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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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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景宇、李飞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6

版次1

装帧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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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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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商品描述
A-510118001-017-1-3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杨景宇、李飞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5-06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56330
  • 定价 2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59页
  • 字数 28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
【内容简介】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参照试行。十多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同时,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对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参加公务员法立法工作的有关同志编写了这本公务员法释义。全书由杨景宇、李飞同志任主编。具体撰稿分工如下:许安标,第一、十二章;陈希文,第二、五、八章;黄宇菲,第四、十章;陈斯喜,第六章;黄薇,第七章;李洪雷,第九章;童卫东,第十三章;刘玫,第十五章;武增,第十六、十七、十八章。武增、李洪雷,第三章;武增、黄海华,第十一章;汪洋、陈希文,第十四章。陈希文同志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完稿之后,由许安标同志统稿,然后由杨景宇、李飞同志审改定稿。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根据立法原意、立法背景和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对条文所包含的理论、含义进行阐述和解释,以便对本法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有所裨益。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六条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功绩制原则)
第八条 (分类管理原则)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职位分类)
第十五条 (职务序列的设置原则)
第十六条 (职务分类及职务层次)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
第十八条 (职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级别及其确定)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考试原则)
第二十二条 (录用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编制限额内录用)
第二十六条 (招考公告)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考试方式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考察人选的确定与体检)
第三十条 (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法)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程序)
第三十六条 (考核等次)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任职方式)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第四十一条 (在编制内任职)
第四十二条 (兼职限制)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
第四十四条 (晋升职务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
第四十六条 (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七条 (降职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奖励的对象、条件和原则)
第四十九条 (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条 (奖励种类和形式)
第五十一条 (奖励决定和审批权限)
第五十二条 (奖励的撤销)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责任问题)
第五十五条 (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处分种类)
第五十七条 (处分的原则、程序)
第五十八条 (处分的法律后果和期间)
第五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机关和法律后果)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 (培训原则和机构)
第六十一条 (培训种类)
第六十二条 (培训登记管理、时间、作用)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 (非公务员调入机关任职)
第六十五条 (转任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挂职锻炼)
第六十七条 (交流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申请交流)
第六十八条 (任职回避)
第六十九条 (地域回避)
第七十条 (公务回避)
第七十一条 (回避申请、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二条 (与有关回避制度的关系)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 (工资构成)
第七十五条 (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十六条 (福利和工时制度)
第七十七条 (保险制度和抚恤优待制度)
第七十八条 (工资、福利、保险的法律保障)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辞去公职程序)
第八十一条 (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 (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 (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程序和被辞退后的待遇)
第八十六条 (公务交接手续)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应当退休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自愿退休条件)
第八十九条 (退休后的待遇和管理)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申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第九十一条 (复核决定的时间限制)
第九十二条 (原处理机关应及时纠正错误)
第九十三条 (控告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十四条 (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职位聘任)
第九十六条 (职位聘任的方式和要求)
第九十七条 (聘任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
第九十九条 (聘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一百条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 (错误人事处理的补救)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领导成员的界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的参照适用)
第一百零七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公务员法(草案)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公务员法(草案)》的意见
有关专家对公务员法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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