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下·眼睛就是一切:“法”的语词与源流辨析

天下·眼睛就是一切:“法”的语词与源流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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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

作者金敏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5081

出版时间2019-11

装帧精装

开本大32开

纸张纯质纸

页数394页

定价69元

货号981185

上书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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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天下·眼睛就是一切:“法”的语词与源流辨析
【书    号】 9787519735081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    者】 金敏 著
【出版日期】 2019-11-01
【版    次】 1
【开    本】 大32开
【页    码】 394
【定    价】 69.00元

【编辑推荐】 
“辨析”,也就是想要“弄清楚”,用《中庸》的话说就是试图“明辨之”,而究竟“明”或“不明”,端在眼目,“知识是每个人灵魂里都有的一种能力,而每个人用以学习的器官就象眼睛”,于是乎,“眼睛就是一切”。

【内容简介】 
《眼睛就是一切:“法”的语词与源流辨析》从体例上,将旧文近作编为三类:*类为“语词之辨”,这是笔者近年来的主要兴趣和着墨所在。第二类为“源流之辨”,大体上走的是实质性的进路,辨析中西法律传统及其变迁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源流。第三类为“中西辩者”。本书虽则从题材上分作了三类,但中心词就是一个--“辨析”。“辨析”,也就是想要“弄清楚”,用《中庸》的话说就是试图“明辨之”,而究竟明或不明,端在眼目,因而,“眼睛就是一切”。

【目录】 
语词之辨
“法”的故事的另一种讲法
一、节外生枝、“心有旁骛”的产物
二、“平之如水”还是“自上而下”?
三、“两种‘平’完全不同”?关系遥远?
四、先秦文献中,无“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
五、“灋……平之如水”乃向着“可能性”的行进
“必也,使无讼乎”辨析
一、旧事重提
二、与俞江旧信
三、周策纵文——对先秦“必也”句式的探讨
四、“必也使无讼乎”——“数千年来民族心理”的代表?
五、“必也,使无讼乎”——近景还是愿景?此岸还是彼岸?
雾失礼、制,“法”迷津渡
——“法”的历史疆域之变迁
一、严复案语的问题意识究竟是什么?
二、中国传统法的识别
三、“失礼则入刑”——中国传统法的基本结构
四、雾失礼、制——原初记忆在“出口转内销”过程中的丧失
五、“法”的古今中西之变与再“格义”
“Amomentarylegalsystem”
——“临时性法律体系”乎?
一、“临时性法律体系”乎?
二、“临时”还是“一时”?
三、“一时法律体系”与“一个法律体系”
四、“法律体系理论乃对‘法’作出适当定义的前提”
源流之辨
“三纲”源流辨
一、“三纲”的可疑出身
二、无条件的“君为臣纲”非先秦儒家的主张
三、“三纲”源于《韩非子·忠孝》
继承晚清谁人遗产?
——梁治平先生《礼教与法律》读后
一、七年铸一剑
二、“世纪礼法之争”的另面
三、不变的守望与不经意间的“位移”
四、“修律”还是“法律移植”
五、继承清末谁人遗产——为禁声者发声
明天是“好否”还是“有无”?
——香港高等法院“邓光裕堂案”述评
一、游荡在香港法院的中国传统家族法的“幽灵”
二、“天理国法人情”作为中国传统法的法源并行不悖
三、“代际关系的法律”
“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
——《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述评
一、一本在英国法与美国法之间展开比较的著作
二、“求同存异”——更形式化的英国法与更实质化的美国法
三、英美两国法律理论与其制度的相应
四、英、美两国法律制度与其文化、传统的相互关系
中西辩者
辩者邓析
一、“讼师”乎?“律师”乎?
二、辩者邓析与名家
三、邓析之死——“不可以生而死”
古罗马的法庭辩护士
一、共和国后期的法庭辩护士
二、帝国前期的法庭辩护士
三、帝国后期的法庭辩护士
为罗马共和国辩护
——论西塞罗“混合制”政体说
一、践谁人之迹?
二、为罗马共和国辩护
三、“要说的话比希腊作家所写的著作更为有用”
后记

【文摘】 
自序

  十余年前看的巫鸿《礼仪中的美术》,对该书中其他文章的印象日益模糊,但对其中的《眼睛就是一切》一文及其所附的双手反缚的黑石人像却过目难忘。整理罢自己的旧文近作,要给这集子“命名”时,巫鸿该文及黑石人像竟然鬼使神差地又跳了出来,随即找出该文,又重读了一遍:

