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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罗尔斯(Rawls J.) 著;何怀宏 译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06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B416-17
上书时间2024-12-25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约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马萨诸塞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诺齐克当年有言,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根本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在《正义论》问世三十一年后,约翰·罗尔斯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论贡献、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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