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粮食税收文献)安康市紫阳县衙门(官府总账本)(架阁房丞)(记录1~10甲)(活字印刷)(人名手写)破破烂烂 品相如图自定,研究清代税收珍贵文献(价值极其珍贵) 保存、整理公文档案的机构“架阁房”;负责记录、誊抄诉讼文书、审讯口供证词、批词判决的“抄案房”(或称“取供房”、“供招房”)等等机构的办公用房。 晚清时期清廷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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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0
七品
仅1件
作者不详
出版人不详
年代光绪 (1875-1908)
纸张白纸
刻印方式其他
装帧线装
尺寸1 × 1 cm
册数1册
上书时间2022-06-09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七品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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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粮食税收文献)安康市紫阳县衙门(官府总账本)(架阁房丞)(记录1~10甲)(活字印刷)(人名手写)破破烂烂 品相如图自定,研究清代税收珍贵文献(价值极其珍贵)
保存、整理公文档案的机构“架阁房”;负责记录、誊抄诉讼文书、审讯口供证词、批词判决的“抄案房”(或称“取供房”、“供招房”)等等机构的办公用房。
晚清时期清廷的税收收入,到晚清时期,清政府并未对土地赋税政策作重大的改革,不过视财政所需增加一些附加税。由于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冲击,整个咸同时期田赋都难以正常征收,至光绪年间才逐渐恢复。
据刘岳云《光绪会计考》估计,甲午战争前清政府统计的田赋货币收入约为3100万两,此外仍征收实物漕粮约250万石,合计田赋收入约为3500万两。而1887年的农业产值则为22.30亿两。由此计算,田赋税率为1.6%。但考虑到可能在田赋征收中的额外负担也较严重,各级官吏实际征收的田赋约为统计数的2倍以上,因而实际征收的田赋约占农业产值的3.2%。
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晚清时期田赋占农业产值的比重还低于清代前期。当然,对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而言,需交纳占土地产出一半的地租。这样,如果是出租地,则佃农得50%(包括生产成本在内),各级政府与官吏收入3.2%(其中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为1.6%),地主所得为46.8%。若是自耕农,可得土地产出的96.8%(假定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缴纳的赋税是相同的,实际情况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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