  多年来我一直被芝加哥美术馆(The Art Institute of Chicago)收藏的一件人物雕像所吸引。我所感兴趣的是一种视觉的不协调性:这件雕像可以说是中国青铜时代对人体表现得*为微妙精到的作品,但其面部却未刻出双目。雕像挺直的鼻梁两侧略微内凹,平缓的曲面将高起的颧骨和突出的额头连接起来,在这两个凹面上却看不到任何雕刻的痕迹。相反,人像的耳、口、鼻皆以立体形式精细地表现出来。这种对比显然说明雕刻家不只是省略了双目,而且是着意强调双目的缺失:雕像以其熟练表现的细节反衬了它所略去的部分。

  雕像以黑色石头刻成,色彩与质感似玉,表面抛光,其形象为正面跪坐、双手反缚在背后的人物。人像因双手被缚而略向前倾,但仍昂头面向前方(因此也使“无目”的特征更为引人注目)。[美]巫鸿:《礼仪中的美术》,郑岩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0~71页。

  巫鸿文中将同属三星堆文明的黑石人像与另一组青铜雕像作了对比,两者之间*为显著的差异是对眼睛的不同表现,石人未以立雕方式雕出眼睛,而铜人的眼睛则被夸张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虽则巫鸿文末的附记中提到其文章发表后, 考古工作者在成都市金沙村发掘了一个重要的三星堆文化遗址,出土了八件跪坐人像,其基本形制与芝加哥美术馆的黑石雕像相同,小有差异。根据同出的陶片和其他文物,其时代可以定为商代晚期至周代早期。这组人像均为石制,采用比较写实的艺术风格,也都是表现双手被缚的俘虏或奴隶,因此进一步肯定了三星堆文化中这种人像模式的存在和流行。同时,由于这些雕像保存较好,也使我们能够更仔细地观察它们对眼睛的表现。具体来说,有两种对眼睛的不同表现方法:第*种没有雕出眼睛,但根据人像双眼处残留的少量朱砂和白色颜料,可以知道眼睛原来是画出来的。第二种眼部以轻微的阴线刻出,再施彩绘。据此,巫鸿纠正了文中根据以往标本所提出的这类人像“无目”的说法。此外,与青铜人像相较,它们对眼睛的特殊表现方法仍然反映了眼睛在三星堆艺术中具有的特殊的象征和礼仪意义。同上书,第85~86页。

  之所以会在给这集子命名时想到“眼睛就是一切”,是因为那双手反缚,“无目”或者有目而犹如无目的黑石人像正像往昔的自己,而反缚的双手不是别人加诸而正是自己“束手就擒”的,犹如柏拉图《理想国》中一直未出过“洞穴”的囚徒--“有一些人从小就住在这洞穴里,头颈和腿脚都绑着,不能走动也不能转头,只能向前看着洞穴后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2页。至于“有目”而如无目的情形,则正如《旧约·以赛亚书》所说:“听了又听,却不明白;看了又看,却不晓得。”《旧约·以赛亚书》6:9:Be ever hearing, but never understanding;be ever seeing,but never perceiving。所以,“而立”在我,也许可以理解为尝试着自己站立起来,解除桎梏,摸索着把自己拽出“洞穴”,睁开双眼,走动,打量、理解事物的过程。

  集子从体例上,将旧文近作编为三类:

  第*类为“语词之辨”。这是我近年来的主要兴趣和着墨所在。如果说*初写作的《“必也,使无讼乎”辨析》属于不自觉的产物(其中一部分原是2007年与俞江之间的书信探讨,2016年春张伟仁先生跨海来浙大讲学时再受触发而成文,一篇万把字的小文章写作的时间跨度倒有九年之久),那么,其后三篇的写作则是有意识的,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转变过程深受J. L. 奥斯汀“藉由对语词的明辨,可以深化我们对现象的觉知”“We may use a sharpened awareness of words to sharpen our perception of phenomena.”J. L. Austin,“A Plea for Excus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57(1956-1957),p.8.一语的启发。在读罢陈嘉映《语言哲学》之后,对“一切概念考察都是语词考察”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语词是概念的*高形态”同上书,第5页。 “概念思辨本来就主要是在语言分析层面上进行的”同上书,第17页。等语,更是心有戚戚焉。

