国律师改革和创新的先行先试者,尤其是在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法治政府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做出了许多开创性的贡献。2016年11月24日,深圳执业律师人数突破万人大关,整个行业的后续发展任重而道远。
从供给侧改革与创新的角度,深圳律师业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服务需求端研发,努力推出更贴近各类主体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需要继续加快专家型律师、领军型律师的培养,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服务人才结构;需要继续拓宽专业服务领域和行业发展路径,努力精准对接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此,深圳律师才能呈现与深圳这座城市相匹配的活力与影响力,深圳才有望成长为中国南方实至名归的法律服务高地。
"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深圳律师业的光荣与梦想,离不开我们大家持之以恒的坚守和实践,更有赖于我们大家继续为之奋斗、艰苦奋斗、长期艰苦奋斗……
是为序。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 蒋溪林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专业引领发展 积淀成就未来
专业化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社会背景下,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和不断更新的法律服务需求,专业化对律师们而言,不仅是发展问题,也是生存问题。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专业律师的成长离不开律师、律所及行业层面的共同努力。对于律师个人而言,不仅需要其在对基本业务领域通晓的基础上找准与自身能力、兴趣以及市场需求相结合的精准定位,做出适合自己的专业选择,也需要律师在做出选择之后有壮士断腕般舍弃其他案件的决心,以及甘于寂寞、潜心钻研、持之以恒的匠人精神。对于律所而言,需要其有相应的团队协作氛围、合理的人才培养及激励体制、科学的业务调配机制、强有力组织形式和执行机构。而对于协会而言,就需要加大投入,为律师的专业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律师、律所朝向专业化发展。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联系,开拓专业领域,注重法律需求的引导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为专业律师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深圳律协资助会员出版实务专著的初衷,就在于倡导律师专业化发展,引导深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做精、做强;也希冀能借此推出行业专业领军人物,在全国专业化发展的浪潮中树立一批深圳律师的专业品牌。2012年至今,协会资助会员出版实务专著的工作已连续开展六年,累计出版律师实务专著二十余本,涵盖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刑事、知识产权、投融资、劳动关系等多个专业领域;举办律师专著出版交流论坛两次,邀请律师作者、专业审稿人、出版社编辑三方人员共同探讨如何将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理念凝练成实务专著。这些工作的开展在调动深圳律师撰写专著积极性、提升深圳律师专著写作水准、提高深圳律师业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今后,深圳律协还将持续推动律师实务专著出版工作,引导深圳律师多总结、多思考、多研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专著水平;同时,还将在业内营造浓厚的专业研究和著书立说氛围,传承和发扬深圳精神,让深圳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一面亮丽的旗帜。
林昌炽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
回归专业 崇尚专业
律师专业化不仅仅源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知识结构的复杂化,也因为法律事务在多样化前提下逐渐呈现专门性趋势,需要律师专业技能的精细化以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通才式解决某类案件或法律事务越来越困难。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大化有赖于律师能够游刃有余地运用法律的精深技艺,给出更专业的答案。
不少律师不太愿意在当事人或者同行面前坦言自己不懂某专业,也不愿意在专业细分方面做出改变的努力,这不仅不利于其自身专业领域知名度的打造,也失去了律师走专业化发展方向的机会。我们要放弃那种"博"即"精品"的认识和做法,直面自己的专业定位,在律师服务市场激烈竞争中打"差异化""专业化"这张牌,努力将自身打造成所在专业领域的"精品"。
我们提倡的回归专业、崇尚专业并不是一句口号,它张扬的是一种职业思想、观念和意识,同时也要落实为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坚守,在形成行业共识的基础上引领律师行业发展,达到更高的水平。摆在读者面前的这套《深圳律师实务丛书》就是我们落实回归专业和崇尚专业的例证,并借此向全行业传递崇尚专业的精神。
经验应该被总结和传承。因地缘和政策优势,深圳律师在房地产、融资、科技创新、海商、国际贸易、破产清算、劳动等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深圳律师协会组编这套丛书,体现深圳律师在部分领域的执业状况和专业技能,希望成为丰富律师专业化的重要素材,并作为专业化样本能够对律师专业化水平提高有所帮助。
是为序。
高 树
时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
二〇一六年三月
专业化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支柱
中国的律师行业经过30年的恢复与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与现代发达国家的律师行业相比,我们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能匹配。将律师行业"做强、做大"仍是业内*强的呼声。个人理解"做强、做大",无外乎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而其中专业化实乃律师行业发展的支柱。
按照现代广泛运用的利伯曼"专业化"标准的定义解释,所谓"专业",就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二是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三是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四是从事者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自律性;五是专业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六是非营利性,以服务为动机;七是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
就律师行业而言,专业化应以专业律师为基础,即律师根据特长和优势,精通本专业的法律规定和法理精髓,专门或偏重某一项或某几项法律事务;律师专业化以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为标志,即律师事务所主要人员和业务是为某个或某几个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门法律服务,具有自己的专业品牌;律师专业化以实现全行业的专业化*终目标,即大多数执业律师符合律师的专业化,形成了自觉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律师实务的风气和专业习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具有鲜明的专业品牌。
律师要实现专业化,首先要专业明确,确定适合自己的法律服务领域,之后针对该法律服务领域进行长期的专业研修,在该法律服务领域有自己的实务和理论研究成果,*终拥有业内公认能熟悉处理法律服务领域问题的专业技能。当然,专业化也是一个"舍得"过程,选择专业化就意味着舍弃某些自己熟悉且收入颇丰的业务,甚至要忍受短期内业务量下降的痛苦。只有专注才有专业,如果不舍弃已拥有的某些业务,心不能专,则难以在专业领域获得成就。此外,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加入或组建一个强大的专业律师团队,也是律师成就专业之路不可或缺的途径。
