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法律条文·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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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仅1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
版次3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2-1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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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2
-
版次
3
-
ISBN
9787509360873
-
定价
5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760页
-
字数
220千字
- 【内容简介】
-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机会的平等,也包括实质的平等。
- 【目录】
-
一、综合
法律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公布,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公布,2013年10月25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二、社区组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公布,2010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0年11月9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20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2014年4月9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2009年10月12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4年1月10日)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1年11月8日)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2009年9月7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2009年4月8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006年7月20日)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006年7月20日)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2013年5月2日)
标准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2014年5月13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三、社区管理与服务
1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1989年2月21日公布,2013年6月29日修正)
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年4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节录)
(2015年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节录)
(2014年5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3年9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3年8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节录)
(2013年1月11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节录)
(2012年8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节录)
(2011年7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节录)
(2014年8月11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3年11月15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3年10月31日)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2012年1月4日)
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
(2000年5月31日)
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1995年12月14日)标准规范民政部关于发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4年12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社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节录)
(2014年5月4日)
2婚姻家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公布,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公布,1998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部门规章及文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4日)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28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18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年7月31日)
案例要旨
离婚时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的情形
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济条件不是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或优先条件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要求养子女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
财产分割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
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
文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参考文本)
遗嘱
3社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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