  《雾失礼、制,“法”迷津渡--“法”的历史疆域之变迁》(以下简称《雾文》)一文起于这么个疑问:严复在翻译《法意》时曾经提醒人们,“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也就是说,中文语词理、礼、法、制,都有西文“法”的含义,那何以中文语词“法”字*终胜出,成了西文“法”(在英语即LAW)字的对译?这一由于种种机缘和误解所作的选择性翻译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有何影响?作为“强制的牌”,我们当然得接受这一语言事实,但“勤于思考的读者必不以此为满足,他们定要探问前因后果,事情始末,一句话,他们要追问贯穿其中的意义”梁治平:《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页。。我们可以且应该追问:从纵向的古今关系来看,原本由“理、礼、灋、制”共同构成和表达的中国传统法的历史疆域在中西交汇的津渡失“理、礼、制”,由“法”一统后,“法”是否承载起了原本由“理、礼、制”承载的内涵?在横向的中西交汇上,“法”是否“传导”、接引了LAW的精义?由于“灋法”字先天的出身--“惟作五虐之刑曰灋”--带有肃杀的气息,不具有“规律、原理”等含义,因而便缺乏了LAW“那样顺理成章的说服力”何兆武:《本土和域外》, 载《读书》1989年第11期。,“顺理成章的说服力”在汉语中本是由“理”承载的。因而中西“法”的格义,若撇开了“理”,不接引LAW的含义中“规律、原理”这形而上的层面,只强调“法”作为“法律、规则”的层面,甚至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则“法”将缺乏“顺理成章的说服力”,也无以成为“铁的规则”,使“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该文从2015年年底就开始动笔,但直到2018年9月才*后完工,是写得*吃力的一篇长文,主要的力气花在了啃马礼逊六卷共4000多页的《华英字典》三部曲,以及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等文献的重读上,完工后看电脑上的字数统计,竟然长达8万余字,这还是在对其中的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作了大幅删减后的字数。

  写作的过程也是阅读的过程,相较于自由而散漫、“无所用心”的阅读,写作过程中对文献的阅读属于因“受限”而更用心、用力的阅读。文献中的不少书、文属于“却是旧时相识”,但在重读过程中,却读出了此前不曾读明白的东西,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对照着英文本阅读,发现自己以前只是留意了何为第*级规则(primary rules)与第二级规则(secondly rules),而在重读时关注点转为了两者之间的“结合”(union),更发现除了primary and secondary rules这一对人所共知的对规则的分类,哈特还提出了另一种对规则的分类,那就是主要规则(principal rules)与辅助规则(ancillary rules)的分类,并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interaction)。如果说primary and secondary rules这一分类依据的是逻辑的先后,那么principal rules与ancillary rules 这对规则的分类则依据的是两者的角色、地位,但张文显教授等译的中文版时或将primary rules与principal rules都译作“主要规则”,便无以区分这两种分类,而辨析这两种分类,对于确定中国传统法的识别标准(criteria of identity),认识中国传统法“失礼则入刑”的“礼-刑”基本结构,不无裨益。

  不仅如此,我在写作《雾文》重读文献的过程中,还发现了文献中即便以前觉得有点不对劲也没太当回事的问题。于是,好比农民“套耕”,暂且放下与《雾文》的苦苦纠缠,中间“套写”了《“法”的故事的另一种讲法》(以下简称《讲法》)一文。苏力《“法”的故事》这篇名文以前读过多遍,我在给浙大法学院的学生上课时也每每会提及,笑言若要对苏力的“抬杠”再“抬杠”,只须称引《管子·七法》篇的法定义--“尺寸也,绳墨也,斗斛也,衡石也,角量也,谓之法”--就行了。但我从不曾想过要专写一文与苏力《“法”的故事》一文“抬杠”。但这回写《雾文》的过程中又一次次重读苏力《“法”的故事》一文,越读觉得问题越大,终于忍不住一口气写就了《讲法》一文。如果说,《雾文》意在“补缺”,那么《讲法》一文则意在“纠偏”。梁治平先生曾言:“纠偏补缺,这已成为我的一个宿愿。”梁治平:《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虽则能力有大小,但这也是我的愿望,并且是这些年来所写的文字一以贯之的努力所在。由于《讲法》一文意在“纠偏”,而“纠偏则不能不突出理论上的思考,只是,既然为史学研究,势必要让材料说话。”同上书,第157页。苏力文中称,“十三经”乃至先秦的文献中,“以水字开头的语句中,没有一句强调过水'平'的特征”,对苏力看上去言之凿凿的质疑,笔者也总有几分怀疑:“灋……平之如水”如果不是渊源有自,那就是许慎的杜撰了,这可能吗?许慎的释义真的“显然不慎”吗?“先秦的文献”“十三经”中真的“没有一句强调过水'平'的特征”的文字?对此,我也只能仿照苏力质疑许慎时使用的波普尔的证伪法,看看在先秦的文献中,是否能找到哪怕一条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所以对先秦的相关文献有一番“温故而知新”。故而,我在《讲法》的写作过程中,体会到了“理论上的思考”与“让材料说话”的结合,不亦乐乎?

