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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套装上下册)

15 九五品

仅1件

江苏苏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王利明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95

上书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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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王利明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3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83483
  • 定价 16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033页
  • 字数 955千字
【内容简介】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学习民法总则,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总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我们特邀《民法总则》立法的全程参与者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民法总则新规定,研究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新理念、新理论,以飨读者。 

  全书分为上下两册,从条文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和典型案例四个栏目对民法总则逐条深入解析。“条文释义”栏目,从条文本身出发,全面阐释法条基本涵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栏目,众观古今中外,面面俱到分析条文来龙去脉;“其他相关问题”栏目,发散思维,深入剖析条文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栏目,理论结合实践,真实案例印证条文主旨。此外,本书下册附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呈现新旧条文的区别与变化,帮助读者正确适用。本书旨在为广大专家学者、法律实务人士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和运用《民法总则》提供有力借鉴和专业指导。 

【作者简介】


王利明,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院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表、九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靠前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上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源】

 

第十一条【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 十 五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 十 六 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 十 七 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第 十 八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 十 九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 二 十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 三 十 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成年意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者所负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四 十 条【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规则】

 

第四十二条【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 五 十 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 六 十 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人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公信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 七 十 条【法人解散时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设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 八 十 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关】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权利滥用的遏制】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瑕疵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 九 十 条【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四条【捐助法人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 一 百 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种类】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强制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法人规则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自愿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条【义务必须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下册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溯及自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等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构成与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代理职责的后果】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适当补偿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聚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一般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行为能力欠缺者基于法定代理所生请求权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截止日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截止日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数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生效施行日期】

 

 

 

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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