律师专业化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律所在中长期发展目标上确定专业化方向,为律师和律师团队提供专业发展环境之外,律师协会也应为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并且应该加大对律师专业化的培训力度,为律师的专业化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撑。
资助会员出版实务专著是深圳律协确定的一项具体工作和一项智力工程,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倡导律师的专业化发展,引导深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走上专业发展的道路;另一个是推出行业专业领军人物,在全国专业化发展的浪潮中树立一批深圳律师专业品牌。
深圳律协将每年资助出版一批律师实务专著,期许借此倡导专业发展之路, 弘扬专业研究之风,
发出业界深圳之声, 更期许借此涌现一批律师专业领军人物。
余俊福
时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
二〇一二年一月
序一
*近二十余年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揭示了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刻影响。在"法律与金融"这个新兴的学术热潮中,大量经验性证据表明法律制度的设计足以左右金融的兴衰,而金融的兴衰又将牵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快慢。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法律则在参与市场交易的陌生人之间奠定了信用的基石。证券作为主要的金融工具,凝结在其价值之中的信用同样依赖法律制度来维系,在此意义上,设计、实施一套确保证券发行和交易公平、高效的法律制度可谓事关国民经济发展成败的全局。
与此同时,作为金融工具的证券又有诸多复杂性。一方面,证券代表的权利内容多变,并且价值波动性明显;另一方面,证券的高度流动性令其影响波及数量庞大又互不相识的众多投资人。由此,对证券及其赖以流通的资本市场的监管就成为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证券监管法制,主要包括联邦层面的立法,证券监管部门SEC据此制定的监管规则,以及证券业的行业性自律规范。这套制度依靠SEC和美国司法部的执法行动以及证券投资人的诉讼得以实施。证券监管面对的关键问题是证券发行人(包括其控制人和管理层)与证券投资人之间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拥有巨大信息优势的发行人及其内部人士可以利用这种不对称剥削投资人,将财富转移给自己。
为此,美国证券监管的核心理念是信息透明化,信息披露自然成为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公开、准确的信息传递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效率,使投资人有可能依赖公共信息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价格作出投资决定。在发行人如实披露的基础之上,美国的证券法制要求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的后果,监管部门不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证券质量作出担保,也无须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构成了美国式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的基本脉络。
尽管美国的证券法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常常遭到诟病的过度诉讼问题,然而,毋庸置疑,美国八十多年来的实践总体上十分成功,它的证券监管体系支撑起了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美国的经验足以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后起资本市场借鉴。绕开别人走过的弯路,径直走上正途恰恰是后发优势的体现,正因有前车之鉴,虽然中国资本市场还只有二十来岁,却可以不必重蹈美国市场在那个年龄段的覆辙。
当然,总结自身的经验与借鉴他人的经验一样重要。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来经历的风风雨雨也为我们完善自己的证券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养分。因此,系统整理、反思中国这些年证券法制的实践就成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编的这本《证券诉讼法律实务--以大数据分析为视角》正是这方面一项难得的积极努力。
本书不但为我们描绘了中国证券法制的基本轮廓,还详尽展示了法院和监管机构监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三大恶疾的实际做法。结构清晰、数据翔实是本书的*大特色,借助大量的数据分析,作者为读者们呈现了一幅中国证券法律实施的真实图景。对证券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本书提供的丰富数据信息无疑对了解实际执法状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而对证券监管政策的研究、制定者而言,本书同样也是把握、检视既往经验,借以调整政策方向的有益参考。作为一名公司证券法律的研究者,深感书中素材丰富、分析入理,可谓探视中国证券司法实情难得的第*手材料。
期待本书能带来证券法律实务界、研究界与政策制定机构之间深入而广泛的交流,以谨慎务实的精神不断完善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令资本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强有力的助推器。
张 巍
二〇一八年七月
于北美旅途中
序二
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经过三十年左右的飞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经达到3052家,股票市价总额507,685.00亿元,流通市值393,402.00亿元,发行总股本48,820.00亿股,投资者开户数11,811.04 万户。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交易品种的不断多元化,证券业务主体间的摩擦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标的巨大,且涉案受害者众多。以中国证券第*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为例,涉诉标的超过4亿元,涉及股民6900余人。
"无救济,无权利",证券诉讼作为解决证券纠纷的*后一道防线被寄予厚望,完善的证券诉讼制度是证券市场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和基础。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刑事诉讼的启动非常谨慎,证明标准高,诉讼程序严格;而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及范围往往不够,在利益面前,违法者宁愿铤而走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民事诉讼不但能够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且因为关系切身利益,还可以调动投资者维权,自发监督证券市场的动力,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制裁和威慑。
然而,证券民事诉讼在我国一度缺位,投资人的财产损失难以获得民事赔偿。2003年自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开闸"后,一大批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就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证券民事诉讼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政策监管因素外,也与目前证券诉讼理论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相关。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编的这本《证券诉讼法律实务--以大数据分析为视角》采取类型化的视角,系统性针对整体证券诉讼类型加以分析,以证券民事诉讼为重点,详细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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