  同样,《A momentary legal system--“临时性法律体系”乎?》一文,也源于写作《雾文》过程中的文献阅读,只不过文献换作了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该书中有一个重要术语--“a momentary legal system”,现中文版译为“临时性法律体系”,但英文中“momentary”指的是事物持续的时间短暂(且长短是相对的,如老子所言“长短相形”通行本《道德经》第二章。以下所引均为通行本。),而非事物本身性质的“临时性”。笔者借用鸠摩罗什所译《金刚经》起首“如是我闻。一时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以为将“a momentary legal system”译为“一时法律体系”更为妥当。之所以对一个术语的翻译大费周章,实在是学术著作中重要术语的翻译,会影响对全书主旨的理解。

  第二类为“源流之辨”,大体上走的是实质性的进路,辨析中西法律传统及其变迁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源流。“对于传统无论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是批判的还是创新的,弄清楚传统及其由来总是必要的前提,而这是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做学问的态度去看待历史和现实的。”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故而该类中的四篇文章都可以视为想要“弄清楚”的努力。

  第三类为“中西辩者”,这组文字是集子中成文较早的。其中《古罗马的法庭辩护士》和《为罗马共和国辩护--论西塞罗的“混合制”政体说》两文,初稿于1998-1999年在罗马游学期间。前者是我在阅读弗列兹·舒尔茨《罗马法学史》的过程中,对曾经活跃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直至罗马帝国后期的一个被称为“法庭演说家”“辩护士”的特殊群体产生了兴趣,写成了一篇介绍性的小文。后者乃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的读后感,而西塞罗本人也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出色的演说家、辩护士,该书可以视为对罗马共和国时期“混合制”政体所作的辩护。至于邓析,则是中国历史上不世出的“异类”,一般中国法律思想史教科书往往将其归为“法家先驱”,其依据为伪《邓析子》中有“事断于法”之语。其实,邓析的真正“身份”应是辩者或名家。辩者或名家的特点,便是“好辩”。这却*为当政者所不喜,认为这种“言意相离”的论辩“是非无度”,会造成秩序的混乱,所以邓析就成了“秩序”的牺牲品。邓析与名家其他代表人物的法律活动,让我们在打量中国的“轴心时代”--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时,目光不再囿于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四家。

  整本集子虽从题材上分作了三类,但中心词就是一个--“辨析”。第*类“语词之辨”和第二类“源流之辨”就不必说了,分类自带“辨”字,即便是第三类“中西辩者”,文中亦含有辨析,《辩者邓析》一文对邓析的“名号”作了辨析;《古罗马的法庭辩护士》一文对“法庭演说家”或“辩护士”(oratori forense or avvocati)与“法律人”(giuristi)、“法律顾问”(giureconsulti)之间的关系和纠葛作了辨析;《为罗马共和国辩护》一文则对西塞罗究竟践谁之迹以及几类政体的演变作了辨析。

  “辨析”,也就是想要“弄清楚”,用《中庸》的话说就是试图“明辨之”,而究竟“明”或“不明”,端在眼目,“知识是每个人灵魂里都有的一种能力,而每个人用以学习的器官就象眼睛。”[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7页。于是乎,又回到了开头巫鸿的话--“眼睛就是一切”。

