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6辑)❤ 赵旭东,宋晓明主编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9787510918315✔正版全新图书籍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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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6辑)❤ 赵旭东,宋晓明主编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9787510918315✔正版全新图书籍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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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旭东,宋晓明主编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8315

出版时间2019-07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161页

定价25元

货号1074740

上书时间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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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公司法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26辑)
【书    号】 9787510918315
【出 版 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    者】 赵旭东,宋晓明主编 著
【出版日期】 2019-07-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页    码】 161
【定    价】 25.00元

【内容简介】 
《公司法评论(总第26辑 2017年第1辑)》内容包括:意见陈述何以不虚假不误导,融资过程中创始人不对称控制权问题分析,——以阿里巴巴合伙制为例,股东会决议可否强制限缩表决权,专论,我国破产受理阻却制度的体系化构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架构及运行机制,重大公司事件,聚焦万科一宝能之争宝能是否万科的一大股等。

【目录】 
●要论
●意见陈述何以不虚假不误导
●融资过程中创始人不对称控制权问题分析
●——以阿里巴巴合伙制为例
●股东会决议可否强制限缩表决权
●专论
●我国破产受理阻却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架构及运行机制
●重大公司事件
●聚焦万科一宝能之争宝能是否万科的大股?
●万科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两个前提性问题之法律分析
●万科股权之争
●追本溯源
●——也谈独董张利平的回避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之意思自治范畴及其界限
●法官律师论坛
●以权利的作用为视角看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

【文摘】 
《公司法评论(总第26辑 2017年第1辑)》:
  1.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衡量。现代破产法的目标是多元的,破产程序也蕴含着三大程序制度的架构。故当事人在面对破产事件时的选择可以多种途径,如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以达致利益*优化的选择。破产清算程序着重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变现,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公平)求偿欲望,对债务人来说,可能不是*好的选择,但它可能是对破产债权人利益*优化选择,使得其债权尽快有一个了结,不管是否得到清偿,对其财务来说都有一个相应的安排。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破产重整程序或是和解程序,对债务人来讲可能是较好的安排,但对破产债权人来讲就未必是一个*佳的选项,在制度安排上应尽量满足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使其便于行使监督权。在对各程序的选择上,有时社会利益可能成为天平的一端,决定着破产程序的走向,而破产债权人将更多的是处于无奈的境地。
  2.破产债权人权利配置的差异化:权利价值差序安排。*主要的就是对表决权行使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无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无表决权。但是,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表决方式上,我国采取双重多数原则,也即如果形成决议,必须是人数和所代表的债权额双过半(或代表的债权额超过2/3以上),这里隐含着一个原则,即小额破产债权人与大额破产债权人的表决权实质上是不平等的。①另外,根据法理,劣后债权(我国破产法规定的除外债权)没有表决权。这些差序格局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而且受到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以及社会公共政策的影响。
  (二)破产债权人权利运行模式/机制:债权人会议制度
  破产程序是针对多数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有序和公平而设计的程序制度,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由全体债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即债权人自治,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的方式。如何使债权人自治达到有序化,债权人会议制度应运而生。”②有人称债权人会议就是“债权人自治的舞台”,也即“债权人会议,正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形成决议的平台和组织机构。”①其实,梳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功能或者说主要职能就是决定和监督破产事项的进行,以及债权人了解破产事项的一个场合而已。因此,学者归纳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②
  笔者认为,破产法上的债权人会议是借鉴了民主的形式,以“自治”为要义,从而形成“多数之治”。然而,通过对现行法的考量,其自治看来是不充分的。故毋宁说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这一自治形式是一种不完全的自治:一是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了分化之后进行表决的,并非事实上的“一票一权”,如有些破产债权人并不能行使表决权,而且“双重多数”原则实际上给大额债权人留下了操控的余地,因为小额债权人虽然经常是人数占优,但分散性更强,且由于作为个体其绝对利益关涉较小,也缺乏联合的热情。二是更为重要的,即使通过“公平”的票决,结果仍是不确定的,还要经公权力的“赋权”才生效力,也即所有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都要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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