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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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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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6
上书时间2024-11-3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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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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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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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3-03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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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0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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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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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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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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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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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内容简介:如何识别家庭暴力?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遇到哪些问题?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传统性别意识如何影响裁判结果?《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作者长期致力于反家暴理论研究和实践。在指导“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开展工作期间。她将前沿的理论应用于审判实践,为上述问题找到了答案并写成此书。《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实用性极强,除法官外,警察、检察官、律师、妇联干部、家庭暴力研究人员、心理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幸存者等,都可以从中受益。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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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读懂家庭暴力
一、关于家庭暴力概念
(一)家庭暴力定义
(二)家庭暴力主体
(三)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
(四)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具有本质的不同
(五)经济控制与家庭理财的区别
(六)精神暴力造成的伤害最难痊愈
(七)单纯的侮辱谩骂不是精神暴力
(八)轻微身体暴力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精神伤害
(九)威胁有时比殴打更具威慑力
(十)家庭暴力规律及后果
(十一)冷暴力是伪命题
(十二)性暴力是最严重的暴力形式
(十三)家庭暴力不是隐私
(十四)家庭暴力是涉及妇女基本人权的社会问题
(十五)家庭暴力是基于性别的暴力
二、关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一)不是因为没有文化
(二)不是因为醉酒
(三)不是因为压力
(四)不是因为童年遭受过家庭暴力
(五)不是因为施暴人脾气暴躁
(六)不是因为施暴人心理不正常或有人格障碍
(七)不是因为受人的的言语激惹
(八)不是因为受人的“唠叨”
(九)不是因为受害人的软弱
(十)家庭暴力发生的真正原因
三、关于施暴人和受害人
(一)施暴人类型
(二)施暴人不一定是恶人
(三)嫉妒不是因为爱
(四)施暴频率和严重程度不一定随施暴人的年龄增长而递减
(五)施暴人“生病”,不能让受害人“吃药”
(六)“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背后
(七)受害人隐瞒受暴事实的背后
(八)受害人顺从施暴人的背后
(九)受害人和施暴人的关系,如同绑匪和人质的关系
(十)受害人离开施暴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十一)受暴儿童和目睹儿童也有创伤性反应
(十二)社会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
第二章 家庭暴力知识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的案件类型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应对分手暴力的重要手段
(五)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何问的人多,申请的人少
(六)“互殴”的当事人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允许多次申请
(八)当事人恶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能性不大
(九)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不一定会增加法官工作负担
(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证据审查标准
(十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无需听证
(十二)限制距离不会涉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十三)有时候,附带解决必要费用才能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挥作用
(十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部分内容可以设有效期
(十五)二审法院也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十六)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执行的措施
(十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履行率高
(十八)申请入主动联系被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下,也应视为违反裁定
(十九)被申请 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因其获得申请人谅解而被免除
(二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和执行主体
二、证据和认定
(一)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二)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三)查清家庭暴力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职权调查取证
(四)区分不同的暴力类型
(五)曾经受暴不应设时间上的限定
(六)家规是控制的证据
(七)暴力逼迫配偶同意离婚,也是控制行为
(八)施暴人道歉或承诺改变,通常是控制手段
(九)施暴人当众自伤,是控制手段
(十)“尾随”是恐吓手段
(十一)当男性主张自己是受害人时的甄别
(十二)追问细节是查清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十三)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互动来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十四)“互殴”事件中的认定
(十五)可能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情形
(十六)将查证属实的家庭暴力事实记录在案
(十七)女性是否“强势”不是认定其为施暴方的考虑因素
(十八)不宜把道德层面的过错认定为法定过错
(十九)母子联合作伪证的可能性极小
(二十)将未成年人证言纳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庭审和裁判
(一)关注暴力是否发生而不是暴力因何引发
(二)不给施暴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机会
(三)防止司法程序成为施暴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
(四)无须考虑当事人离婚后能否再婚的问题
(五)“第一次起诉一般判不离”的做法有悖婚姻自由原则
(六)依受害人请求判不离不一定能维护其权益
(七)家庭稳定与社会稳定没有必然联系
(八)两害相权取其轻,离婚可能对孩子更有利
(九)决定抚养权归属时不应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放在第一位
(十)家庭暴力是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因素
(十一)男方更易获得子女抚养权的背后
(十二)女性不该为摆脱暴力付出放弃财产的代价
(十三)施暴人因家庭暴力已被判刑,受害人依法也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慎用调解
第三章 法官的情绪调整
一、遭遇挫折不郁闷
二、满足于做好力所能及的事
三、避免替代性创伤
四、相信受害人的能力
五、理解自己对施暴人的厌恶情绪
六、好母亲,坏母亲?
七、应对以自杀相威胁的当事人
附录:
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2008年5月)
二、地方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6月5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2010年6月28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
程序规定(试行)(2010年6月2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2010年12月30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2010年11月25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2012年3月1日)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法律文书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须知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指引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书
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书
民事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名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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