  金敏

  2018年10月于杭州

【前言】 
自序十余年前看的巫鸿《礼仪中的美术》,对该书中其他文章的印象日益模糊,但对其中的《眼睛就是一切》一文及其所附的双手反缚的黑石人像却过目难忘。整理罢自己的旧文近作,要给这集子“命名”时,巫鸿该文及黑石人像竟然鬼使神差地又跳了出来,随即找出该文,又重读了一遍:多年来我一直被芝加哥美术馆(The Art Institute of Chicago)收藏的一件人物雕像所吸引。我所感兴趣的是一种视觉的不协调性:这件雕像可以说是中国青铜时代对人体表现得*为微妙精到的作品,但其面部却未刻出双目。雕像挺直的鼻梁两侧略微内凹,平缓的曲面将高起的颧骨和突出的额头连接起来,在这两个凹面上却看不到任何雕刻的痕迹。相反,人像的耳、口、鼻皆以立体形式精细地表现出来。这种对比显然说明雕刻家不只是省略了双目,而且是着意强调双目的缺失:雕像以其熟练表现的细节反衬了它所略去的部分。雕像以黑色石头刻成,色彩与质感似玉,表面抛光,其形象为正面跪坐、双手反缚在背后的人物。人像因双手被缚而略向前倾,但仍昂头面向前方(因此也使“无目”的特征更为引人注目)。[美]巫鸿:《礼仪中的美术》,郑岩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0~71页。巫鸿文中将同属三星堆文明的黑石人像与另一组青铜雕像作了对比,两者之间*为显著的差异是对眼睛的不同表现,石人未以立雕方式雕出眼睛,而铜人的眼睛则被夸张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虽则巫鸿文末的附记中提到其文章发表后, 考古工作者在成都市金沙村发掘了一个重要的三星堆文化遗址,出土了八件跪坐人像,其基本形制与芝加哥美术馆的黑石雕像相同,小有差异。根据同出的陶片和其他文物,其时代可以定为商代晚期至周代早期。这组人像均为石制,采用比较写实的艺术风格,也都是表现双手被缚的俘虏或奴隶,因此进一步肯定了三星堆文化中这种人像模式的存在和流行。同时,由于这些雕像保存较好,也使我们能够更仔细地观察它们对眼睛的表现。具体来说,有两种对眼睛的不同表现方法:种没有雕出眼睛,但根据人像双眼处残留的少量朱砂和白色颜料,可以知道眼睛原来是画出来的。第二种眼部以轻微的阴线刻出,再施彩绘。据此,巫鸿纠正了文中根据以往标本所提出的这类人像“无目”的说法。此外,与青铜人像相较,它们对眼睛的特殊表现方法仍然反映了眼睛在三星堆艺术中具有的特殊的象征和礼仪意义。同上书,第85~86页。之所以会在给这集子命名时想到“眼睛就是一切”,是因为那双手反缚,“无目”或者有目而犹如无目的黑石人像正像往昔的自己,而反缚的双手不是别人加诸而正是自己“束手就擒”的,犹如柏拉图《理想国》中一直未出过“洞穴”的囚徒——“有一些人从小就住在这洞穴里,头颈和腿脚都绑着,不能走动也不能转头,只能向前看着洞穴后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2页。至于“有目”而如无目的情形,则正如《旧约·以赛亚书》所说:“听了又听,却不明白;看了又看,却不晓得。”《旧约·以赛亚书》6:9:Be ever hearing, but never understanding;be ever seeing,but never perceiving。所以,“而立”在我,也许可以理解为尝试着自己站立起来,解除桎梏,摸索着把自己拽出“洞穴”,睁开双眼,走动,打量、理解事物的过程。集子从体例上,将旧文近作编为三类:类为“语词之辨”。这是我近年来的主要兴趣和着墨所在。如果说*初写作的《“必也,使无讼乎”辨析》属于不自觉的产物(其中一部分原是2007年与俞江之间的书信探讨,2016年春张伟仁先生跨海来浙大讲学时再受触发而成文,一篇万把字的小文章写作的时间跨度倒有九年之久),那么,其后三篇的写作则是有意识的,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转变过程深受J. L. 奥斯汀“藉由对语词的明辨,可以深化我们对现象的觉知”“We may use a sharpened awareness of words to sharpen our perception of phenomena.”J. L. Austin,“A Plea for Excus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57(1956—1957),p.8.一语的启发。在读罢陈嘉映《语言哲学》之后,对“一切概念考察都是语词考察”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语词是概念的*高形态”同上书,第5页。 “概念思辨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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